上訴人某保險公司因與被上訴人劉XX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08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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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榆中民三終字第00960號 合同糾紛 二審 民事 榆林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5-11-04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
負責人張某甲,該公司經(jīng)理。
委托代理人周某某,王某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劉XX。
委托代理人楊某甲。
上訴人某保險公司因與被上訴人劉XX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不服陜西省綏德人民法院(2015)綏民初字第00258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訴人某保險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周某某,被上訴人劉XX及其委托代理人楊某甲到庭參加了訴訟,上訴人某保險公司的負責人張某甲經(jīng)本院傳票傳喚未到庭,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原審經(jīng)審理查明,2015年1月21日10時42分,劉XX之子劉濤濤駕駛劉XX所有的陜KXXX90乘龍牌LZXXX0PEF重型自卸貨車行駛至山西省柳林縣聚財塔附近的運煤專線上發(fā)生火災,當日11時05分,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呂梁市消防支隊柳林中隊到達現(xiàn)場,將火撲滅。該車輛損失經(jīng)榆林市方正資產(chǎn)評估有限責任公司榆方評報字(2015)第103號《資產(chǎn)評估報告書》評估結(jié)論為:陜KXXX90乘龍牌LZXXX0PEF重型自卸貨車損失評估價值為174591.00元,劉XX支付該公司鑒定費4000元,支付榆林市偉鵬汽車道路救援中心有限公司施救費5000元;陜KXXX90車在某保險公司處投保機動車損失保險、不計免賠率等險種;保險金額為23萬元。被保險人為劉XX,保險期間為2014年5月26日0時起至2015年5月25日24時止。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營業(yè)用汽車損失保險條款第七條第五項:火災、爆炸、自燃造成的損失屬于保險責任的免責條款。另查明:該車該起事故發(fā)生地點距離山西省柳林縣城區(qū)約為15公里。劉XX要求某保險公司賠償未果,訴至法院,請求某保險公司賠償劉XX車輛損失174591元,施救費5000元,鑒定費4000元,共計183591元。
原審判決認為,雙方之間訂立的保險合同是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未違反法律和行政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應認定為有效。合同雙方應當按照法律規(guī)定或合同約定履行義務。關(guān)于劉XX請求某保險公司賠償劉XX車輛損失174591元問題。某保險公司依據(jù)車輛損失險保險條款第七條及第五項的約定,不承擔賠償保險金責任。原審法院認為該保險條款系某保險公司提供免除其責任的格式條款,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七條第二款規(guī)定:對保險合同中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條款,保險人在訂立合同時應當在投保單、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對該條款的內(nèi)容以書面或者口頭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確說明;未作出提示或者明確說明的,該條款不產(chǎn)生效力。本案中,某保險公司沒有向法庭提供足以能夠證明其在簽訂合同之前或之時對免責條款的內(nèi)容盡到“提示”和“明確說明”義務,故該條款不發(fā)生法律效力,某保險公司該抗辯觀點不予支持。關(guān)于某保險公司認為劉XX之子劉濤濤明確表示放棄索賠,故其公司不予賠償?shù)霓q論觀點,原審法院認為,劉濤濤不是本案保險合同約定的被保險人,某保險公司也未提交被保險人劉XX授權(quán)劉濤濤放棄權(quán)利相關(guān)證據(jù),故某保險公司該辯論觀點不予支持。綜上劉XX請求某保險公司賠償其車輛損失174591元,予以支持。關(guān)于劉XX支付榆林方正資產(chǎn)評估有限責任公司資產(chǎn)評估費4000元,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四條規(guī)定,被保險人為查明和確定保險事故的性質(zhì)、原因和保險標的的損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由保險人承擔,故劉XX請求被告賠償鑒定費4000元,予以支持。關(guān)于施救費問題,原審法院認為,保險事故車輛施救應當就近修理,按照保險事故車輛的車型,事故發(fā)生地到山西省柳林縣城區(qū)路程,參照陜西省公路清障施救服務收費標準計算酌定為1800元為宜。綜上,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六條第七款、第十七條第二款、第二十三條、第五十七條、第六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的規(guī)定判決:一、某保險公司在本判決生效之日起10日內(nèi)賠償原告劉XX保險金180391元。二、駁回劉XX的其他訴訟請求。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期限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延期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4370元,由劉XX負擔450元,某保險公司負擔3920元。
上訴人訴稱
上訴人某保險公司不服原審判決,上訴請求依法撤銷原審判決,依法予以改判或發(fā)回重審。上訴理由:第一,依據(jù)《火災事故調(diào)查規(guī)定》第三十三條規(guī)定:公安機關(guān)消防機構(gòu)應當根據(jù)現(xiàn)場勘驗、調(diào)查詢問和有關(guān)檢驗、鑒定意見等調(diào)查情況,及時作出起火原因和災害成因的認定。第三十條規(guī)定:對起火原因已經(jīng)查清的,應當認定起火時間、起火部位、起火點和起火原因;對起火原因無法查清的,應當認定起火時間、起火點或者起火部位以及有證據(jù)能夠排除的起火原因。原審中柳林縣公安消防中隊應當對本次事故的起火時間、起火部位、起火點和起火原因、災害成因等作出火災事故認定書,而不能僅僅出具證明,該證明并不能排除行為人是否存在涉嫌犯罪的行為。第二,對于車損上訴人不應當賠償。被上訴人的車輛并未購買火災、爆炸、自燃險,因此上訴人對于被上訴人的車輛損失不應承擔賠償責任。上訴人原審中提交了客戶放棄索賠申請書,該申請書有被上訴人之子劉濤濤的簽字予以確認。雖然被保險人在本次事故發(fā)生后向上訴人進行了報案,但上訴人就本次事故因其未購買火災、爆炸、自燃險而予以拒賠的原因向被上訴人之子進行了明確說明,被上訴人之子劉濤濤在客戶放棄索賠申請書上簽字予以認可。
被上訴人劉XX答辯認為,第一,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被上訴人的車輛在2015年1月21日10時42分,行駛至山西省柳林縣聚財塔附近的運煤專線,駕駛員覺察車上冒煙,撥打了119火警,后柳林縣公安消防中隊趕到,將火撲滅,車輛嚴重損毀,該中隊出具證明可以證明這一事實,對于火災中起火點、起火部位、起火原因的查明受客觀條件、技術(shù)條件等因素的影響,一些火災事故的原因確實是無法查明的。第二,原審法院判決上訴人承擔保險責任適用法律正確。上訴人未就其免責條款向被上訴人盡到明確告知或提示義務,格式條款及免責條款對被保險人不發(fā)生法律效力。第三,上訴人所稱的客戶放棄索賠申請書對被保險人不產(chǎn)生效力。劉濤濤不是保險合同的當事人,被保險人也沒有對其進行過任何有關(guān)合同行為的授權(quán),其行為對被上訴人不產(chǎn)生效力。
二審經(jīng)審理查明的事實與原審查明的事實相同,故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本案爭議主要焦點是涉案火災事故是否屬于上訴人的理賠范圍、上訴人是否就免責條款向被上訴人盡到明確說明義務、被上訴人是否放棄了向保險人請求賠償?shù)臋?quán)利等問題。上訴人稱,因?qū)τ谏姘甘鹿实钠鸹饡r間、起火點部位、起火點和起火原因、災害成因等未作出火災事故認定書,不能排除人為原因造成的火災事故,不屬于上訴人的理賠范圍。因車輛損失險是在保險期間車輛發(fā)生損失后向保險公司要求賠償?shù)谋kU產(chǎn)品,本案中,上訴人并未提供證據(jù)證明涉案事故系人為原因造成的火災事故,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呂梁市消防支隊柳林中隊出具的證明中亦未載明涉案事故的原因。根據(jù)上訴人在原審中提供的《客戶放棄索賠申請書》記載有被上訴人出險后的報案號、出險地點及出險時間為2015年1月21日,可以證實被上訴人在發(fā)生事故后及時向上訴人進行了報案。被上訴人投保了車損險,保險車輛發(fā)生損失,上訴人作為保險人應當理賠。上訴人稱涉案事故屬于保險免責條款的范圍,但上訴人未提供證據(jù)證明其對該免責條款向投保人進行了提示和明確說明,故該條款對被上訴人不發(fā)生法律效力。上訴人的該上訴理由不能成立。對于被上訴人放棄索賠權(quán)利問題,因簽署放棄權(quán)利的申請系被上訴人之子劉濤濤,上訴人未提供證據(jù)證明被上訴人同意放棄索賠或授權(quán)劉濤濤簽署放棄索賠申請書,劉濤濤無權(quán)代理,亦未構(gòu)成表見代理,其行為對被上訴人無效。上訴人應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后果。據(jù)此,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3985元,由上訴人某保險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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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判長王燕
代理審判員高清
代理審判員張彩蓮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四日
書記員張子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