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余市廣誠汽車運輸有限公司與某保險公司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08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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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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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黃岡中民一終字第00190號 財產保險合同糾紛 二審 民事 黃岡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5-05-13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蒙城縣。
代表人邢戩,該公司經理。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新余市廣誠汽車運輸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新余市。
法定代表人陳錦山,該公司經理。
上訴人為與被上訴人新余市廣誠汽車運輸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新余廣誠汽車公司)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不服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2014)鄂武穴民初字第00213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依法組成由審判員張焱奇擔任審判長,審判員傅焰明、樊勁松參加的合議庭,審理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審查明,事故車輛贛K×××××重型特殊結構貨車系新余廣誠汽車公司所有,雇請田安強駕駛。2012年9月22日,新余廣誠汽車公司向某保險公司投保了機動車第三者責任險,保險責任限額300000元;車輛損失險,保險責任限額189000元;車上人員(司機)責任險,保險責任限額20000元,上述三個險種均約定了不計免賠率。保險期間自2012年9月22日零時起至2013年9月21日24時止。
2013年7月28日,田安強駕駛贛K×××××重型特殊結構貨車由蘄春縣西往武穴市梅川鎮東方向行駛,當車行駛至黃標線公里+500米處,超越同向前方汪俊鋒駕駛的鄂J×××××貨車時,發現對向駛來一輛貨車,遂往右打方向避讓,撞在汪俊鋒的貨車車尾,造成兩車受損、田安強受傷的交通事故。該事故經武穴市公安局交警大隊認定,田安強負事故的主要責任,汪俊鋒負事故的次要責任。事故發生后,田安強被送到武穴市第二人民醫院住院治療,住院1天,花費醫療費1826.24元,其駕駛的車輛被拖到修理廠檢修,花費施救費3800元。2013年7月29日,湖北軍安司法鑒定中心受武穴市公安局交警大隊委托對該車進行技術鑒定,田安強支付鑒定費800元。2013年8月8日,田安強在安徽省蕪湖市第一人民醫院門診治療,花費醫療費82元。2013年8月14日,武穴市物價局價格認證中心受武穴市公安局交警大隊委托對新余廣誠汽車公司的贛K×××××貨車進行車輛損失鑒定,其鑒定的價格損失為35500元,新余廣誠汽車公司為此支付了鑒定費1500元,并支付了該車的修理費35500元。2013年8月29日,田安強與汪俊鋒在武穴市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調解委員會主持下達成調解協議:一、田安強的損失為醫療費1914.24元、住院伙食補助費50元、護理費96.38元、誤工費3100元、技術鑒定費800元、物價鑒定費1500元、車輛修理費35500元、施救費3800元,共計46760.62元;汪俊鋒的損失為技術鑒定費400元、物價鑒定費300元、修理費6025元、施救費400元,共計7125元;二、上述總損失為53885.62元,由田安強承擔主要責任,計49760.62元,汪俊鋒承擔次要責任,計4125元。田安強為此支付汪俊鋒3000元。由于新余廣誠汽車公司在某保險公司投保了機動車第三者責任險、車輛損失險、車上人員(司機)責任險等險種,且新余廣誠汽車公司在本次事故中遭受了實際損失,故具狀起訴要求財保蒙城支公司理賠49760.62。
原審認為:一、新余廣誠汽車公司在某保險公司投保了機動車第三者責任險、車輛損失險、車上人員(司機)責任險等險種,有保險單為證,某保險公司也予以認可,故新余廣誠汽車公司與某保險公司形成保險合同關系,又因本次交通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限內,因此雙方應按保險法和保險合同的約定履行義務;二、由于某保險公司對新余廣誠汽車公司起訴的醫療費1914.24元、住院伙食補助費50元、護理費96.38元、誤工費3100元、技術鑒定費800元、物價鑒定費1500元、車輛修理費35500元、賠償汪俊鋒的損失3000元、施救費3800元,這些賠償項目真實性無異議,故新余廣誠汽車公司請求的上述理賠項目符合法律規定予以支持;三、因新余廣誠汽車公司在某保險公司投保了機動車第三者責任險,保險責任限額為300000元,且約定了不計免賠率。而本案中新余廣誠汽車公司起訴的賠償汪俊鋒3000元這一項理賠項目屬于該險種的理賠范圍,其訴請的金額也未超過該險種的理賠限額,因此對新余廣誠汽車公司的該項請求予以支持;四、因新余廣誠汽車公司在某保險公司投保了車上人員(司機)責任險,保險責任限額為20000元,且約定了不計免賠率。而本案中新余廣誠汽車公司起訴的醫療費1914.24元、住院伙食補助費50元、誤工費3100元、護理費96.38元,共計5160.62元。這些損失實際上是被保險車輛的駕駛司機田安強的損失,該部分損失應屬車上人員(司機)責任險的理賠范圍,其金額未超過保險責任限額,因此對新余廣誠汽車公司的該部分請求予以支持;五、因原告新余廣誠汽車公司在某保險公司投保了車輛損失險,保險責任限額為189000元,且約定了不計免賠率。而本案中新余廣誠汽車公司起訴的車輛修理費35500元、施救費3800元,共計39300元屬車輛損失險的理賠范圍,也未超過保險理賠限額,故對該請求予以支持;六、雖某保險公司辯稱不承擔鑒定費,但某保險公司并未提供相關證據證明其辯解理由,且新余廣誠汽車公司請求賠償項目中的技術鑒定費800元、物價鑒定費1500元是為查明和確定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和保險標的的損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故對該請求予以支持;七、綜上,某保險公司應向新余廣誠汽車公司支付醫療費1914.24元、住院伙食補助費50元、誤工費3100元、護理費96.38元、車輛修理費35500元、施救費3800元、技術鑒定費800元、物價損失費1500元、賠償給汪俊鋒3000元,共計49760.62元;八、某保險公司對新余廣誠汽車公司起訴金額有異議,認為應先扣減交強險部分,再按主次責任比例劃分計算保險公司應當承擔的金額。因本案中新余廣誠汽車公司選擇的是財產保險合同之訴,并非交通事故侵權之訴,故依法應根據保險法和保險合同的約定來審查這些理賠項目是否屬于新余廣誠汽車公司所投保險種的理賠范圍,因此,在本案中,某保險公司的該項辯解理由不予支持;又因某保險公司在庭審中并未提供上述三個險種的主次責任比例分擔的證據,故對該辯解理由不予支持。遂判決:限某保險公司在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新余市廣誠汽車運輸有限公司49760.62元;如某保險公司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延遲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上訴人訴稱
上訴人某保險公司不服上述判決,向本院提出上訴稱,本案系保險合同糾紛,原審未審查保險合同內容,直接認定由本公司承擔賠償責任,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本次事故中受害人的醫療費、護理費、誤工費等損失及車損2000元應屬對方車輛的交強險賠償的范圍,新余廣誠汽車公司的合法駕駛人田安強與對方達成的調解協議中將應由對方承擔的損失承擔了系自愿負擔,原審直接認定該損失由本公司承擔,導致本公司無法追償,侵害了本公司合法權益。綜上,原審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錯誤,請求撤銷原判,依法改判。
被上訴人新余廣誠汽車公司未向本院提出書面答辯意見。
二審中,雙方當事人均未向本院提交新的證據。
本院經審理查明,原審查明事實屬實。根據上訴人在原審庭審中陳述,本院另查明,事故車輛贛K×××××重型特殊結構貨車在某保險公司投有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限內。
本院認為,本案爭議的焦點為:田安強與汪俊鋒在交警部門主持下達成的調解協議中所確定的由田安強承擔的損失49760.62元,應否由某保險公司全額承擔。《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五條第四款規定,責任保險合同是指以被保險人對第三人依法應負的賠償責任為保險標的的保險。本案中,新余廣誠汽車公司所有的贛K×××××重型特殊結構貨車在某保險公司投有機動車第三者責任險、車輛損失險、車上人員(司機)責任險,本次事故經交警部門認定田安強應承擔事故的主要責任,汪俊鋒承擔事故的次要責任,因事故導致雙方均有損失,故對于雙方所產生的損失首先應由對方交強險承保公司在交強險限額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超過交強險限額的損失再根據事故責任比例承擔,由各自承擔的部分及承擔對方的損失部分再根據其投保的商業責任保險合同約定由承保公司承擔。故對于贛K×××××重型特殊結構貨車的車輛損失及車上人員的損失首先應由鄂J×××××貨車交強險承保公司在交強險限額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超出交強險限額的損失,由雙方按事故責任比例承擔,新余廣誠汽車公司自己應承擔的本車損失再根據其公司與某保險公司所簽訂的保險合同約定由某保險公司承擔;對于汪俊鋒駕駛的鄂J×××××貨車的車輛損失首先應由某保險公司在交強險限額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超出部分按責任比例應由新余廣誠汽車公司承擔的部分再根據新余廣誠汽車公司與某保險公司所簽訂的保險合同約定由某保險公司承擔。原審認定田安強與汪俊鋒在交警部門主持下達成的調解協議中所確定的由田安強承擔的損失49760.62元均由某保險公司承擔有誤。上訴人某保險公司認為其公司不應對調解協議中確定的由田安強承擔的損失49760.62元承擔全額的賠償責任的上訴理由成立,本院依法予以支持。
綜上,原審適用法律部分有誤,本院依法予糾正。本次事故經交警部門認定,新余廣誠汽車公司的駕駛司機田安強承擔主要責任,汪俊鋒承擔次要責任,結合事故發生的經過及雙方的過錯程度,本院依法確認田安強承擔80%的責任,汪俊鋒承擔20%的責任。新余廣誠汽車公司所有的贛K×××××車輛駕駛員田安強的損失為醫療費1914.24元、住院伙食補助費50元、護理費96.38元、誤工費3100元,因上述損失未超過交強險限額,應由對方車輛的承保公司在交強險限額內承擔;該車車損為技術鑒定費800元、物價鑒定費1500元、車輛修理費35500元、施救費3800元,共計41600元,首先應由對方車輛的承保公司在交強險財產限額內承擔2000元,超出部分的39600元,由雙方按事故責任比例承擔,因田安強承擔80%的責任,故該部分損失汪俊鋒應承擔39600×20%=7920元,新余廣誠汽車公司自己應承擔39600×80%=31680元,因新余廣誠汽車公司在某保險公司投保了車損險,故對于新余廣誠汽車公司自己應承擔的車輛損失31680元,根據雙方的保險合同約定應由某保險公司承擔。本次事故造成汪俊鋒的損失為技術鑒定費400元、物價鑒定費300元、修理費6025元、施救費400元,合計7125元,某保險公司應在交強險財產限額內承擔2000元,超出部分的5125元,應由新余廣誠汽車公司按事故責任比例承擔5125元×80%=4100元,因新余廣誠汽車公司在在某保險公司投保了不計免賠的商業第三者責任險,故該損失應由某保險公司承擔。按新余廣誠汽車公司與某保險公司簽訂的保險合同約定,某保險公司依法應承擔的本次事故的損失為:新余廣誠汽車公司所有的贛K×××××車損31680元,汪俊鋒的損失6100元,合計37780元。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四條、第六十四條、第六十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二)項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撤銷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2014)鄂武穴民初字第00213號民事判決;
二、限某保險公司在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賠償新余市廣誠汽車運輸有限公司損失37780元;
三、駁回新余市廣誠汽車運輸有限公司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一審案件受理費1044元,由新余市廣誠汽車運輸有限公司負擔100元,由某保險公司負擔944元;二審案件受理費1044元,由某保險公司負擔944元,由新余市廣誠汽車運輸有限公司負擔100元。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張焱奇
審判員樊勁松
審判員傅焰明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
書記員吳慧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