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江市集運物流有限公司與某保險公司保險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09月0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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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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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6民終395號 合同糾紛 二審 民事 白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6-06-27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吉林省臨江市正陽路68號。
負責人:王X乙,經理。
委托代理人:索XX,吉林萬秋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臨江市集運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吉林省臨江市新市街東嘉花園27號樓。
法定代表人:隋XX,經理。
委托代理人:劉XX,臨江市新市街道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王X甲,男,漢族,臨江市集運物流有限公司職員,住吉林省臨江市。
委托代理人:劉XX,臨江市新市街道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上訴人某保險公司因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不服吉林省臨江市人民法院(2015)臨民二初字第321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現已審理終結。
一審原告訴稱
臨江市集運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集運物流公司)、王X甲原審訴稱:2014年4月2日,高峰駕駛吉FXXX16/吉FXXX6掛機動車由北向南行駛至事故地點時發生交通事故,造成王X甲受傷,車輛、車載貨物及高速公路附屬設施受損。后經事故認定,高峰對本起事故承擔全部責任。王X甲受傷,花醫療費914.91元,誤工費1050元,合計1964.91元。集運物流公司所有的吉FXXX16貨車報廢,因保險金額/責任限額以新車購置價為準并交納保險費,主張理賠214920元。車貨物損失經評估為54600元,車輛肇事產生路產損失28300元,施救費38000元,高速救援費5800元,掛車吉FXXX6掛修理費11120元。現要求對集運物流公司投保的車輛理賠報廢損失214920元、貨物損失54600元、路產損失28300元、鑒定費200元、施救費38000元及救援費5800元、拖車救援服務費600元、吉FXXX6掛修理費11120元及王X甲賠償金1964.91元。
一審被告辯稱
某保險公司原審辯稱:某保險公司與集運物流公司在營業用汽車損失保險條款第10、27、30條約定,按照新車購置價投保時,某保險公司的賠償責任及賠償計算方法,當被保險車輛發生全部損失后,某保險公司在賠償完畢后保險合同終止。吉FXXX16車輛損失應當按照保險條款第27條的約定計算,車上貨物責任險應當實行20%的免賠率,某保險公司不承擔訴訟費,集運物流公司的車輛已經使用6年,再按照新車購置價請求賠償,不合理也不合法,根據上述合同約定實際賠償額應為71651.84元(已扣除4000元車輛報廢殘值)。某保險公司申請對報廢的吉FXXX16車輛發生交通事故時的實際價值及殘值進行鑒定。
原審法院審理查明:2014年4月2日,高峰駕駛吉FXXX16/吉FXXX6掛機動車由北向南行駛至事故地點時發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王X甲受傷,車輛、車載貨物及高速公路附屬設施受損。后經濱州市公安局事故認定,高峰對本起事故承擔全部責任。集運物流公司要求某保險公司按新車購置價賠償吉FXXX16貨車報廢損失214920元、貨物損失54600元、車輛肇事路產損失28300元、價格鑒定費200元、施救費38000元、高速救援費5800元、拖車救援服務費600元、吉FXXX6掛車修理費11120元,合計353540元;王X甲要求某保險公司賠償醫療費914.91元、誤工費1050元,合計1964.91元。
原審法院認為:某保險公司與集運物流公司系保險合同關系。某保險公司應按照保險合同承擔理賠義務。集運物流公司投保的吉FXXX16車保險金額為214920元,該車發生事故后屬于報廢車輛,某保險公司應全額賠償,理賠后該報廢車輛歸某保險公司所有。集運物流公司投保的吉FXXX6掛車的車上貨物責任險為10萬元,該車貨物實際損失54600元,某保險公司應予理賠。某保險公司主張免除20%的賠償責任,未見在雙方保險單等相關證據中予以明顯提示,對其主張不予支持。集運物流公司投保的吉FXXX16車輛第三者責任保險金額為50萬元,實際車輛路產損失為28300元及價格鑒定費200元,某保險公司應予理賠。吉FXXX6掛車輛施救費38000元及該車貨物的施救費用,某保險公司應予理賠。集運物流公司主張的高速救援費5800元及救援服務費600元包含在吉FXXX16車輛機動車損失保險金額中,不予支持。集運物流公司主張的吉FXXX6掛車輛修理費11120元系該車損失保險金額理賠項目,某保險公司應予理賠。王X甲醫藥費914.91元、誤工費1050元系吉FXXX16車上人員責任險(乘客)的保險金額理賠項目,某保險公司應予理賠。原審法院判決:“一、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立即賠償集運物流公司吉FXXX16車輛損失214920元,同時該報廢車輛由某保險公司回收;二、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立即賠償集運物流公司吉FXXX6掛車的車上貨物損失54600元;三、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立即賠償集運物流公司投保的吉FXXX16造成路產損失28300元及價格鑒定費200元;四、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立即賠償集運物流公司施救費38000元;五、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立即賠償集運物流公司F3036掛車輛修理費11120元;六、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立即賠償王X甲醫藥費914.91元、誤工費1050元;七、駁回集運物流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3316元由集運物流公司負擔3216元、王X甲負擔50元。”
上訴人訴稱
某保險公司的上訴理由為:一、某保險公司應當按照吉FXXX16車的實際價值75654.84元向集運物流公司理賠。根據《營業用汽車損失保險條款》,實際價值=新車購置價214920元-折舊金額139268.16元(214920元×72個月×0.9%)=75654.84元。保險單中記載的保險金額/保險限額的含義是最高賠償金額不得超過214920元。集運物流公司已經收到《營業用汽車損失保險條款》,某保險公司履行了對免責條款的明示及告知義務。至事故發生時,集運物流公司使用吉FXXX16車輛已達六年,如按新車購置價理賠,則集運物流公司獲得巨大利益。二、應免除某保險公司對吉FXXX6掛車上貨物損失10920元的賠償責任。根據《營業用汽車損失保險條款》,每次事故應免除某保險公司20%的賠償責任,集運物流公司并未投保車上貨物損失險的不計免賠附加險。三、某保險公司申請對吉FXXX16車在發生交通事故時的實際市場價值進行鑒定,原審法院未予準許。綜上,原審法院認定事實錯誤,適用法律錯誤,請求二審法院撤銷原判,依法改判。
集運物流公司答辯稱:原審法院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請求二審法院維持原判,駁回上訴。
二審審理查明的事實與原審法院查明的事實相同。
本院認為:雖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八條第四款的規定,本案保單記載機動車損失保險(A)保險金額/責任限額214920元不是雙方約定的保險標的保險價值,但加蓋集運物流公司公章的投保人聲明不能充分證明某保險公司已就《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營業用汽車損失保險條款》中的賠償處理部分等免除或減輕保險人責任的條款的概念、內容及法律后果以書面或者口頭形式向投保人集運物流公司作出常人能夠理解的解釋說明,且人保財險公司根據保險金額/責任限額214920元為標準收取保險費,未以超額保險退還相應保費,應視為人保財險公司認可以新車購置價作為確定保險價值的標準,根據公平原則,涉案車輛投保時的實際價值應為214920元。某保險公司上訴主張應免除其對吉FXXX6掛車上貨物損失20%的賠償責任,但因其亦未針對該項減輕保險人責任的條款向集運物流公司作出充分解釋說明,某保險公司應當對吉FXXX6掛車上全部貨物損失承擔賠償責任。綜上,原審法院判決并無不當,某保險公司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一百七十五條的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6632元,由上訴人某保險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朱瑛華
代理審判員郭惠靖
代理審判員畢克強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七日
書記員趙晨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