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險公司與楊X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09月06日
- 00:00
-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 作者:
(2016)黑06民終2104號 財產保險合同糾紛 二審 民事 大慶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6-06-20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大慶市高新區。
負責人焦宗河,該公司經理。
委托代理人代曉東,黑龍江百湖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楊X,男,漢族,系大慶油田有限責任公司第八采油廠干部。
委托代理人趙宇,黑龍江中慶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某保險公司因與被上訴人楊X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不服大慶市薩爾圖區人民法院(2015)薩商初字第1038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上訴人某保險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代曉東,被上訴人楊X的委托代理人趙宇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審查明,2014年2月22日,原告楊X為車牌號是黑EXXXXE的福克斯客車向某保險公司投保了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和機動車商業險,其中機動車損失保險責任限額為265800元(含不計免賠率)。保險期間自2014年2月23日零時起至2015年2月22日二十四時止。2014年7月3日20時10分許,吳頁含駕駛原告楊X所有的投保車輛(黑EXXXXE)在經一街由南向南掉頭與孫浩然駕駛的轎車(黑EXXXXX)由北向南相撞,造成車輛損失的交通事故。該事故經大慶市公安局薩爾圖分局認定,吳頁含、孫浩然承擔事故的同等責任。事故發生后,大慶市公安局薩爾圖分局委托大慶市價格認證中心對涉案車輛損失進行鑒定,該中心作出了(慶)價涉車字(2014)第077號《黑龍江省道路交通事故財產損失價格鑒定結論書》,認定原告楊X的車輛損失為167946元,原告楊X為此支付了鑒定費2000元。此外,原告楊X還為此次事故支付了拆解費2000元、存車費3000元。2015年8月11日,原告楊X認為因此次交通事故遭受的一部分損失,應當由被告某保險公司承擔,遂向本院提起訴訟,請求依法判令:1、被告某保險公司賠償原告楊X車輛損失、鑒定費、拆解費及存車費,合計86423元;2、被告某保險公司承擔本案訴訟費用。
原審認為,本案系保險糾紛。大慶市公安局薩爾圖分局作出第0085650號道路交通事故認證書認定,吳頁含、孫浩然對此事故承擔同等責任,本院經審查后予以確認。原告楊X已為涉案車輛(黑EXXXXE)向被告某保險公司購買了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和機動車商業險(含不計免賠率),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且內容合法,保險合同有效,雙方均應依照保險合同履行。關于原告楊X因此次交通事故遭受的損失,本院依法核定損失項目以及具體損失額如下:一、關于原告楊X主張涉案車輛(黑EXXXXE)的車輛損失金額為167946元的問題。本次交通事故導致涉案車輛(黑EXXXXE)受損,大慶市價格認證中心對該車輛作出了(慶)價涉車字(2014)第077號《黑龍江省道路交通事故財產損失價格鑒定結論書》,認定該車輛的車輛損失金額為167946元,被告某保險公司對此無異議,并自認其可以在扣除交強險2000元限額的情況下,按照涉案車輛在事故中所承擔的責任比例即50%,由機動車損失保險予以賠償82973元〔(167946元-2000元)×50%〕。因此,本院確認原告楊X涉案車輛(黑EXXXXE)的車輛損失金額為167946元,本院對原告楊X車輛損失的訴訟請求予以支持,即支持82973元。二、關于原告楊X主張涉案車輛(黑EXXXXE)的鑒定費2000元、拆解費2000元及存車費3000元的問題。原告楊X投保的車輛在保險期間內發生交通事故所造成的各項經濟損失,被告某保險公司理應按約予以賠償。原告支付的鑒定費、拆解費及存車費,系原告楊X為確定保險事故車輛損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被告辯稱以上費用不屬于被告的保險賠償范圍,本院不予采信。因此,本院確認原告楊X涉案車輛(黑EXXXXE)的鑒定費2000元、拆解費2000元及存車費3000元,上述費用應由被告某保險公司按照涉案車輛在事故中所承擔的責任比例即50%,由機動車損失保險予以賠償3500元〔(2000元+2000元+3000元)×50%〕。本院對于原告楊X鑒定費、拆解費及存車費的訴訟請求予以支持,即支持3450元。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四條、第六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中國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之規定,判決:被告某保險公司應于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一次性向原告楊X賠償車輛損失、鑒定費、拆解費及存車費,合計86423元。案件受理費1961元,由被告某保險公司負擔。
上訴人訴稱
上訴人某保險公司上訴稱,車輛拆解費、存車費上訴人不應承擔。一審法院判決上訴人承擔上述費用是錯誤的。根據機動車商業第三者保險條例的相關規定,保險人對上述費用不承擔賠償責任。存車費、拆解費、均屬于間接損失,上訴人不應承擔。綜上,請求二審法院查明事實,撤銷一審判決,依法改判上訴人不承擔車輛拆解費2000元、存車費3000元,二審案件受理費由被上訴人承擔。
被上訴人楊X答辯稱,上訴人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請求二審法院依法駁回上訴人的上訴。
二審期間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均未向本院提供新證據。
基于原審期間雙方舉證質證意見及二審中各方訴辯意見,本院認定的法律事實與原審一致。
本院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五十七條規定,保險事故發生后,被保險人為防止或者減少保險標的的損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由保險人承擔;第六十四條規定,保險人、被保險人為查明和確定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和保險標的的損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由保險人承擔。本案中,被上訴人楊X所支付的拆解費及存車費,系其為確定保險事故車輛損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該費用應由上訴人承擔。對于上訴人稱,拆解費和存車費系間接損失,保險人不承擔賠償責任,因上訴人并未向本院提交新的證據予以證明,故上訴人主張拆解費及停車費系間接損失,不應由其承擔賠償責任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綜上,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適用法律正確,應予以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50元,由上訴人某保險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張智源
審判員趙楠
代理審判員張和平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日
書記員李美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