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險公司與朔州市平魯區紫河公共交通客運有限公司保險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08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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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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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朔中民終字第826號 合同糾紛 二審 民事 朔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5-12-17
上訴人(原審被告)。
負責人王曉平,該公司總經理。
地址:朔州市平魯區(同和路)。
委托代理人孟庭滿,山西庭滿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朔州市平魯區紫河公共交通客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平魯區公交公司)。
法定代表人張一弓,該公司總經理。
地址:朔州平魯區(北坪汽配城)。
委托代理人:岳XX,男,漢族,平魯區X莊鄉X村人,現住平魯區。系該公司職工。
委托代理人:張X,男,漢族,平魯區X莊鄉X村人,現住X鎮X區,系該公司職工。
上訴人某保險公司因與被上訴人平魯區公交公司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不服平魯區人民法院(2015)平民初字第294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訴人某保險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孟庭滿,被上訴人的委托代理人岳XX、張X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一審經審理查明,晉FXXX34東風牌客車系平魯區公交公司所有,該車車身長為7.2米,核定載客19人,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運輸行業標準JT/T325—2013營運客車類型劃分及等級評定》的評定標準,該車為中型客車。該車由駕駛員白云駕駛,白云所考取的駕駛證A2本準駕車型包括中型客車。2013年5月7日,平魯區公交公司在某保險公司處為該車投保了交強險,保險期間為2013年6月1日O時至2014年5月31日24時。2013年6月29日,平魯區公交公司在某保險公司處又為該車投保了最高保額200000元的第三者責任險,保險期間為2013年8月16日O時至2014年8月15日24時。2014年1月7日7時20分許,白云駕駛該車沿平朔線由南向北行駛至31km處停車,乘車人譚桂英下車時摔倒致死。事發后,朔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平魯大隊,于2014年1月24日作出平公交認字(2014)第0002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駕駛員白云承擔事故主要責任;乘車人譚桂英承擔事故次要責任。2014年1月27日,平魯區公交公司和死者譚桂英家屬達成的調解協議內容,給付其賠償款1300000元。付款后,因與某保險公司就保險賠付不能協商解決,故提起訴訟。
一審法院認為,平魯區公交公司與某保險公司就晉FXXX34客運車所簽訂的保險合同,是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合同內容也不違反有關法律之規定,應予確認。據此,平魯區公交公司依據朔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平魯大隊作出的平公交認字(2014)第0002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要求某保險公司在交強險和第三者責任險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的請求,應予支持。某保險公司就朔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平魯大隊作出的平公交認字(2014)第0002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和駕駛員白云駕駛的車輛與其駕駛證載明的準駕車輛是否一致等問題做出的辯解,沒有事實根據和法律依據,不予認同。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三條、第七條、第十五條第一款第六項,《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第六十條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條之規定,判決:由某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范圍內和第三者責任險限額內賠償平魯區公交公司墊付的理賠款310000元。
上訴人訴稱
一審宣判后,某保險公司不服提起上訴,請求撤銷原判,依法改判駁回平魯區公交公司的訴訟請求。事實與理由為:1、原審法院認定本案屬交通事故錯誤。2、原審法院認定被保險車輛為中型客車是錯誤的。由被上訴人提供的朔州市交通警察支隊平魯大隊作出的平公交認字(2014)第00002號事故責任認定書中明確說明被上訴人所屬車輛為大型客車。原審法院卻對此置之不理。庭審時,被上訴人陳述車輛為中型客車,并沒有提供是中型客車的其他證據。但原審法院采納了被上訴人的陳述,這明顯屬于認定事實錯誤。被上訴人駕駛員白云持有的駕駛證為A2本,A2本的準駕車型不包括大型客車。根據保險合同規定,駕駛員駕駛的被保險機動車與駕駛證載明的淮駕車型不符,保險人不負賠償責任。
被上訴人平魯區公交公司未提書面答辯意見。二審庭審時認為,依照交通運輸部《營運客車類型劃分及等級評定》規定,涉事車輛確為中型車。
本院經審理查明的事實與一審相同。
上述事實,有當事人雙方陳述,并有被上訴人提供的朔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平魯大隊作出的平公交認字(2014)第0002號事故責任認定書、晉FXXX34客運車交強險保單抄件、商業三者險保險單正本原件、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運輸部發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運輸行業標準-營運客車類型劃分及等級評定、交通運輸部關于貫徹落實交通行業標準《營運客車類型劃分及等級評定》(JT/T325-2013)的通知、機動車信息查詢單、駕駛人員信息查詢單、死者譚桂英的兒子劉鑫收取原告130萬元的收款單等證據在案佐證,可以確認。
本院認為,二審雙方爭議的焦點為某保險公司應否在交強險、商業第三者責任保險限額內向被上訴人予以賠付。上訴人提出不予賠付的理由為朔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平魯大隊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認定涉案車輛是大型客車,所以駕駛員白云持有的駕駛證與準駕車型不符,依照有關對定不應賠付。本院查明,訴訟雙方對涉案車輛不持異議,對涉案車輛車體長度為7.2米也不持異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運輸部發布的《營運客車類型劃分及等級評定》(JT/T325-2013)文件規定,該車應屬中型客車,駕駛員白云持有的駕駛證與準駕車型相符。又交警隊不是營運客車類型劃分的法定機關,在事故責任認定書中對客車類型做出的認定不具有相應的法律效力,故對上訴人所提的該上訴理由本院不予支持。上訴人還提出一審案由不當的問題,經查,一審立案、審理的案由均為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上訴人所提該理由無事實依據,本院亦不予支持。綜上,一審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準確,判決結果適當,應予維持,上訴人的上訴理由無事實與法律依據,應予駁回。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二審案件受理費5950元,由上訴人負擔。
審判長李婧
審判員張平
代理審判員曹江勝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七日
書記員張海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