鞠XX與某保險公司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09月06日
- 00:00
-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 作者:
(2016)魯07民終3039號 財產保險合同糾紛 二審 民事 濰坊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6-10-30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
代表人:李東峰。
委托訴訟代理人:郭XX,山東齊魯(濰坊)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鞠XX。
委托訴訟代理人:孫XX,莒縣東莞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鞠XX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不服山東省諸城市人民法院(2015)諸商初字第717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對本案進行了審理。上訴人某保險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郭XX,被上訴人鞠XX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孫XX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某保險公司上訴請求:撤銷一審判決,依法改判。事實和理由:被上訴人鞠XX提交的評估結論評定車輛損失300948元,該評估結論不合理。1、涉案車輛初次登記日期為2012年5月17日,事故發生日為2015年1月2日,使用32個月,該車系營運車輛,使用年限為15年,故在事故發生之日該車的實際價值小于二次評估所得結論,一審按照300948元判決,將使鞠XX獲得額外收益,不符合財產保險的補償性原則。2、經上訴人調查,鞠XX對車輛的實際維修費用不足300948元。
一審被告辯稱
鞠XX辯稱:一審法院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請求二審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鞠XX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依法判令某保險公司賠償損失346979.89元。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2014年5月16日,魯V×××××號機動車在某保險公司投保了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及商業險,其中商業險包含機動車損失保險、第三者責任保險、車上人員責任險(司機)、不計免賠率(覆蓋上述險種)、火災、爆炸、自燃損失險條款,保險期間均自2014年5月18日零時起至2015年5月17日二十四時止,其中第三者責任保險保險金額為500000元、機動車損失保險保險金額為360000元,被保險人為諸城市京福物流有限公司。
同日,魯R×××××掛號機動車在某保險公司投保了機動車損失保險、第三者責任保險、不計免賠率、火災、爆炸、自燃損失險條款,保險期間均自2014年5月21日零時起至2015年5月20日二十四時止,其中第三者責任保險保險金額為500000元、機動車損失保險保險金額為89370元,被保險人為鄆城陸通汽車運輸有限公司。
鞠XX于2012年5月24日與諸城市京福物流有限公司簽訂車輛掛靠物流公司協議一份,約定鞠XX將其購買的魯V×××××號車輛掛靠在諸城市京福物流有限公司,諸城市京福物流有限公司以公司名義為鞠XX辦理營運手續,車輛行駛證車主為該公司,而實際產權屬鞠XX所有。2013年7月,鞠XX與鄆城陸通汽車運輸有限公司簽訂車輛掛靠協議書一份,約定將其購買的魯R×××××號機動車掛靠在鄆城陸通汽車運輸有限公司,協議內車輛戶籍登記為鄆城陸通汽車運輸有限公司,該公司只提供中介服務,不得用鞠XX車輛做抵押、轉讓、轉賣,如有變更事項須經鞠XX同意,鞠XX實際擁有該車的所有權、經營收益權,經營風險和交通事故等風險全部由鞠XX承擔。
2015年1月2日3時0分,鞠XX雇傭的駕駛員孫希剛駕駛魯V×××××號、魯R×××××號掛車沿諸城市平日路由南向北行駛,行至桃林大橋南路段處時,撞到道路右側行道樹翻入溝內造成交通事故,致車輛及樹木損壞。諸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認定孫希剛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
對于損失,鞠XX主張:樹木損失1000元、施救費15000元、評估費6060元、魯V×××××號車損為303863元、魯R×××××號車輛損失為26680元,共計352603元。某保險公司對樹木損失、施救費無異議,對車損、評估費不予認可,認為鞠XX提供的淄博路路通車輛評估有限公司出具的評估報告書兩份,未加蓋騎縫章,驗車照片、評估機構的資質以及評估人員的資質均未蓋章,不能證實評估人員有相應資質,申請重新鑒定。因鞠XX提供的評估報告書存在瑕疵,且鞠XX未對此做出合理說明,準許某保險公司重新鑒定的申請,依法委托高密市天衡二手車鑒定評估有限公司對魯V×××××號及魯R×××××號被保險車輛的損失情況進行了鑒定。該公司于2015年11月11日出具評估報告書,認定魯V×××××號車輛的損失價值為275060元,魯R×××××號車輛的損失價值為25888元。
諸城市京福物流有限公司、鄆城陸通汽車運輸有限公司各出具證明一份,證明放棄向某保險公司追索賠償金的權利,由鞠XX向保險公司主張權利。2015年6月8日,北京銀達信融資擔保有限責任公司出具證明一份,證明被保險車輛的分期付款已付清,由實際車主主張權利,該公司不再另行主張權利。
一審法院認為:魯V×××××號機動車在某保險公司投保交強險、車輛損失險、第三者責任保險、車上人員責任險(司機)、不計免賠率(覆蓋以上三個險種)、火災、爆炸、自燃損失險條款等險種,魯R×××××掛號機動車在某保險公司投保車輛損失險、第三者責任保險、不計免賠率、火災、爆炸、自燃損失險條款等險種,均系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且不違反法律規定,為有效合同。諸城市京福物流有限公司、鄆城陸通汽車運輸有限公司、北京銀達信融資擔保有限責任公司已將其就本案被保險車輛的保險利益轉讓于鞠XX,并不再另行主張權利,故鞠XX作為本案原告向某保險公司主張,符合法律規定。被保險機動車在保險期間內發生交通事故,屬保險事故,某保險公司應按保險合同的約定進行賠付。至于損失數額,某保險公司對樹木損失1000元、施救費15000元無異議,對上述數額直接予以確認。對于車損,鞠XX雖提供了其委托淄博路路通車輛評估有限公司作出的評估報告,但該證據存在瑕疵,已準許某保險公司申請進行了重新鑒定,故被保險機動車輛的損失應當以重新鑒定作出的結論為準。依高密市天衡二手車鑒定評估有限公司的評估結論,認定魯V×××××號車輛的損失價值為275060元、魯R×××××掛號車輛的損失價值為25888元,車損共計300948元。綜上,鞠XX因保險事故造成的損失:車損300948元、樹木損失1000元、施救費15000元,共計316948元,均屬某保險公司的理賠范圍,且不超責任限額,某保險公司應按合同約定予以賠付。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四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二十八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二條之規定,判決:一、某保險公司賠付鞠XX保險金316948元,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履行完畢;二、駁回鞠XX的其他訴訟請求。如果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6505元,減半收取3252.5元,由鞠XX負擔225元,某保險公司負擔3027.5元。
二審中,當事人沒有提交新證據。本院認定的事實與一審查明的事實一致。
本院認為:涉案被保險車輛在約定的保險期間內發生保險事故,某保險公司作為保險人,應按約向保險利益享有者即鞠XX支付相應的保險金?,F二審雙方當事人爭議的焦點問題是一審認定被保險車輛車損為300948元是否正確。保險事故發生后,及時核損與賠付是保險人的法定義務。對鞠XX提交的由淄博路路通車輛評估有限公司出具的車損評估報告書,某保險公司提出異議并申請重新鑒定,一審法院審查后依法委托高密市天衡二手車鑒定評估有限公司對被保險車輛重新進行車損評估,并出具了相應鑒定評估報告。該評估報告評估人具備車損評估的技能,與雙方當事人之間沒有利害關系,程序合法,形式要件完備,并附有損失明細,評估結論具備相應的事實依據,故本案中的車損鑒定評估報告作為民商事訴訟中的證據,具備證明本案事故中保險車輛損失程度的證明力,能夠證明本案保險事故中被保險車輛損失300948元,一審據此對車損作出相應認定并無不妥。某保險公司對上述車損鑒定評估報告雖有異議但未提供證據予以反駁或推翻,其異議不成立,本院不予采信。綜上,某保險公司關于一審對被保險車輛車損認定不當的上訴理由不成立,應予駁回。原審判決正確,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九條、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一百七十五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6505元,由上訴人某保險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祝衛華
審判員李金增
代理審判員郭淑娟
二〇一六年十月三十一日
書記員呂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