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山東黃河工程集團有限公司、四川省龍光瀘貴高速公路有限公司與被上訴人峨眉山金陶瓷業發展有限公司,某保險公司財產損害賠償糾紛一案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09月0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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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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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03民終154號 財產損害賠償糾紛 二審 民事 遵義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6-03-26
上訴人(原審被告)山東黃河工程集團有限公司。住所地:山東省濟南市力轄區。
法定代表人郭學鑫,該公司董事長。
委托代理人李順南,該公司職工。
委托代理人鄭豪,廣東中大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原審被告)四川省龍光瀘貴高速公路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瀘州市龍馬潭區。
法定代表人姚耀林,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袁昌林,該公司員工。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峨眉山金陶瓷業發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峨眉山市。
法定代表人石建平,該公司總經理。
某保險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樂山市市中區。
負責人李曉偉,該分公司經理。
上訴人山東黃河工程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黃河工程公司”)、四川省龍光瀘貴高速公路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龍光公路公司”)因與被上訴人峨眉山金陶瓷業發展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金陶瓷業公司”),財產損害賠償糾紛一案,不服貴州省赤水市人民法院(2015)赤民初字第1027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一審法院經審理查明,2014年6月28日,金陶瓷業公司員工羅啟周持425726197612190810號準駕C1型機動車駕駛證,駕駛該公司所有的川LXXX81小型越野車準備到廣西,當日23時許,羅啟周駕駛車輛從四川省樂山夾江南站上樂自高速公路,途經內宜高速在仰天窩進入尚未投入使用的瀘赤高速。29日凌晨4時20分許,當行至尚未開通的蓉遵高速公路293KM+450M(四川省與貴州省交界處赤水河大橋)時,撞向黃河工程公司用其編號為662號施工車橫向停放設置的路障,造成川LXXX81小型越野車嚴重受損,駕駛人羅啟周受傷,乘車人呂姚蒈受傷,乘車人韋惠受傷后經醫搶救無效死亡的損害事件。事故發生后,2015年6月2日第三人某保險公司對川LXXX81小型越野車損失情況進行定損,定損金額為311889元,金陶瓷業公司將該車以110000元(含拆檢費)的殘值價轉讓給四川悅星行汽車服務有限公司。該次事故經遵義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遵市法民一終字第415號生效判決認定事故車駕駛人羅啟周負次要責任,龍光公路公司和黃河工程公司承擔主要責任,即由羅啟周負40%的責任,龍光公路公司和黃河工程公司分別承擔20%、40%的責任。
川LXXX81小型越野車在某保險公司投有機動車損失險(限額432000元)、車上人員責任險(每座20000元)、不計免賠險,保險期限2013年9月10日零時起至2014年9月9日24時止。車上人員呂姚蒈、羅啟周就其人身損害所訴案件尚未審結。后金陶瓷業公司以此次事故所受損失為379854元(車輛修理費311889元、拆檢費2800元、施救費1500元、拖車費2415元、停車費1250元、車上人員人身損失60000元)起訴,請求由龍光公路公司和黃河工程公司負主要賠償責任,駕駛人羅啟周所負次要責任并由第三人某保險公司賠償。
一審法院認為,金陶瓷業公司所有的川LXXX81小型越野車受損系其駕駛人羅啟周駕駛車輛誤入尚未開通的高速公路,與龍光公路公司、黃河工程公司(高速公路管理者)未按規范設置的路障相撞所致。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零六條第二款,《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九條之規定,應由龍光公路公司、黃河工程公司和駕駛人羅啟周按過錯比例承擔相應的侵權賠償責任。
關于金陶瓷業公司損失:1、車輛損失201889元(以定損金額311889元扣除殘值110000元),2、拆檢費2800元已包含在殘值內,故不予認定,3、施救費1500元;4、拖車費2415元和停車費1250元,雖然沒有有效票據,但其是金陶瓷業公司在事故發生后實際支付的合理費用,予以確認,綜上,金陶瓷業公司的損失認定為207054元。此外,金陶瓷業公司主張的車上人員人身損失60000元,因車上人員羅啟周、呂姚蒈的損失及金陶瓷業公司(投保人)責任均未確定,且第三人樂山市人保分公司也不同意在本案中處理,故金陶瓷業公司所主張的此項損失不在本案中不予處理。
關于責任劃分,龍光公路公司為高速公路的經營管理人,對未開通的高速路段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車輛進入,雖然其在仰天窩入口設置有路障,但該路障并未將道路完全封閉,留有可供車輛通行的通道,致使羅啟周誤入該高速路;黃河工程公司作為瀘赤高速的承建方,在高速路竣工驗收之后尚未將高速路安全管理事務移交給龍光公路公司。因此,應對高速路負有安全管理之義務,其用工程車設置路障的方式與位置不當是造成該事故的直接原因。因此,龍光公路公司與黃河工程公司對此次事故的發生應承擔主要責任。羅啟周作為車輛駕駛員,對其行進路線和路況應作了解,自設置有路障和禁止通行警示標志的仰天窩互通路口進入瀘赤高速,其應知道該高速路未向社會開放,其在高速路上疲勞駕駛,未盡到足夠的安全注意義務,致其未采取臨危措施故而發生嚴重事故。因此,羅啟周應承擔本事故的次要責任。綜合各方當事人對事故發生的過錯大小以及原因力比例,酌定由金陶瓷業公司的車輛駕駛人羅啟周承擔40%的責任,龍光公路公司承擔20%的責任,黃河工程公司承擔40%的責任為宜。即由金陶瓷業公司承擔其損失82821.6元(207054元×40%),由龍光公路公司承擔41410.8元(207054元×20%),由黃河工程公司承擔82821.6元(207054元×40%)。因事故車輛在某保險公司投有機動車損失險,且事故發生在保險期內,損失也未超過保險限額。因此,駕駛人金陶瓷業公司所承擔的責任應由某保險公司承擔。為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零六條第二款之規定,判決:一、由被告四川省龍光瀘貴高速公路有限公司在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賠償原告峨眉山金陶瓷業發展有限公司41410.8元。二、由被告山東黃河工程集團有限公司在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賠償原告峨眉山金陶瓷業發展有限公司82821.6元。三、由第三人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樂山市分公司在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賠償原告峨眉山金陶瓷業發展有限公司82821.6元。案件受理費1055元,由被告四川省龍光瀘貴高速公路有限公司承擔211元,由被告山東黃河工程集團有限公司承擔422元,原告峨眉山金陶瓷業發展有限公司承擔422元。
上訴人訴稱
一審宣判后,黃河工程公司不服并向本院提起上訴,請求撤銷原判決主文第二項,由金陶瓷業公司承擔上訴費。理由:1、保險公司對事故車輛的損失認定依據不足、定價損虛高,不應采信,2、黃河工程公司不是事故路段的管理者,也采取了安全警示措施的,沒有過錯不應承擔責任,3、羅啟周存在超速和疲勞駕駛行為才導致事故發生,具有嚴重過錯和違章行為,應承擔相應責任,4、(2015)遵市法民一終字第415號生效判決不能作為責任劃分的依據。
龍光公路公司不服并向本院提起上訴,請求撤銷原判,改判為在減除保險公司賠償金額和折舊費、車輛出售的收益后再進行賠償,由金陶瓷業公司承擔上訴費。理由:1、保險公司對事故車輛的損失認定依據不足、定價損虛高,不應采信,2、羅啟周存在超速和疲勞駕駛行為才導致事故發生,具有嚴重過錯和違章行為,應承擔相應責任,3、(2015)遵市法民一終字第415號生效判決不能作為責任劃分的依據。
金陶瓷業公司、某保險公司二審未作書面答辯。
本院對一審查明事實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本案爭議的焦點為:一、事故車輛的損失認定是否適當;二、龍光公路公司和黃河工程公司應否承擔責任,三、各責任主體之間的責任劃分是否適當,(2015)遵市法民一終字第415號生效判決能否作為具體責任劃分的依據。
關于焦點一。事故發生后,某保險公司對川LXXX81小型越野車損失情況進行定損,定損金額為311889元,金陶瓷業公司將該車以110000元(含拆檢費)的殘值價轉讓他人。一審認定車輛最終損失為201889元(定損金額為311889元減除出售金額110000元)并無不當,本院予以確認。黃河工程公司和龍光公路公司上訴主張鑒定所明確的損失過高,但并不能提供任何證據予以證明該鑒定存在不當,且也未對該鑒定申請重新鑒定;相反一審法院在認定事故車輛損失時對車輛殘值予以扣除,實際上已經對定損金額予以大幅度調整,黃河工程公司和龍光公路公司的該項上訴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采納。
關于焦點二。龍光公路公司為高速公路的經營管理人,對未開通的高速路段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車輛進入,雖然其在仰天窩入口設置有路障,但該路障并未將道路完全封閉,留有可供車輛通行的通道,致使羅啟周誤入該高速路;黃河工程公司作為瀘赤高速的承建方,在高速路竣工驗收之后尚未將高速路安全管理事務移交給龍光公路公司。二者對事故路段均負有管理職責,在本次事故中均有過錯,應承擔相應的責任。黃河工程公司和龍光公路公司認為不應承擔責任的理由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本院不予采納。
關于焦點三。對于黃河工程公司、龍光公路公司和金陶瓷業公司(羅啟周)的主次責任和具體責任的劃分,有(2015)遵市法民一終字第415號生效判決予以認定,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三條第一款第2項、第二款關于“下列事實,當事人無須舉證證明:(五)已為人民法院發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確認的事實;……前款第五項至第七項規定的事實,當事人有相反證據足以推翻的除外”的規定,黃河工程公司和龍光公路公司并無相反證據足以推翻該生效判決,一審判決采納因同一交通事故所引起的前一訴訟案件中所確認的事實符合法律規定,本院予以確認,黃河工程公司和龍光公路公司的該項上訴理由不成立,不予采納。
綜上所述,黃河工程公司和龍光公路公司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本院對其上訴請求不予支持。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當依法予以維持。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1988元,由山東黃河工程集團有限公司負擔994元,由四川省龍光瀘貴高速公路有限公司負擔994元。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李玉振
審判員 任建毅
代理審判員 鄧光亮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六日
書記員禹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