鄒XX與某保險公司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08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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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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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岳中民二終字第81號 財產保險合同糾紛 二審 民事 岳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5-07-01
上訴人(原審原告)鄒XX,車牌號為湘F×××××號小客車車主。
委托代理人焦中文,湖南天朋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岳陽市岳陽樓區(站前東路)。
負責人譚贛,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林奇偉,湖南祈安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鄒XX與上訴人因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一案,均不服岳陽市岳陽樓區人民法院(2014)樓民三初字第680號民事判決,分別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由審判員姚孟君擔任審判長,審判員陳值、徐艷參加評議的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書記員陳汝情擔任法庭記錄。上訴人鄒XX的委托代理人焦中文,上訴人某保險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林奇偉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審法院經審理查明,2014年3月17日,鄒XX為其所有的車牌號為湘F×××××豐田小客車在某保險公司購買了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及機動車損失保險與商業第三者責任保險,機動車損失保險責任限額為314800元,第三者責任保險保險責任限額為500000元,并購買了不計免賠險,保險期間均自2014年3月22日0時起至2015年3月21日24時止。2014年4月13日,鄒XX將投保車輛借給萬聰駕駛。當日18時21分許,萬聰駕駛車牌號為湘F×××××豐田小客車從岳陽市岳陽樓區五里牌路出發至青年中路四化建后門路段靠右側車道行駛時,車前方向行駛的一臺車輛突然急剎車,此時由羅崴駕駛的臨時號牌為湘D×××××保時捷車輛變道超車插入萬聰駕駛的豐田小客車前方,導致豐田小客車應急不當撞上保時捷車輛尾部,致使兩車受損。事故發生后,交警部門及某保險公司現場查勘員均到達現場處理事故。2014年4月14日,岳陽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岳陽樓大隊按照建議程序參照鄒XX與保時捷車輛方的協商意見,確認兩臺事故車輛損失均由鄒XX方車輛承擔賠償責任,并對事故責任認定由鄒XX車輛的駕駛員萬聰承擔本次事故的全部責任,保時捷車輛駕駛員羅崴無責任。事故發生后,保時捷車車主劉雄因本次事故將車輛送往位于長沙市的車輛維修點即湖南三馳國際名車銷售有限公司維修,花費車輛修理費71575元,并發生了車輛施救費1500元。鄒XX則將自有車輛送往岳陽彤達豐田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維修,花費車輛維修費105800元,并發生了車輛施救費200元。2014年6月12日,經鄒XX與保時捷車車主劉雄自行協商,由鄒XX向保時捷車車主賠償了保時捷車輛維修費及車輛施救費合計73075元。之后鄒XX未向車輛借用人萬聰主張賠償責任,而向某保險公司要求保險理賠,但某保險公司以保時捷車輛負有部分責任,交警對本次事故責任認定劃分不當為由拒絕了鄒XX的全額理賠申請。鄒XX遂于2014年12月4日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某保險公司支付保險賠償款179075元,并支付利息3333.55元。
原審法院認為,本案系鄒XX對投保車輛因交通事故受損造成的經濟損失在向某保險公司就肇事車輛投保的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機動車損失保險與商業第三者責任保險提出索賠申請未得到全額理賠而引發。本案中,鄒XX將自有的投保車輛借給他人使用過程中,發生自有車輛與保時捷車輛追尾碰撞、兩車受損的交通事故。本次交通事故交警部門雖認定車輛駕駛人萬聰負全部責任,但結合某保險公司現場查勘員對萬聰兩次所作的調查筆錄及現場照片顯示,此次事故確因萬聰駕駛車輛正常行駛時,該車車前方向行駛的一臺車輛突然急剎車,此時由羅崴駕駛的臨時號牌為湘D×××××保時捷車輛變道超車插入萬聰駕駛的豐田小客車前方,導致豐田小客車應急不當撞上保時捷車輛尾部,致使兩車受損造成的,結合庭審查明事實,對涉案交通事故責任應當作出相應調整,萬聰應當負此次事故的主要責任,即對事故損失承擔80%的賠償責任,保時捷車輛駕駛人羅崴應當負事故的次要責任,即對事故損失承擔20%的賠償責任。經庭審核實確認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經濟損失如下:鄒XX自有豐田小客車車輛維修費105800元、車輛施救費200元;保時捷車車主劉雄因事故受損花費車輛維修費71575元、施救費1500元,上述損失合計179075元。根據此次事故責任重新作出的責任劃分,鄒XX應當承擔事故損失的80%即143260元,保時捷車輛應當承擔事故損失的20%即35815元。鄒XX與保時捷車車主劉雄就車輛損失自行協商并對保時捷車輛事故損失進行了賠償的情形,對事故雙方當事人自行協調處理事故損失的行為予以支持。鄒XX提出保險理賠申請,某保險公司作為車牌號為湘F×××××豐田小客車的機動車交通事故強制保險與車輛損失險、商業三責險保險承保公司,應當依照法律規定及保險合同的約定分別在機動車交通事故強制保險范圍內與車輛損失險、商業三責險保險范圍內對投保車輛的事故損失向被保險人鄒XX承擔直接賠付責任。某保險公司應當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限額內向鄒XX賠償2000元財產損失,在機動車損失保險與商業第三者責任保險限額內賠償141260元。對于鄒XX提出要求某保險公司承擔逾期付款利息的訴訟請求,因無法律依據,不予支持。據此,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四條、第二十三條之規定,判決:一、由某保險公司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限額內向鄒XX支付財產損失2000元;二、由某保險公司在機動車損失保險與商業第三者責任保險限額內向鄒XX賠償141260元。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三、駁回鄒XX的其他訴訟請求。本案案件受理費3948元,由某保險公司負擔3159元,鄒XX負擔789元。
上訴人訴稱
宣判后,鄒XX、某保險公司均不服,分別向本院提起上訴。
鄒XX上訴稱,本案事實是保時捷車輛與萬聰駕駛的車輛在事故發生前均在同一車道上行駛,由于保時捷車輛前面一臺本田車為避讓斑馬線上的行人而緊急剎車,保時捷車輛被迫向右急打方向邊剎車,而緊跟其后的萬聰駕駛的車輛由于車速太快,跟車太近,未按規定保持必要的安全距離,造成兩車追尾事故的發生,交警部門認定萬聰負事故的全部責任正確,一審法院憑被上訴人單方面的問話筆錄就認定保時捷車輛違章變道,否定事故認定書,對責任重新劃分錯誤,請求撤銷原判,改判支持上訴人的全部訴訟請求。
某保險公司口頭答辯稱,原判決認定事實清楚,但認定萬聰負事故主要責任不當,本案事故發生主要是因為羅崴違章變道,影響萬聰駕駛的車輛正常行駛造成的,萬聰只應負事故的次要責任。萬聰是鄒XX的利害關系人,其是否應到庭接受調查質證,應由鄒XX承擔舉證責任,而萬聰始終未到庭,應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后果。
人保財險岳陽分公司上訴稱,本案事故發生主要是因為羅崴違章變道造成的,萬聰只應負事故的次要責任,原判決認定萬聰負此次事故的主要責任不當。依據第三者責任保險條款及家庭自用汽車損失保險條款的約定,被保險機動車負次要責任的,事故責任比例為30%,上訴人應承擔的第三者責任險及車損險的金額分別為21322.5元和31800元。被上訴人沒有提供對保時捷車主已經賠償完畢的支付憑證,原判決對保時捷車輛損失賠償認定缺乏依據。請求撤銷原判,核減上訴人多承擔的111460元保險賠償責任。
鄒XX答辯稱,被答辯人所稱本案事故發生主要是因為羅崴違章變道造成的,其唯一根據是該公司的一名工作人員對萬聰的兩份調查筆錄,取證程序不合法。而兩份筆錄與交警部門對萬聰和羅崴所作的筆錄內容完全相反。被答辯人提供的對萬聰的調查筆錄屬于無效證據,交警部門的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合法有效,應當作為認定本案事實和劃分責任的依據。原判決對保時捷車輛的損失認定事實清楚,與被答辯人定損金額一致。請求駁回某保險公司的上訴請求。
二審過程中,鄒XX提供了下列證據:1、羅崴、萬聰在交警部門的詢問筆錄各一份,擬證明羅、萬兩名司機均一致證實羅崴駕駛的保時捷車輛與萬聰駕駛的車輛在事故發生前均在同一車道上行駛,導致事故發生的原因是由于羅崴駕駛的保時捷車輛前面一臺本田車為避讓斑馬線上的行人而緊急剎車,羅崴采取急打方向盤進行緊急避讓被迫向右偏離,而緊跟其后的萬聰駕駛的車輛由于車速太快,跟車太近,未按規定保持必要的安全距離造成的;2、《關于“4.13”交通事故的情況匯報》,擬證明交警部門認定事故責任的依據為現場勘查,調查筆錄等。羅崴駕駛的車輛車身不正向右偏離不存在違章變道的問題;3、現場照片一組,擬證明事故發生后的現場情況,交警在事故現場進行事故調查和處理。
某保險公司質證認為上述證據不屬于新證據。兩份筆錄均是在事故發生第二天,對于本案責任劃分交警部門是依據雙方協商確定的,損害了保險公司利益,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依據。情況匯報恰恰反映了事故責任劃分不具有客觀公正性。事故現場照片可以體現出是因為羅崴駕駛的保時捷車輛違章變道導致事故發生,如果同車道正常行駛,按照鄒XX的陳述,撞擊部位不應該是保時捷車的右后方,鄒XX會本能的向左閃避,交警部門的事故責任認定不具有公正合理性。
本院經審查認為,鄒XX提供的證據真實、合法,與本案有關聯,本院予以采信。
某保險公司未向本院提供證據。
本院二審經審理查明,2014年3月17日,鄒XX為其所有的車牌號為湘F×××××豐田小客車在某保險公司購買了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及機動車損失保險與商業第三者責任保險,機動車損失保險責任限額為314800元,第三者責任保險保險責任限額為500000元,并購買了不計免賠險,保險期間均自2014年3月22日0時起至2015年3月21日24時止。2014年4月13日,鄒XX將投保車輛借給萬聰駕駛。當日18時21分許,萬聰駕駛車牌號為湘F×××××豐田小客車從岳陽市岳陽樓區五里牌路出發至青年中路四化建后門路段靠右側車道行駛時,同車道最前面一臺本田車為避讓斑馬線上行人而緊急剎車,此時由羅崴駕駛的臨時號牌為湘D×××××保時捷車輛向右邊打方向邊剎車,緊隨其后的萬聰駕駛的豐田小客車由于速度快,跟車近,未按規定與前車保持必要的安全距離,豐田小客車應急不當撞上保時捷車輛尾部,造成兩車受損的交通事故。事故發生后,交警部門及某保險公司現場查勘員均到達現場處理事故。2014年4月14日,某保險公司工作人員找萬聰作調查時,萬聰稱,羅崴駕駛的保時捷車輛從左車道插入其行駛的車道時,由于前面本田車緊急剎車,保時捷跟著緊急剎車,導致其來不及剎車撞在保時捷右側尾部。但在同一天,岳陽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岳陽樓大隊找其調查時,萬聰稱系在同一車道發生的事故,保時捷并未變道。同日,經現場勘查,岳陽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岳陽樓大隊作出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萬聰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三條在同車道行駛中,不按規定與前車保持必要的安全距離,負事故的全部責任,保時捷車輛駕駛員羅崴無責任。兩臺事故車輛損失經調解均由鄒XX方車輛承擔賠償責任。事故發生后,保時捷車車主劉雄因本次事故將車輛送往位于長沙市的車輛維修點即湖南三馳國際名車銷售有限公司維修,花費車輛修理費71575元,并發生了車輛施救費1500元。鄒XX則將自有車輛送往岳陽彤達豐田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維修,花費車輛維修費105800元,并發生了車輛施救費200元。2014年6月12日,經鄒XX與保時捷車車主劉雄自行協商,由鄒XX向保時捷車車主賠償了保時捷車輛維修費及車輛施救費合計73075元。
本院認為,本案爭議的焦點是本案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能否作為認定本案事實的依據以及損失如何認定。某保險公司認定羅葳應負事故主要責任的依據是本案事故發生后,某保險公司找萬聰調查時,萬聰稱事故是羅崴駕駛的保時捷車輛從左車道插入其行駛的車道,由于前面本田車緊急剎車,保時捷跟著緊急剎車,導致其來不及剎車造成的。但該調查筆錄系某保險公司現場勘查人員一人所作,取證程序存在瑕疵,且證據單一,無其他證據佐證。而作為處理交通事故的專門機關岳陽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岳陽樓大隊找萬聰、羅葳調查時,兩人陳述一致,均稱系在同一車道發生的事故,羅葳并未違規變道,且交通事故認定書是交警部門派員進行了調查并經現場勘查后作出的,從證據證明力來看,岳陽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岳陽樓大隊依職權作出的交通事故認定書的證明力大于某保險公司所提供證據的證明力,某保險公司提交的證據不足以推翻岳陽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岳陽樓大隊依職權作出的交通事故認定書,故本案應以交通事故認定書作為劃分責任的依據,即本案應由萬聰負事故的全部責任。鄒XX上訴認為交警部門認定萬聰負事故的全部責任正確,一審法院憑被上訴人單方面的問話筆錄就認定保時捷車輛違章變道,否定事故認定書,對責任重新劃分錯誤的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某保險公司上訴認為本案事故發生主要是因為羅崴違章變道造成的,萬聰只應負事故的次要責任,原判決認定萬聰負此次事故的主要責任不當的上訴理由證據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本案在一審時某保險公司對保時捷車輛的維修費71575元沒有異議,2014年6月12日,經鄒XX與保時捷車車主劉雄自行協商,鄒XX向保時捷車車主賠償了保時捷車輛維修費及車輛施救費合計73075元,劉雄出具了收條。某保險公司上訴稱鄒XX沒有提供對保時捷車主已經賠償完畢的支付憑證,原判決對保時捷車輛損失賠償認定缺乏依據的上訴理由與事實不符,本院不予支持。原判決認定事實不清,處理不當,本院予以糾正。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四條、第二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判決如下:
一、撤銷岳陽市岳陽樓區人民法院(2014)樓民三初字第680號民事判決;
二、由某保險公司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機動車損失險、第三者責任險限額內共計賠償鄒XX179075元,限在本判決書送達后十日內付清;
三、駁回鄒XX的其他訴訟請求。
本案一審案件受理費3948元,二審案件受理費3310元,合計7258元,由鄒XX負擔2258元,某保險公司負擔5000元。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姚孟君
審判員陳值
審判員徐艷
二〇一五年七月一日
書記員陳汝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