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XX與某保險公司保險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09月0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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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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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魯11民終1459號 合同糾紛 二審 民事 日照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6-09-22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
主要負責人:郭XX,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楊XX,該公司工作人員。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王XX,男。
委托訴訟代理人:房XX,莒縣昌盛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王XX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不服山東省莒縣人民法院(2016)魯1122民初2800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6年8月9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因雙方當事人沒有提交新的證據或事實,不開庭進行了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某保險公司上訴請求:依法改判一審判決,本案一、二審訴訟費由被上訴人王XX負擔。事實和理由:一審判決所依據的評估報告所認定的車輛損失數額明顯過高,上訴人申請重新鑒定。另評估費屬于保險合同免責范圍,上訴人亦不應予以賠付。
王XX辯稱,上訴人未能提供證據證實評估報告與事實不符,涉案被保險車輛已在4S店維修完畢,且有正規發票予以證實。評估費系被上訴人的合理必要支出。
王XX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依法判令某保險公司給付保險金193701元,訴訟費由某保險公司負擔。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2015年5月13日,王XX為其所有的魯L×××××號牌小型轎車在某保險公司處投保機動車商業險,保險范圍包括車輛損失險(責任限額為360720元),并投保不計免賠險。保險期間內,王XX駕駛被保險車輛在莒縣二小路段處因處理措施不當撞在路沿石上,造成車輛受損的交通事故。該事故經交警莒縣大隊認定,王XX負事故的全部責任。王XX的車輛經交警莒縣大隊委托莒縣正誠價格評估咨詢服務有限責任公司進行評估,認定損失為186301元,王XX支出評估費7400元。王XX請求某保險公司理賠未果,遂訴至法院,請求處理。
一審審理過程中,某保險公司對王XX的車損申請重新鑒定,因某保險公司未提供證據證實該評估報告的委托程序違法及鑒定結論有失公正,對某保險公司的重新鑒定申請,一審法院未予準許。
一審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有當事人陳述、保險單、交通事故認定書、評估報告及評估費發票、維修費發票、投保單等。
一審法院認為:王XX與某保險公司簽訂的保險合同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且不違反法律規定,屬有效合同,王XX的車輛在保險期限內發生保險事故,某保險公司應根據保險合同約定對王XX的損失在保險限額內承擔保險責任。王XX的車輛損失為186301元,某保險公司對評估報告提出異議并申請重新鑒定,因王XX的車輛系交警部門委托評估,并非王XX單方委托,某保險公司亦沒有證據證實該鑒定報告程序違法及結論有失公正,故對某保險公司的申請未予準許,該評估報告合法有效,且王XX車損未超過保險金額,故某保險公司應當給予賠償;王XX支出的評估費也是為確定保險事故損失程度支出的合理、必要的費用,某保險公司應當承擔理賠責任。某保險公司關于王XX車輛損失過高、評估費不予承擔的主張不能成立,一審法院不予支持。判決:某保險公司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給付王XX保險賠償金193701元。一審案件受理費4174元,由某保險公司負擔。
本院二審期間,當事人沒有提交新證據。
本院查明的案件事實與一審相同。
本院認為,本案雙方當事人對保險合同的成立及保險事故的發生無異議,本院予以確認。本案爭議焦點為一審法院依據交警部門委托所作出的評估報告進行判決是否正確、評估費是否應由上訴人負擔。一審法院判決所依據的評估報告系交警部門所委托,并非被上訴人王XX個人委托所得出的單方證據,在上訴人無相反證據證實該評估報告程序違法或與事實不符的情況下,一審法院依據該評估報告進行判決并無不當。評估費系為查明案件事實所支出的必要費用,亦應由上訴人負擔。
綜上所述,某保險公司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應予駁回。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第一款第一項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4174元,由上訴人某保險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公衍義
審判員劉端珂
代理審判員田仕杰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
書記員武德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