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險公司與楊X、張龍追償權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08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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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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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孝感中民一終字第00074號 追償權糾紛 二審 民事 孝感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5-04-08
上訴人(原審原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湖北省云夢縣。
代表人徐超斌。
訴訟代理人周貴德,湖北睡虎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限:代為承認、變更、放棄訴訟請求,進行和解,簽收法律文書。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楊X,務工。
原審被告張龍,現役軍人。士兵編號炮字第0250225。
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楊X、原審被告張龍追償權糾紛一案,不服湖北省云夢縣人民法院(2014)鄂云夢民初字第00723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5年3月17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訴人某保險公司的訴訟代理人周貴德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審判決認定,鄂K×××××號車輛為楊X所有。2012年12月11日,鄂K×××××號車輛在某保險公司投保了機動車交通事故強制保險,保險期限自2012年12月12日至2013年12月11日止。2012年12月28日,鄂K×××××號車輛變更車牌號為鄂K×××××。2013年8月17日,因張龍系現役軍人,會駕駛車輛,楊X誤認為張龍有駕駛資格,遂將該車借給張龍使用。
2013年8月18日4時50分,張龍飲酒后駕駛車輛沿云夢縣楚王城大道自南向北行駛至云夢縣運管所路段時,將橫過道路的賀雙青撞倒,造成賀雙青經搶救無效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2013年8月30日,經云夢縣交通警察大隊調解,張龍賠償賀雙青搶救費、喪葬費、死亡賠償金等共計46萬元。其中,張龍一次性付現金35萬元,另外11萬元由死者家屬向保險公司索賠。2013年9月2日,云夢縣交通警察大隊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張龍系無證、飲酒后駕駛,應當承擔事故主要責任,賀雙青承擔事故的次要責任。2013年11月12日,賀雙青家屬李艮枚、賀小東訴至法院,要求某保險公司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限額內賠償經濟損失11萬元。2014年3月20日,湖北省云夢縣人民法院作出(2014)鄂云夢民初字第00018號民事判決,判決某保險公司賠付賠償款11萬元。該判決生效后,某保險公司于2014年4月16日支付了賠償款11萬元。之后,該公司訴至法院,請求追償上述賠償款11萬元。
原審判決認為,張龍酒后無證駕駛鄂K×××××號車輛,將賀雙青撞倒致死,某保險公司已依法院判決賠償了賀雙青家屬11萬元。根據《機動車交通事故強制保險條例》第二十二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八條第二款的規定,某保險公司行使追償權符合法律規定,法院予以支持。楊X不是本案中的侵權責任人,故對某保險公司要求其承擔連帶責任的請求,法院不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四十九條,《機動車交通事故強制保險條例》第二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條、第一百四十四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十八條的規定,判決:一、張龍賠償某保險公司11萬元,限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給付;二、駁回某保險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如果未按該院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金錢給付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2500元,減半收取1250元,由張龍承擔。
某保險公司不服原判,向本院提起上訴,請求撤銷原判第二項,改判楊X對張龍賠償上訴人的11萬元損失承擔連帶賠償責任,本案一、二審訴訟費由張龍、楊X負擔。事實與理由: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四十九條的規定,楊X將其所有的車輛借給無駕駛證的張龍駕駛,主觀上存在過錯,是共同侵權責任人,應當對上訴人的損失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二審訴訟期間,雙方當事人均未提交證據。
經審理查明,原判認定的事實屬實。
本院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四十九條規定:“因租賃、借用等情形機動車所有人與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時,發生交通事故后屬于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由機動車使用人承擔賠償責任;機動車所有人對損害的發生有過錯的,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該規定適用于機動車使用人、所有人和保險公司與受害人之間的、關于機動車強制保險責任的賠付問題,并不適用本案中的有關機動車所有人與保險公司之間的賠付問題。原審判決已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八條之規定支持某保險公司向侵權人張龍主張的追償權,其上訴要求楊X對張龍的賠償責任承擔連帶責任于法無據,本院不予支持。原判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及實體處理適當,本院依法予以維持。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700元,由某保險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李國華
審判員孟曉春
審判員夏建紅
二〇一五年四月八日
書記員邵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