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XX與某保險公司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09月0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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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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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5民終1755號 財產保險合同糾紛 二審 民事 湖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6-12-22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湖州市-370號。
負責人:楊XX,該支公司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沈X,該公司員工。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王XX,男,漢族,住址:湖州市南潯區。
委托訴訟代理人:沈XX,浙江東方綠洲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周X,浙江東方綠洲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王XX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不服湖州市吳興區人民法院(2016)浙0502民初5026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6年12月5日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并進行了審理。經過閱卷調查,詢問當事人,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某保險公司上訴請求:撤銷一審判決,改判駁回王XX一審訴訟請求,一、二審訴訟費由王XX承擔。事實和理由:一、王XX對涉案事故車輛在某保險公司投保了機動車損失險及不計免賠險,機動車損失保險條款及機動車商業險免責明確說明書中均已說明發動機進水后導致的發動機損失不屬于保險責任范圍。只有投保發動機特別損失險才對發動機進水損失予以賠償,而王XX并未投保該險種,故某保險公司不應承擔賠償責任。二、某保險公司已對免責條款進行字體加粗加黑,提醒被保險人注意,對王XX已盡到提示義務和明確說明義務。三、根據4S店維修清單部分配件當時并未損壞,而維修廠商得知保險公司拒賠后就將未損壞配件也給客戶予以更換,這些費用應由4S店承擔。更換配件,某保險公司與維修廠商有協議價格,應當按協議價格判決車輛損失金額,一審判決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錯誤。
王XX辯稱,某保險公司應當向王XX承擔保險責任。本案合同第4條、第5條規定,發動機作為車輛不可缺少的部件,應視為車的一部分,發動機受損是受當天暴雨天氣所致,某保險公司應予理賠。王XX主張的車輛損失合理,已提交相關維修清單、發票,可以互相印證。某保險公司與4S店之間的協議價與王XX無關,與本案沒有關聯性。綜上,請求駁回某保險公司上訴,維持原判。
王XX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1、某保險公司立即賠付王XX保險理賠款107351.83元;2、本案訴訟費由某保險公司承擔。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王XX所有的浙E×××××車輛在某保險公司處投保了機動車輛商業險,其中車輛損失險的保險金額為331800元,保險期間為2016年1月20日17時至2017年1月20日17時。該車購買時辦理了按揭貸款,第一受益人為梅賽德斯-奔馳汽車金融有限公司。
2016年6月20日,王XX駕駛被保險車輛,在湖州監獄門口路段因操作不當,致使車輛駛入水坑,造成浙E×××××車輛受損的交通事故。王XX即向交警及某保險公司電話報案。事故發生后,王XX花去車輛修理費107351.83元。后王XX要求某保險公司理賠遭拒,糾紛成訟。
另查,根據浙江省氣象局出具資料顯示,2016年6月19日20時0分至6月20日20時0分,根據湖州、三天門自動氣象站監測到的雨量為227.6、178.8毫米,屬暴雨天氣。
以上事實由王XX提交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保險單及保險條款、事故照片、維修費發票、維修清單、氣象局證明及雙方的陳述等證據證明。
一審法院認為,王XX與某保險公司之間簽訂的保險合同系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內容合法有效,受法律保護。事發時,降雨量已達暴雨標準,王XX因暴雨天行駛至漫水路段,導致車輛受損,按照某保險公司家庭自用汽車損失保險條款第四條“在保險期間內,被保險人或允許的合法駕駛人人使用保險車輛過程中,因下列原因造成保險車輛的損失,保險人按照本保險合同的規定負責賠償:…(五)雷擊、雹災、暴雨、洪水…”之規定,王XX提出的由某保險公司賠償車輛維修費用之請求,符合雙方的約定,于法不悖,該院予以支持。關于某保險公司提出王XX的發動機進水屬責任免除范圍,某保險公司不應理賠與事實不符,該院不予采信。關于具體的維修金額,在王XX車輛出險后,某保險公司未及時對損失進行核定,直到王XX起訴后才單方去定損,導致雙方對賠償金額產生爭議,相應不利后果應由某保險公司承擔,該院以王XX實際支出的維修費用作為確定損失的依據。另本案保險合同第一受益人雖為梅賽德斯-奔馳汽車金融有限公司,但由于保險車輛并非全損,維修的目的是恢復車輛原來價值,且車輛維修后第一受益人的利息并未受損,故某保險公司應對王XX車輛修復損害車輛實際支出的費用進行賠償。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五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七條、第二十三條之規定,判決:某保險公司賠付王XX車輛損失107351.83元,限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清償。若某保險公司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2447元,減半收取1224元,由某保險公司負擔。
二審期間,雙方當事人均未向本院提交新證據。
一審查明的事實,有相關證據予以佐證,對于一審查明的事實,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本案二審爭議焦點為:某保險公司對王XX的被保險車輛發動機損失應否賠付及賠付金額如何確定。
關于應否賠付的問題。某保險公司上訴主張涉案車輛損失系發動機進水引起發動機損壞,依照保險合同約定屬免責范圍,故不予賠付。王XX則辯稱事故當天為暴雨天氣,按照近因原則,某保險公司應當對涉案車輛損失予以理賠。本院認為,根據本案雙方當事人簽訂的《家庭自用汽車損失保險條款》第四條約定,因暴雨造成被保險車輛損失的,保險人應當予以賠償。第七條約定,發動機進水后導致的發動機損壞,保險人不負責賠償。本案中,王XX在暴雨天氣駕駛被保險車輛,暴雨導致路面積水并造成機動車發動機進水。被保險車輛發動機損壞的直接原因是發動機進水引起,而從初始原因分析,則是因暴雨造成的發動機損失。《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三十條規定,采用保險人提供的格式條款訂立的保險合同,保險人與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對合同條款有爭議的,應當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釋。對合同條款有兩種以上解釋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應當作出有利于被保險人和受益人的解釋。本案雙方簽訂的保險合同是某保險公司提供的格式合同,對格式合同條款存在兩種以上解釋的,根據保險法的上述規定,應當作出有利于被保險人和受益人的解釋,因此,本案被保險車輛發動機損壞造成的損失應理解為因暴雨造成的機動車損失,某保險公司應當對此予以賠付。
關于賠付金額問題。某保險公司上訴認為維修更換的配件包含未損壞部分,維修費用應按其與4S維修店的協議價格計算,王XX對此不予認可。本院認為,一審判決認定的維修費用107351.83元系王XX維修被保險車輛實際支出的費用,對此事實,王XX提交的維修費發票、維修清單能夠予以證明。而某保險公司接到王XX車輛出險報案后,并未及時對車輛損失進行定損。直至王XX起訴后,某保險公司才單方進行定損,且其提交的機動車保險車輛損失情況確認書及零部件更換項目清單并無定損人員、被保險人簽字,不具有證據效力。至于某保險公司提出的其與4S維修店存在協議價格的上訴意見,因王XX對于是否存在協議價格并不知情,且某保險公司與4S維修店的維修價格約定對王XX不具有約束力,王XX已按維修發票金額支付了維修費用,故本院對某保險公司該上訴理由不予采信。
綜上所述,某保險公司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應予駁回;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2447元,由上訴人某保險公司承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楊瑞芳
代理審判員鄭揚
代理審判員王麗慧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書記員丁曉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