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德縣鴻鑫達汽貿(mào)運輸有限公司與某保險公司保險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09月0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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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wǎ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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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晉09民終1168號 保險糾紛 二審 民事 忻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6-12-16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保德縣。
主要負責人:盧XX,經(jīng)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張XX,山西天秀律師事務(wù)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保德縣鴻鑫達汽貿(mào)運輸有限公司,住所地保德縣。
法定代表人:王X,經(jīng)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弓XX,山西元昌律師事務(wù)所律師。
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保德縣鴻鑫達汽貿(mào)運輸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鴻鑫達公司”)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不服保德縣人民法院(2016)晉0931民初268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6年11月4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上訴人某保險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張XX,被上訴人鴻鑫達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弓XX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上訴人訴稱
上訴人某保險公司上訴請求:一、依法撤銷保德縣人民法院(2016)晉0931民初268號民事判決,發(fā)回重審;二、訴訟費用由鴻鑫達公司承擔。事實和理由:鴻鑫達公司的鑒定不合法,是單方委托的鑒定機構(gòu),鑒定時沒有通知上訴人,故上訴人對鑒定不認可。請求依法發(fā)還本案,重新進行鑒定。
被上訴人鴻鑫達公司辯稱,是一審法院委托進行的鑒定,不是鴻鑫達公司單方委托的。一審中某保險公司沒有提出重新鑒定申請,故其已經(jīng)放棄了重新鑒定的權(quán)利。
被上訴人鴻鑫達公司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一、依法判令某保險公司賠償鴻鑫達公司車輛損失費、施救費、鑒定費等9萬元整。二、訴訟費用由某保險公司承擔。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2016年1月20日4時,駕駛?cè)藙⒂里w駕駛晉HXXXXX/晉HXXXX掛號陜汽牽引貨車,在山西省保德縣土崖塔鄉(xiāng)寨上村行駛時,由于觀察不周,操作不當,致使其駕駛的車輛追尾于晉HXXXXX號半掛貨車尾部,造成晉HXXXXX號半掛貨車尾部受損及晉HXXXXX/晉HXXXX掛號陜汽牽引貨車頭部受損的道路交通事故。鴻鑫達公司所有的晉HXXXXX/晉HXXXX掛號陜汽牽引貨車在某保險公司處投保機動車第三者商業(yè)險,該交通事故發(fā)生在保險合同期限內(nèi)。
一審法院認為,鴻鑫達公司所有的晉HXXXXX/晉HXXXX掛號陜汽牽引貨車在某保險公司買投機動車損失險。駕駛?cè)藙⒂里w駕駛晉HXXXXX/晉HXXXX掛號陜汽牽引貨車追尾,導致本起交通事故發(fā)生,故駕駛?cè)藙⒂里w對本起事故負全部責任,某保險公司應(yīng)在機動車損失保險責任范圍內(nèi)承擔賠償責任。因本起交通事故,鴻鑫達公司應(yīng)予支持的必要的合理賠償費用:車損69795元,施救費2500元,鑒定費6000元,上述費用共計78295元,應(yīng)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條、第十二條、第十四條、第十七條、第六十六條規(guī)定,判決:一、某保險公司在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在機動車損失險責任限額內(nèi)賠償鴻鑫達公司貨車損失、施救費、鑒定費共計78295元。二、駁回鴻鑫達公司的其它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2050元,由某保險公司負擔。
二審中,當事人沒有提交新證據(jù)。
本院認為,本案的爭議焦點是晉嘉司鑒(2016)資評字第46號《車損評估鑒定意見書》是否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jù)。《車損評估鑒定意見書》系保德縣人民法院委托鑒定部門作出的鑒定結(jié)論,某保險公司沒有提出足以反駁的相反證據(jù)和理由。某保險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王光遠的代理權(quán)限是“代為承認、放棄、變更訴訟請求,代為參加法庭調(diào)查,辯論和調(diào)解,代為陳述案件事實并提交證據(jù)材料,質(zhì)證和答辯意見……?!痹谝粚忛_庭質(zhì)證過程中,王光遠對鴻鑫達公司提交的證據(jù)(包含《車損評估鑒定意見書》)明確表示無異議,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民事訴訟證據(jù)的若干規(guī)定》第七十一條“人民法院委托鑒定部門作出的鑒定結(jié)論,當事人沒有足以反駁的相反證據(jù)和理由的,可以認定其證明力”和第七十二條“一方當事人提出的證據(jù),另一方當事人認可或者提出的相反證據(jù)不足以反駁的,人民法院可以確認其證明力”的規(guī)定,《車損評估鑒定意見書》應(yīng)作為本案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jù)。某保險公司的上訴理由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jù),本院不予采信。
綜上所述,某保險公司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應(yīng)予駁回。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yīng)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1545元,某保險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連林梅
審判員馮慧波
審判員張亮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十六日
書記員羅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