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險公司與張X甲、周X甲、蔣XX、張X乙、周X乙保險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09月0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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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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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3民終621號 保險糾紛 二審 民事 四平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6-08-22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
法定代表人:云XX,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劉XX,吉林司評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張X甲,男,漢族,農民,現住梨樹縣。
委托訴訟代理人:皮X,吉林奇謀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周X甲,女,漢族,農民,現住梨樹縣。
委托訴訟代理人:皮X,吉林奇謀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蔣XX,女,漢族,農民,現住梨樹縣。
委托訴訟代理人:皮X,吉林奇謀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張X乙,女,漢族,農民,現住梨樹縣。
委托訴訟代理人:皮X,吉林奇謀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周X乙,男,漢族,農民,現住梨樹縣。
委托訴訟代理人:皮X,吉林奇謀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張X甲、周X甲、蔣XX、張X乙、周X乙保險糾紛一案,不服吉林省梨樹縣人民法院(2015)梨民二初字第357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6年5月24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對本案進行了審理。上訴人某保險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劉XX,被上訴人張X甲、周X甲、蔣XX、張X乙、周X乙的共同委托訴訟代理人皮X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某保險公司上訴請求:撤銷原審判決,依法駁回被上訴人的訴訟請求。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承擔。事實和理由:1、吉CXXX05號車在上訴人處投保的為車上人員責任保險,該保險的賠償以投保車輛在交通事故中承擔責任為前提,而本起事故經交警部門認定:張大方駕駛的吉CXXX05號車在事故中無責任。因此,被上訴人的損失應當由全部責任方承擔。2、一審法院認為車上人員責任險屬于人身保險范疇是極為錯誤的。3、一審法院適用法律嚴重錯誤。
一審被告辯稱
張X甲、周X甲、蔣XX、張X乙、周X乙辯稱:在某保險公司投保的是車上人員險,車上成員的保費按照繳費數額來定的,因此原審判決正確。
張X甲、周X甲、蔣XX、張X乙、周X乙向一審法院起訴:1、請求人民法院判決被告賠償原告張X甲、周X甲、蔣XX、張X乙人民幣15萬元,賠償原告周X乙人民幣5萬元。2、本案的訴訟費用全部由被告承擔。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投保人張大方于2011年4月6日向某保險公司投保機動車損失險、第三者責任險、車輛自燃損失險、車上人員責任險,其中車上人員責任險司機保險金額為150000元,乘員保險金額為50000元。2011年9月14日,投保人張大方駕駛投保車輛在營運途中發生交通事故,該事故造成司機張大方死亡,乘員周X乙受傷。經交警部門認定,投保車輛在事故中無責。事故發生后,事故車輛雙方在安徽省太和縣和阜陽市兩級法院進行訴訟,經生效判決(2015)阜民一終字第00333號判決確認,因張大方死亡,給本案原告造成的損失為513318元,其中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太和支公司在交強險范圍內賠償189304元。經生效判決(2015)阜民一終字第00334號民事判決書確認,乘車人周X乙的人身損失為188455.82元,其中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太和支公司在交強險范圍內賠償50696元。一審法院認為,投保人張大方與被告某保險公司所簽訂的保險合同合法有效,該保險合同中的司乘人員險是以駕駛司機和乘坐人員的人身為保險標的的保險,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二條之規定,該險種屬人身保險范疇。盡管本案的原告方已經從對方肇事車主及相關的保險公司獲得了補償性的賠償,但是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四十六:“被保險人因第三者的行為發生死亡、傷殘或者疾病等保險事故的,保險人向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給付保險金后,不享有向第三者追償的權利,但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仍有權向第三者請求賠償”之規定,原告方仍然有依照保險合同的約定向某保險公司主張理賠的權利。被告某保險公司在庭審中主張本案已超過訴訟時效,本案原告方在交通事故發生后,一直在安徽省的太和縣、阜陽市兩級法院進行訴訟,終審判決日期為2015年4月22日,該訴訟行為與本案存在著一定的關聯關系,故本案并未超過訴訟時效。本案是原告方依據與被告某保險公司簽訂的保險合同主張保險理賠的保險合同糾紛,并非同一法律關系所引起的訴訟,不屬于重復訴訟,故被告要求按照一事不再理原則,駁回原告訴訟請求的主張沒有法律依據,本院不予支持。被告某保險公司在庭審中主張在交通事故中,張大方無責,保險公司免賠,由于原、被告簽訂保險合同并沒有明確約定無責免賠的條款且原、被告所簽訂的保險合同是由被告方提供的格式化合同,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三十條:“采用保險人提供的格式條款訂立的保險合同,保險人與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對合同條款有爭議的,保險在理解有爭議時……,人民法院應做出有利于被保險人的解釋”,故被告無責免賠的辯解本院不予采納。被告稱應該由交強險賠償的部分應在保險理賠中扣除,在保險單中確有此項規定,被告的主張應予支持,但本案原告方的經濟損失扣除交強險賠償的數額,仍然超過保險金的限額,故被告仍需按保險合同約定的保險最高限額給予理賠。判決:1、被告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3日內一次性給付原告張X甲、周X甲、蔣XX、張茗函保險金150000元;2、被告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3日內一次性給付原告周鳳軍保險金50000元。案件受理費4300元由被告中國人民財產股份有限公司梨樹支公司負擔。
本院二審期間,當事人沒有提交新證據。一審法院認定的事實清楚,本院對一審查明的事實予以認定。
本院認為,張X甲、周X甲、蔣XX、張X乙、周X乙在該起交通事故中的損失,并未在張大方在某保險公司投保的車上人員責任保險的范圍內獲得賠償。根據雙方保險合同的約定,某保險公司應對被保險人承擔損害賠償責任。某保險公司上訴主張該保險的賠償以投保車輛在交通事故中承擔責任為前提,雙方當事人在保險合同中并無明確約定,某保險公司也未提供相關證據予以證明,應承擔對自己不利的后果。綜上所述,上訴人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應予駁回;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4300元,由某保險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王玉敏
審判員孫鵬
審判員畢瑩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
書記員張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