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XX與甲保險公司責任保險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08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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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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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婁中民二終字第203號 責任保險合同糾紛 二審 民事 婁底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5-10-28
上訴人(原審被告)甲保險公司。住所地冷水江市。
負責人李成,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陳曉東,湖南迪坤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張XX,居民。
上訴人(原審被告)甲保險公司與被上訴人(原審原告)張XX責任保險合同糾紛上訴一案,不服冷水江市人民法院(2014)冷民二初字第485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出上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由審判員劉威擔任審判長,與審判員孔平屏、代理審判員周怡參加的合議庭。并于2015年10月10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代理書記員張琪擔任庭審記錄。上訴人(原審被告)甲保險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陳曉東與被上訴人(原審原告)張XX均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審法院經審理查明:2013年12月3日,原告張XX與被告甲保險公司簽訂《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合同》、《機動車保險合同》,將其新購的湘K×××××思威牌小型客車(發動機號2044365)向被告甲保險公司投保。據《機動車保險合同》約定,投保車輛性質為家庭自用汽車,新車購置價為223800元,承保險種包括:第三者責任保險(B),責任限額為1000000元;車上人員責任險(司機),責任限額為50000元;車上人員責任險(乘客),責任限額為50000元;機動車損失保險(A),責任限額為223800元,上述險種均不計免賠率。保險期間自2013年12月4日至2014年12月3日。
2014年5月3日15時許,原告張XX駕駛湘K×××××在冷水江市禾青地段發生交通事故,造成被保險車輛和綠化帶損毀,原告張XX自身亦受傷。事故發生后,原告張XX經冷水江市中醫院診斷為“1、腦震蕩;2、全身多處軟組織挫傷;3、下頜部挫裂傷;4、L4/5、L5/s1椎間盤突出”,并在該院住院治療7天,共花費醫療費用4536.59元。此外,原告張XX還另行賠付路邊綠化物損失2600元。2014年5月19日,被告甲保險公司對被保險車輛湘K×××××的損壞情況作出核定,定損估價為44645元。原告張XX認為被告甲保險公司的定損過低,自行委托冷水江市價格認證中心對車損進行了鑒定。2014年5月30日,冷水江市價格認證中心作出冷價認證[2014]13號價格認證結論書,認證結論為“根據價格認證依據和價格認證方法,確定本次價格認證標的在價格認證基準日的修復費用為:人民幣79283.20元?!彪S后,原告張XX遂將損壞車輛送往冷水江市湘馳汽車服務中心維修,花費配件及修理費用共計79714元。
另查明,本案在審理過程中,應被告甲保險公司的書面申請,一審法院委托了婁底市星罡司法鑒定所對被保險車輛的修復費用進行了重新鑒定,鑒定人岳志輝、鄧新兵的鑒定意見為“鑒定標的損失總額(RMB)65012元”。
本案在審理過程中,原、被告雙方對被保險車輛湘K×××××的維修費用存有爭議。
原告張XX認為,他實際支付的車輛維修費用為79417.6元,這與冷水江市價格認證中心的認證結論基本相符,被告財保公司冷水江支公司不得強制指定或變相強制指定車輛維修單位。被告甲保險公司認為,本案標的物的實際維修項目多于事故中損失的項目,維修標準較高,應按重新鑒定的結論理賠。
一審法院審理認為:原、被告之間簽訂的保險合同系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內容合法(格式條款除外),保險合同依法成立并生效,原、被告均應當依據保險合同的約定履行各自的義務。冷水江市價格認證中心在鑒定過程中,對被保險車輛進行了勘驗、拍照,對車輛損失部位、部件進行了詳細的登記,按價格認證基準日的市場價格作出的鑒定結論,比之后的重新鑒定結論,更具有客觀真實性。與此同時,原告張XX前往專修廠對車輛進行維修,并無不妥,且實際產生的車輛維修費用與冷水江市價格認證中心的認證價格結論大致相當,故冷水江市價格認證中心做出的認證結論可以作為本案定案的依據,被保險車輛的維修費以價格認證結論為準;被保險車輛造成綠化物的毀損,有票據、清單等證據加以證明,可計入交強險的理賠范圍;原告張XX主張的醫療費4536.59元、住院伙食補助費210元、誤工費420元、護理費420元、鑒定費1000元有事實與法律依據,予以認定,其主張的后續治療費、交通費無證據加以證明,不予認定。
綜上所述,原告張XX駕駛被保車輛在保險期間內發生保險事故,被告甲保險公司應按保險合同的約定在承保限額內予以賠償。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條、第十三條、第五十五條、第六十四條,《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一款、第二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判決:一、由被告甲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三日內向原告張XX支付保險理賠款共計88469.79元(醫療費4536.59元+誤工費420元+護理費420元+住院伙食補助費210元+綠化損壞賠償款2600元+鑒定費1000元+車輛維修費79283.20元);二、駁回原告張XX的其它訴訟請求。本案案件受理費2105元,由原告張XX承擔105元,由被告甲保險公司承擔2000元。
上訴人訴稱
上訴人甲保險公司不服原審法院的上述民事判決,向本院提出上訴稱:一、被上訴人一審時隱瞞無證駕駛的事實。在本案事故發生的2014年5月3日,被上訴人的駕駛證已經超過有效期限,且未換發新證,屬于無證駕駛。二、一審未查明被上訴人張XX無證駕駛的事實。三、一審判決上訴人承擔賠償責任錯誤。
被上訴人張XX答辯稱:一、駕照過期不等于無證駕駛。具備了駕駛資格,只要未被依法取消駕照,就一直具有合法的駕駛資格。二、駕駛員未按期辦理換證手續,其駕駛證并不必然被吊銷。三、本案發生的時間為2014年5月3日,初次領證時間為2008年4月1日,有效期六年,至2014年3月31日止,事發時駕駛證超過有效期限不到兩個月,張XX的駕駛證盡管過期,但不到一年已經正常換證。
上訴人甲保險公司二審中提交了證據三份。證據一,被上訴人張XX的投保單。證明目的:證明張XX在公司投保時,就合同免責條款,我公司對被上訴人張XX進行了說明。證據二,車輛損失險保險條款和車上人員險保險條款。證明目的:證明雙方所簽訂的保險合同上明確規定無證駕駛不予賠償,屬于免責范圍。證據三,冷水江交警大隊車管所出具的被上訴人張XX駕駛證年檢情況查詢單。證明目的:證明被上訴人張XX在發生本次交通事故的時候屬于無證駕駛。
被上訴人張XX的質證意見:對證據一真實性無異議,但免責條款沒有明確說明。對證據二真實性無異議,但不能達到證明目的。對證據三真實性無異議,但不能達到證明目的。
被上訴人張XX提交了如下證據一份:駕駛證的復印件。證明目的:在交通事故發生時屬于有效駕駛。
上訴人甲保險公司的質證意見:對證據真實性無異議,但達不到證明目的。
綜合上訴人甲保險公司和被上訴人張XX的舉證質證意見,綜合本案情況,本院的認證意見為:上訴人的三份證據符符合證據的三性規則,可以作為本案的證據使用,但需結合其他證據綜合認定。被上訴人的證據符合證據的三性規則,可作為本案的證據使用。
本院二審查明的事實與一審判決認定的事實一致。
另查明:被上訴人張XX初次領取駕駛證(準駕車型為C1)的時間為2008年4月1日,有效期限為6年,即至2014年3月31日止。后根據上訴人張XX的申請,公安交警部門于2014年12月19日為其補換了駕駛證。
本院認為,上訴人甲保險公司與被上訴人張XX之間所簽訂的保險合同系雙方自愿簽訂,不違反法律和行政法規的規定,被上訴人張XX按約支付了保險費用,合同依法成立并生效。被上訴人張XX駕駛被保車輛在保險期間內發生保險事故,上訴人甲保險公司應按約在承保限額內支付保險賠款,故一審判決由上訴人甲保險公司支付被上訴人張XX保險賠款是正確的,本院予以支持。上訴人財保公司冷水江支公司上訴提出被上訴人張XX的駕駛證已過有效期限,屬于無證駕駛,其不承擔賠償責任的問題。本院認為,駕駛證是否已過有效期限,應當由發證機關即公安交警部門予以確認。經查,被上訴人張XX在事故發生時所持駕駛證雖已到期,但其在公安機關允許的一年的寬展期限內進行了年檢年審,并由公安機關審定后向被上訴人張XX重新頒發了有效期從2014年4月1日至2020年1月31日止的新的駕駛證,故上訴人甲保險公司單方認為被上訴人張XX所持駕駛證已過期,屬于無證駕駛,其不應承擔保險賠償責任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納。綜上,原審法院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處理恰當,程序合法,上訴人甲保險公司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二審應予維持。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擬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決。
二審訴訟費2105元,由上訴人甲保險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劉威
審判員孔平屏
代理審判員周怡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
代理書記員張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