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險公司與四平市雙龍運輸有限公司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09月0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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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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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3民終955號 財產保險合同糾紛 二審 民事 四平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6-10-19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
負責人:邵X,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劉XX,北京大成(長春)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四平市雙龍運輸有限公司。住所:四平市鐵東區。
法定代表人:宿XX,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廖X,吉林言悅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四平市雙龍運輸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運輸公司)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不服四平市鐵東區人民法院(2016)吉0303民初354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上訴人某保險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劉XX,被上訴人運輸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謬諍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某保險公司上訴請求:1、撤銷原審判決第一項,依法改判上訴人不承擔集裝箱損失及倒貨費47300元;2、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負擔。事實和理由:1、集裝箱不屬于車上貨物,不應由被上訴人承擔賠償責任。2、保險事故發生時,投保車輛存在超載,根據保險合同的約定被上訴人不應承擔賠償責任。
一審被告辯稱
運輸公司辯稱:原審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請求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運輸公司在原審法院訴稱:2015年7月13日運輸公司司機于立忠駕駛吉CXXX22號、吉C7759紅色半掛車,行駛至延西高速西安方向788公里處時,車輛發生自燃,致使掛車、車上貨物及路面不同程度受損。2015年7月16日,經陜西省公路局路政執法總隊下達了路政賠(補)償通知書,要求運輸公司賠償路面損失4800元,運輸公司于第二日繳納了該筆費用。隨后經出險人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銅川市分公司認定,運輸公司吉CXXX9掛車車輛損失為72000元,原煤損失4800元,集裝箱損失39800元,路面損失4800元。此外,運輸公司在事故發生后為倒貨花費了7500元。但在運輸公司據此向某保險公司索賠時,某保險公司卻拒絕理賠。故訴至法院,要求法院依法判令:1、某保險公司在保險合同約定范圍內賠付運輸公司因車輛自燃引起的各項經濟損失合計124100元(其中車輛損失72000元、貨物損失4800元+35000元=39800元、倒貨7500元、路面損失4800元);2、某保險公司承擔本案的訴訟相關費用。
某保險公司在原審法院辯稱:1、運輸公司應該提供保單原件,確認與某保險公司存在保險合同關系。2、運輸公司應該舉證證明保險事故發生時,對保險標的物存在保險利益,否則不具備向某保險公司請求保險金賠償的主體資格。3、運輸公司應該對主張的損失提供充分的證據,對損失中的間接損失不在某保險公司的理賠范圍內,某保險公司不予承擔。
原審法院查明:2014年9月30日,運輸公司與某保險公司簽訂保險合同,由某保險公司對運輸公司名下的吉CXXX9掛車車輛予以保險,合同約定:承保險種包括機動車損失險;火災、爆炸、自燃損失險;車上貨物責任險等。保險期間自2014年10月1日起至2015年9月30日止。2015年7月13日運輸公司司機于立忠駕駛吉CXXX22號、吉C7759號半掛車,行駛至延西高速西安方向788公里處時,車輛發生自燃,致使掛車、車上貨物及路面不同程度受損。經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銅川市分公司認定:運輸公司吉CXXX9掛車車輛損失為72000元、原煤損失4800元、集裝箱損失39800元、路面損失4800元。另運輸公司在事故發生后為倒貨花費7500元。2015年8月19日、2015年11月20日,某保險公司分兩次向運輸公司賠付6200元,余款未賠付。另查明,運輸公司與某保險公司在保險合同特別約定,運輸公司將本保險合同項下的保險金優先支付給本保險合同中載明的賠款接受人吉林磐石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零售業務部。如被保險人增加或變更賠款接受人,應書面方式通知保險人。2016年4月22日,吉林磐石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零售業務部已書面提請將此次事故的賠付款轉入被保險人運輸公司賬戶。
原審法院認為:運輸公司與某保險公司簽訂的機動車保險合同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合法有效,應受法律保護。運輸公司按照合同約定向某保險公司繳納了保險費,某保險公司應按照合同約定承擔保險人的責任。關于某保險公司提出運輸公司是否具有主體資格,保險合同中被保險人項下為運輸公司,雖然特別約定將本保險合同項下的保險金優先支付給本保險合同中載明的賠款接受人吉林磐石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零售業務部,但吉林磐石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零售業務部只是運輸公司的賠款接受人,并不能改變運輸公司的被保險人身份,且吉林磐石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零售業務部已書面申請某保險公司將此次事故的賠付款轉入被保險人運輸公司賬戶,故運輸公司具有本案主體資格。關于某保險公司提出運輸公司賠償數額中倒貨花費7500元屬間接損失不應保護,因倒貨費系此次事故中實際支出的費用,應予保護。運輸公司要求賠付路面損失4800元,因某保險公司已賠付,本院不予支持。遂判決:一、被告某保險公司在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在保險賠償限額內一次性賠付原告四平市雙龍運輸有限公司吉CXXX9掛車車輛損失72000元、集裝箱損失39800元、倒貨費7500元,合計119300元;二、駁回原告四平市雙龍運輸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經本院二審審理查明的事實與原審查明的事實相一致。
本院認為:一、關于集裝箱是否屬于車上貨物的問題。本案投保車輛屬于重型集裝箱半掛車,其用途主要就是運載集裝箱貨物。財保險公司銅川市分公司出具的《機動車保險車輛損失情況簡易確認書》也明確將集裝箱損失認定為貨物損失。某保險公司也未提供其他證據來證明集裝箱屬于車體的一部分。另,某保險公司在明知該掛車從事集裝箱運輸的情況下,在簽訂保險合同時也沒有明確告知對方,其將集裝箱視為車體一部分。因此,如果集裝箱損失被排除在車上貨物責任險之外,這從實質上講是免除了保險公司的責任,加重了投保人的責任。二、關于投保車輛是否超載、某保險公司是否免責的問題。某保險公司在本院庭審時提交了一份過磅單(照片的打印件)來證明投保車輛存在超載的問題。但該證據并非原件,且過磅單上的公章模糊,車牌號信息不完整,僅憑該證據不足以證明投保車輛存在超載情況。另,根據《保險法》第十七條之規定,對保險合同中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條款,保險人在訂立合同時應當在投保單、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對該條款的內容以書面或者口頭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確說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確說明的,該條款不產生效力。本案中,某保險公司提交的欲證明其對免責條款進行提示的保險單(副本),該證據上的公章模糊不清,本院不予采信。綜上,上訴人某保險公司的上訴請求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2741元,由上訴人某保險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魏玉國
審判員 譚貴林
審判員 崔巍巍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九日
書記員鄒立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