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XX與某保險公司保險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08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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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中民四終字第00456號 合同糾紛 二審 民事 西安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5-11-27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區-7層。
負責人原廷會,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張婕,陜西錦園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張朝兵,陜西錦園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王XX。
委托代理人曹全效,陜西省周至縣148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王XX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不服陜西省周至縣人民法院(2015)周民初字第00740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上訴人某保險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張朝兵、被上訴人王XX的委托代理人曹全效到庭參加了庭審。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一審原告訴稱
王XX向原審法院起訴稱,其與某保險公司于2014年1月9日就其所有的凱迪拉克SGXXX03EYA1轎車一輛簽訂了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以下簡稱交強險)和機動車輛保險。2014年12月23日18時50分,駕駛人汪亞輝駕駛該被保險車輛沿107省道由西向東行駛至189km+730m處,在不知與何物相撞后將車駛離現場。2014年12月25日,聽本村人說事發地有人死亡,因懷疑是自己駕車將人致死,汪亞輝到周至縣公安局交警大隊馬召中隊投案自首。后經周至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以下簡稱交警隊)查證,確系汪亞輝駕駛被保險車輛撞人致死。經交警隊事故認定,駕駛人汪亞輝駕駛機動車因未確保安全車速是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故認定由汪亞輝負全責。2015年3月17日,經交警隊調解,王XX及汪亞輝與受害者家屬達成協議,由汪亞輝賠償受害方55萬元整,且王XX及汪亞輝已按約定履行了全部賠償義務。因肇事車輛屬王XX所有,且王XX已為該車輛在某保險公司處購買了交強險和機動車輛保險,某保險公司應該就保險項目進行理賠,但某保險公司拒不履行理賠義務。故王XX訴至法院請求:1、依法判決由某保險公司給付王XX墊付的死亡賠償金及相關費用32萬元;2、車輛維修費用6萬元;3、本案訴訟費由某保險公司承擔。
原審法院審理查明,2014年1月9日,王XX與某保險公司就王XX所有的型號為SGXXX03EYA1的凱迪拉克轎車一輛(車牌號陜A×××××)簽訂了交強險和機動車輛保險(其中包括商業第三者責任保險、車輛損失險、不計免賠率等險種),交強險的死亡賠償限額為11萬元、商業第三者責任保險賠償限額為20萬元、車輛損失險賠償限額為339900元,保險期限均為2014年1月10日零時起至2015年1月9日二十四時止。2014年12月23日18時50分,汪亞輝駕駛涉案被保險車輛沿107省道由西向東行至189km+730m處廣濟鎮南大坪村段不知與何相撞后將車駛離現場。2014年12月25日,聽本村人說昨晚在事發地有人死亡,隨后汪亞輝到周至縣公安局交警大隊馬召中隊投案自首。后經交警隊調查取證,汪亞輝駕駛的車牌號為陜A×××××的凱迪拉克小轎車將路上行人何鑫撞倒致其死亡。2015年1月9日,經交警隊認定,汪亞輝駕駛機動車未確保安全車速是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并認定由汪亞輝對該事故承擔全責。2015年3月17日,經交警隊調解,王XX及汪亞輝與受害人達成協議,約定由汪亞輝賠償受害方人民幣55萬元整,且王XX及汪亞輝已按約定履行了全部賠償義務。交警隊也對涉案交通事故以民事案件的性質結案。后王XX就墊付的死亡賠償金及車輛維修費并提供與保險事故性質、原因、損失程度等有關的證明和資料向某保險公司申請理賠,但某保險公司以商業第三者責任保險條款免責條款第四條第八款規定“事故發生后,被保險人或駕駛人在未采取措施的情況下駕駛保險車輛或者遺棄車輛逃離事故現場”、駕駛員肇事逃逸及車輛損失險免責條款第五條第(八)款“事故發生后,被保險人或駕駛人在未依法采取措施的情況下駕駛保險車輛或者遺棄保險車輛逃離事故現場,或故意破壞、偽造現場、毀滅證據的”為由拒絕理賠,故王XX訴至法院請求某保險公司履行保險合同約定的賠償義務。在本案審理過程中,某保險公司按照交強險主動向王XX履行了11萬元的賠償義務,故庭審中,王XX將訴訟請求中的第一項變更為21萬元。同時,依據某保險公司向王XX出具的蓋有某保險公司車輛理賠專用章的機動車輛保險定損報告及定損報告中載明的陜西華興乾程汽車銷售有限公司出具的維修款發票,王XX將訴訟請求中的第二項車輛維修費用變更為69795元。但某保險公司僅對以上定損報告的真實性予以認可,但以機動車輛保險單“明示告知”欄第5條“本公司受理報案、進行現場查詢,核損定價、參與案件訴訟、向被險人提供建議以及相關單證的出具和要求等行為,均不構成本公司對賠償責任的承諾”為由,對該證據的證明目的予以否認。
原審法院認為,保險事故發生后,保險人應該按照法律規定和保險合同的約定履行賠償義務。本案中,駕駛人汪亞輝在不知發生交通事故的情況下,將車駛離事故現場,但在意識到可能是自己駕車將人撞倒致死后,及時至交警部門投案。經交警部門經過現場勘查及調查取證后,對事故原因、性質、經過、致第三者何鑫死亡等作出了明確的認定。故某保險公司以“事故發生后,王XX在沒有采取任何措施也沒有報案的情況下,致使事故的性質、原因、損失程度等無法查清”的抗辯理由與事實不符。雖某保險公司在機動車輛保險單“明示告知”欄第6條中注明“發生保險事故后,請在48小時內通知本公司。報案電話:95××1。”但并未注明未在事故發生后48小時內通知某保險公司的行為后果,故不能因此就推定某保險公司當然免責。對于某保險公司辯稱的駕車人存在“逃離事故現場”的情形,法院認為,“逃離”中的“逃”,依字面解釋為躲避不利之意,而本案駕車人是在不知發生交通事故的情況下,駛離事故現場,并無躲避之意。且在汪亞輝意識到發生交通事故,并積極投案后,使事故原因、經過、結果等得以及時查清。在交警部門認定的事故發生經過及原因中,并未認定汪亞輝有逃逸行為。此外,通過交警隊調解,受害方已得到55萬元賠償金,某保險公司也已在交強險范圍內向王XX賠償了11萬元死亡賠償金的事實明確清楚。在王XX向某保險公司索賠時,亦向某保險公司提供了其所能提供的與確認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損失程度等相關的證明和資料,其中包括交警隊認定交通事故的相關材料。另外,在某保險公司向王XX出具的定損報告中,某保險公司對涉案被保險車輛的修理項目、修理價格都進行了詳細核定,車輛的損失亦明確清楚。綜上,汪亞輝并不存在保險合同免責條款中的“逃離事故現場情形”,且王XX雖未在事故發生后及時通知某保險公司,但并未致使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損失程度等難以確定。故對王XX請求某保險公司給付其墊付的死亡賠償金21萬元,在商業第三者責任保險約定的賠償限額20萬元內,依法予以支持,對超出賠償限額部分1萬元,依法予以駁回;對于王XX請求的車輛維修費用69795元,某保險公司雖以機動車輛保險單“明示告知”欄第5條進行抗辯,但該條并不在保險合同中免責條款之列,故某保險公司的抗辯理由不成立,對王XX該項請求,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二十一條、第三十條之規定,判決如下:一、由某保險公司于判決生效之日起15日內在商業第三者責任保險項下支付王XX保險金人民幣20萬元整;二、由某保險公司于判決生效之日起15日內在車輛損失險保險項下支付王XX保險金人民幣69795元;三、駁回王XX其他訴訟請求。本案訴訟費5000元,減半收取2500元,其余2500元由某保險公司承擔。
上訴人訴稱
宣判后,某保險公司不服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稱,一、原審法院對于保險條款中的“逃離”一詞作出錯誤的解釋,明顯違背保險條款的本質意思。1、原審法院參照刑法中對“逃逸”一詞的理解解釋保險條款中“逃離”的意思,明顯錯誤。刑法中規定的“逃逸”和保險條款中約定的“逃離”對當事人主觀認知證明的內容和標準不同,刑法中的交通肇事罪是過失犯罪,在被告人實施犯罪時的主觀上是過失,但“逃逸”作為加重處罰情節,則要求被告人主觀上是故意的,即明知發生交通事故,為了逃避刑罰制裁,客觀上有逃離現場的行為,且主客觀是相一致的,認定犯罪事實的證據必須是確實充分。保險條款中約定的“逃離”,就其外觀行為特征來說與“逃逸”并無本質區別,但在主觀上僅要求當事人知道發生了交通事故即可,當事人“逃離”事故現場的目的不論。保險條款之所以如此設置,目的是為了查明保險事故發生的原因和責任的承擔,是為了確定損失和賠償的范圍。“逃離”行為本身只是對客觀事實的認定,并不是確定保險人是否承擔賠償責任的唯一依據。而原審法院錯誤的認為只要證明汪亞輝逃離事故現場不存在主觀上的故意,就不屬于保險條款中的“逃離”,是對保險條款的錯誤解讀。2、即使發生單方事故,仍然屬于交通事故,駕駛員仍應按照法律規定,停車保護現場,履行保險合同中的通知義務。從事故認定書可以看出,汪亞輝對于發生碰撞是明知的,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規定,發生交通事故,并不僅指碰撞他人,也包括碰撞物體,不僅是雙車或多車事故,也包括單車事故,當事人都應該保護事故現場并報警以明確責任和損失。由此可知,即使汪亞輝真不知道與行人發生碰撞,在車輛嚴重受損的情況下也應該停車報警及時通知保險公司,以便保險公司查明事故性質、原因、受損程度。3、原審法院將“駕駛員汪亞輝是在不知道發生交通事故的情況下,駛離事故現場”作為原審判決的基礎,與事實不符。從事故車輛查勘照片可以看出,肇事車輛前擋風玻璃左下方有明顯撞擊的痕跡,左前大燈和左倒車鏡直接被撞掉,事后,經某保險公司查勘人員定損,肇事車輛需要更換維修的零部件多達39件,維修費用更是高達69000多元,發生如此嚴重的撞擊卻未發現障礙物,思維正常意識清楚的人第一反應應該是下車檢查是否撞到行人,即使沒有撞到人,單方車損事故也是交通事故,也應停車保護現場并通知保險公司,汪亞輝的行為有違常理。二、原審法院作出“原告雖未在事故發生后及時通知被告,但并未導致事故的性質、原因、損失程度等難以確定”的邏輯推論不正確。1、王XX在事故發生后未按照保險合同約定在48小時內履行通知某保險公司的合同義務,導致無法對事故性質、原因等進行查明,根據保險合同約定,發生事故后應當在48小時內通知保險人,接到報險后,保險公司需要派查勘人員查勘現場,從而確定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損失程度,但原審法院一方面承認王XX在事故發生后未及時通知保險公司,另一方面又強調并未導致事故的性質、原因、損失程度等難以確定,被保險人在事故發生后連最基本的通知義務都不履行,保險公司未能在第一時間進行查勘定損,如何確定事故的性質和原因。2、事故發生兩天之后汪亞輝到交警部門投案自首,交警部門沒有也無法查清事故的性質、原因等事實。交警隊事故原因的分析依據僅僅是現場勘驗圖、現場照片和當事人詢問筆錄。對于事故發生時的客觀情況、駕駛員精神狀況、意識狀態甚至當時肇事時真實的駕駛員是否為汪亞輝等待證事實除詢問筆錄外沒有其他客觀、中立的證據可以作證。綜上,由于事故發生后,汪亞輝逃離事故現場且沒有向保險公司履行通知義務,雖然損失金額可以確定,但事故性質和原因無法確定,某保險公司有權拒賠。三、原審庭審中,平安公司提交的《拒賠通知書》可知,對于王XX主張的車損69795元,某保險公司的拒賠理由是《平安機動車輛保險條款》第二章“車輛損失險”第八條“事故發生后,被保險人或駕駛人未在依法采取措施的情況下駕駛保險車輛或遺棄保險車輛逃離事故現場,或故意破壞、偽造現場、毀滅證據的”,而并非原審法院所謂的機動車保險單“明知告知欄”第5條。四、原審法院隨意對保險條款進行解釋,擴大保險公司理賠的范圍,不僅降低了肇事者的違法成本、助長肇事者的違法氣焰,更對社會公共利益和他人生命財產安全造成嚴重不良后果。五、周至縣交通警察大隊在處理本次事故過程中存在明顯違法瀆職之處,請求法院將相關線索移交檢察機關處理。綜上,請求二審法院撤銷原判,改判駁回王XX的訴訟請求,一、二審訴訟費用由王XX承擔。
王XX答辯稱,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某保險公司的上訴請求是不負責任的,王XX購買車輛保險,目的是減輕自己的負擔,保險公司以肇事逃逸為由拒賠,沒有依據。應駁回某保險公司的上訴請求。
本院經審理查明,原審法院查明事實屬實,本院予以確認。
二審中,某保險公司提交了兩份證據,證據一為照片四張,證據二為事故車輛定損單,證明肇事車輛陜A×××××車輛發生交通事故后車輛受損嚴重,某保險公司認為根據現場勘查照片,目測的受損部位為前擋風玻璃破損、左前大燈被撞掉、左倒車鏡被撞掉,根據定損單報告顯示,肇事車輛因本起事故導致車輛需要更換的零部件高達39項之多,從肇事車輛的受損狀況可知,駕駛員是明知發生事故而駛離現場的,屬于保險條款約定的“駕車逃離事故現場”的情形。王XX對這兩份證據均不予認可,認為不屬于新證據范疇,屬于原審中已經提到過的證據。
本案爭議的焦點為,一、汪亞輝“在不知與何物相撞后將車輛駛離現場”是否屬于保險條款約定的“駕駛人駕駛車輛逃離事故現場”的免責事由;二、某保險公司是否應向王XX承擔理賠責任。
本院認為,發生交通事故,并不僅指碰撞他人,也包括碰撞物體,不僅指雙車或多車事故,也包括單車事故,在發生碰撞后,當事人都應該保護事故現場并報警以明確責任和損失。就肇事車輛的勘查照片來看,前擋風玻璃破損、左前大燈被撞掉、左倒車鏡被撞掉且有明顯的血跡,可見肇事車輛當時受損非常嚴重,即使未與行人相撞,僅就車輛自身所受的財產損失也應當立即停車保護現場并通知保險公司進行現場查勘定損以便事后理賠。《機動車輛保險單》明示告知欄第6條中注明“發生保險事故后,請在48小時內通知本公司。報案電話:95××1。”而駕駛人汪亞輝在明知發生嚴重碰撞事故的情況下仍駕車駛離現場,于事故發生兩天后才投案自首,且在事故發生后、投案自首前的這兩天時間里,亦未向保險公司及時報險,原審法院認為“駕駛人汪亞輝在不知發生交通事故的情況下,將車駛離事故現場”與事實不符,本院認為,“汪亞輝駕駛車輛在不知與何物相撞后將車駛離現場”與“駕駛人不知發生交通事故而駕車駛離現場”不同,即便駕駛人汪亞輝不知其所撞為行人,但發生如此嚴重的碰撞也屬于交通事故的范疇,其在明知發生碰撞事故致使車輛嚴重受損的情況下仍駕車駛離現場的行為與常理不符,其行為完全符合保險條款約定的“事故發生后,被保險人或駕駛人在未依法采取措施的情況下駕駛保險車輛或者遺棄保險車輛逃離事故現場”的情形。故某保險公司據此拒絕賠償保險金具有事實依據,其上訴請求駁回王XX的訴訟請求于法有據,本院予以支持。
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二)項“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錯誤或者適用法律錯誤的,以判決、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銷或者變更”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撤銷陜西省周至縣人民法院(2015)周民初字第00740號民事判決;
二、駁回王XX的訴訟請求。
一審案件受理費2500元、二審案件受理費5347元,由王XX承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文艷
審判員呼延靜
代理審判員魏哲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書記員李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