乙保險公司、梁XX、郝XX道路事故責任糾紛一案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09月0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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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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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陜06民終1045號 保險糾紛 二審 民事 延安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6-09-13
上訴人(原審被告)甲保險公司。(以下簡稱保險公司)
負責人林剛,該公司經理。
委托代理人孫大瀟,陜西北望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粱XX,男,漢族,小學文化,延川縣楊家圪臺鎮梁家塬行政村村民,現住延長縣,農民。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郝XX,男,漢族,小學文化,延長縣交口鎮王家圪臺村村民,現住延安市馬家灣小區,無業。
委托代理人郝良,男,漢族,小學文化,延長縣交口鎮王家圪臺村村民,住該村。
上訴人保險公司因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不服陜西省延長縣人民法院(2016)陜0621民初69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6年7月14日立案受理上訴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并于2016年8月15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除上訴人保險公司負責人林剛、被上訴人粱XX、被上訴人郝XX因故未到庭外,其余當事人均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審法院認定,2015年5月24日13時10分許,被告郝XX駕駛陜J03593號小型普通客車由東向西行駛至省205線150KM+200M處時,與原告駕駛的豪爵牌兩輪摩托車相撞,造成原告受傷,車輛受損的交通事故。原告受傷后,在延長縣人民醫院住院治療69天,診斷為:閉合性顱腦損失。1)右側顳骨、雙側頂骨骨折、2)雙側額頂葉腦挫傷、3)蛛網膜下腔出血、4)左側篩竇、左側額竇積液、5)右側硬膜下出血。2、兩肺背段挫傷。3、腰2、3右側橫突骨折。4、多發軟組織擦挫傷。5、左手第3、4掌骨骨折。原告住院期間以每天100元雇傭賀續亮進行護理67天。原告的傷情經延安天恒司法鑒定所鑒定為九級傷殘,后續藥物、高壓氧及復查等費用約需3000元。延長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作出長公交認字(2015)第318號事故認定書,認定被告郝XX負事故的主要責任,原告梁XX負事故的次要責任。被告郝XX駕駛的陜J03593號小型普通客車在保險公司投保第三者強制保險與商業第三者責任保險。再查明,被告郝XX替原告墊付各項費用55282.95元。原告的合理費用為:醫療費50982.95元,護理費6700元。伙食補助費為69天×30元=2070元,誤工費從受傷之日計算到傷殘鑒定的前一日,為74×50元=3700元。傷殘賠償金為24366×20年×20%=97464元。后續治療費3000元,以上共計163916.65元。
原審法院認為,機動車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由有過錯的一方承擔賠償責任,雙方都有過錯的,按照各自過錯的比例分擔責任。被告郝XX負主要責任,原告梁XX負次要責任。因此,原告要求二被告賠償經濟損失的訴訟請求本院予以支持。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按責任劃分。被告保險公司應在機動車交通事故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的限額內賠償原告醫療費、伙食補助費10000元,剩余的醫療費、伙食補助費46052.95元按原告梁XX與被告郝XX應承擔的責任進行劃分。保險公司在第三者強制保險傷殘賠償金限額內賠償原告誤工費3700元,護理費6700元,傷殘賠償金97464元。共計107864元。延長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原告梁XX在本次事故中負次要責任,被告郝XX負事故的主要責任,故原告的剩余46052.95元按各自所承擔的責任劃分。原告承擔30%即13815.885元。保險公司承擔70%即32237.065元。故判決如下:一、保險公司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賠償原告梁XX各項經濟損失150101.065元(履行方式為給付原告梁XX94818.115元,給付被告墊付的郝XX55282.95元);二、駁回原告梁XX的其它訴訟請求。本案案件受理費2941元,由原告承擔800元,被告郝XX承擔2141元。
上訴人訴稱
宣判后,保險公司不服,提出上訴稱:一審法院認定梁XX的護理費為6700元毫無事實及法律依據。二、本案梁XX的傷殘鑒定程序不合法,鑒定結論偏高,依法應當予以重新鑒定。三、一審對被上訴人梁XX的傷殘賠償金按照城鎮居民標準計算沒有法律和事實依據。請求改判。
被上訴人郝XX答辯稱:一審判決正確,請求維持。
經審理查明,一審判決認定的事實基本屬實。
本院認為,受害人的傷情經延安天恒司法鑒定所鑒定書中說明傷者目前生活能力部分受限,故一審認定每天給予100元的護理費用符合市場價格行情;其次,延長縣社區管理委員會城西社區的書面證明了受害人的居住情況,傷殘賠償金按照城鎮居民標準計算有事實依據,且上訴人在一審期間對鑒定報告并未申請重新鑒定,故一審認定事實清楚、程序合法,上訴人的上訴理由依法不能成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50元,由上訴人保險公司承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馬東風
審判員韓永虎
審判員劉小濤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三日
書記員劉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