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險公司與甲財產保險合同糾紛案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09月06日
- 00:00
-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 作者:
(2016)遼09民終695號 財產保險合同糾紛 二審 民事 阜新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6-08-18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
負責人:朱XX,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乙,遼寧凱旋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甲。
委托代理人:徐X,遼寧海泉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一案,阜新市細河區人民法院于2016年4月11日作出(2016)遼0911民初123號民事判決。某保險公司不服該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上訴人某保險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乙、被上訴人甲的委托代理人徐X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一審法院審理查明:2015年11月7日13時10分,原告甲駕駛遼AXXX7M號小型轎車行駛至阜錦高速公路35km(錦州方向)時,由于駕駛人原告甲操作不當與道邊警示護欄相刮,造成車輛損壞及路政設施損壞的道路交通事故。該起事故經阜新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高速一大隊認定,原告甲負此事故全部責任。
2014年12月4日,遼AXXX7M號小型轎車在被告平財產保險公司投保了機動車輛損失保險,車輛損失險保險限額590500元。商業第三者責任保險,保險限額500000元。保險期間自2014年12月5日零時至2015年12月4日二十四時止。
2015年11月10日,原告甲向遼寧省高速公路管理局阜新管理處交納路產補償費人民幣990元。
2016年2月19日,經阜新市中級人民法院技術處委托阜新圣岳資產評估事務所作出阜圣岳評報字【2016】第15號評估報告書。評估結論為車輛損失價值為人民幣127830元。原告甲支付評估費人民幣5000元。
上述費用共計人民幣133820元,原告均未獲理賠。
一審法院認定上述事實有庭審筆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保險單一份、阜圣岳評報字【2016】第15號評估報告書一份、公路賠(補)償通知書、遼寧省非稅收入統一收據、評估費收據等證據在案為憑,經開庭質證及審查,并予采信。
一審法院認為:原告甲與被告某保險公司簽訂的保險合同,是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合法有效,一審法院予以確認。投保車輛在保險期間發生交通事故,屬于保險責任,被告某保險公司應在賠償限額內對事故損失承擔賠償責任。原告請求給付的費用系合理損失未超過保險金額。對其的訴訟請求,一審法院予以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條、第十四條、第二十三條、第五十五條的規定,判決:被告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賠償原告甲人民幣133820元。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人民幣2976元,由被告中國平安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遼寧分公司負擔。
某保險公司上訴請求:一、撤銷原判,依法改判;二、上訴費由被上訴人承擔。理由:一、一審法院根據阜新圣岳資產評估事務所的評估報告判令上訴人賠償被上訴人各項損失錯誤。該鑒定價格過高,不同意鑒定采用的評估標準。二、路政損失900元,被上訴人沒有通知上訴人對損失進行鑒定,也未經過上訴人同意就擅自賠償,一審法院據此判令賠償,侵害了上訴人的權益。
甲二審辯稱:同意一審判決,請求予以維持。
本院經審理查明:一審判決認定事實屬實。
補充查明,被上訴人甲于2014年12月4日為案涉車輛在上訴人處投保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
以上事實有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單為證,并經質證,予以認定。
本院認為,上訴人某保險公司與被上訴人甲就其之間的保險關系及保險額度均不持異議。根據法律規定及合同約定,某保險公司應承擔相應的賠付義務。關于上訴人某保險公司訴稱的被上訴人主張的損失數額過高的問題,某保險公司對阜新圣岳資產評估事務所本次評估的程序及具有的評估資質均未提出異議。阜新圣岳資產評估事務所是在雙方均在現場進行簽字確認損壞零件的情況下,針對雙方確認損壞的零件,通過工程師、精友原廠零件價格數據庫、官方售后及各地區4S店進行零件的詢價和修復方案的詢證,詢證零件價格并確認的修復方案。本次評估確認的車輛損失價值為127830元。上訴人某保險公司雖訴稱評估價值過高,但不能提供證據證明自己的主張,本院不予支持。關于某保險公司訴稱的路產賠償費900元未經其同意,被上訴人擅自賠償侵害其權益的問題。事故發生后,阜新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高速一大隊對事故事實及責任進行了認定。遼寧省高速公路管理局對被上訴人下發了公路賠(補)償通知書,及賠償明細并開具收款收據。被上訴人的賠償行為是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遼寧省高速公路管理條例》相關規定履行,且這一賠償費用并未超出交強險關于財產損失的賠付金額。被上訴人要求上訴人支付的路產賠償費用符合法律規定。上訴人雖提出有對損失重新核定的權利,但并未提供相關證據證明賠付標準有誤。故,對上訴人這一上訴請求,亦不予支持。
綜上所述,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2976元,由上訴人某保險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宋劍鋒
代理審判員郭茸
代理審判員公松如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八日
書記員應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