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肅省武威公路管理局古浪公路管XX因與某保險公司責任保險合同糾紛二審判決書
- 2020年09月0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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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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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6民終331號 責任保險合同糾紛 二審 民事 武威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6-08-25
上訴人(原審原告):甘肅省武威公路管理局古浪公路管XX。
負責人郭成軍,該段段長。
委托訴訟代理人:丁XX,該段職工。
委托訴訟代理人:張XX,武威市古浪縣法律援助中心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
負責人李嫦娥,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朱XX,甘肅載坤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甘肅省武威公路管理局古浪公路管XX(以下簡稱古浪公路段)因與被上訴人責任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不服古浪縣人民法院(2016)甘0622民初279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6年6月15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訴人古浪公路段的委托訴訟代理人丁XX、張XX,被上訴人某保險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朱XX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古浪公路段上訴請求:依法撤銷原判,改判或發回重審。事實和理由:一審對“駕駛員張兆河在沒有使用安全支架情況下死亡”的事實認定沒有依據,本案系交通事故,死者為第三者,應當由保險公司承擔保險賠償責任。
一審被告辯稱
某保險公司答辯稱,本案認定事實清楚,判決正確,應予維持。
古浪公路段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某保險公司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的責任限額內賠付死亡賠償金、醫療費用、財產損失等共計122000元及本案訴訟費用。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2014年5月14日,原告古浪公路段職工張兆河駕駛該單位所有的甘HXXX08號“華川牌”自卸低速貨車,在古浪縣黑松驛鎮黑松驛村曹家莊料場卸料時,該車料斗升起后,在沒有使用安全支架的情況下,張兆河下車在料斗下操作,被下落的料斗壓在該車大梁與料斗之間受傷,經搶救無效后死亡。事故發生后,原告古浪公路段按工傷標準對張兆河親屬進行了賠償。另查明,原告古浪公路段所有的甘HXXX08號“華川牌”自卸低速貨車在被告平安財險武威公司投保了交強險,且該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內。一審法院認為,本案車輛屬特種車輛,《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并未專門規定該條例不適用特種車輛在作業過程中發生的損害賠償。因此,該類車輛在工作場所作業時發生的事故,雖然不屬于交通事故,但造成第三者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應當比照《條例》,由保險人在交強險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但該《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被保險機動車發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車人員、被保險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依法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范圍內予以賠償……。”該《條例》第四十二條規定:“本條例下列用語的含義:(二)被保險人,是指投保人及其允許的合法駕駛人……。”本案甘HXXX08號“華川牌”自卸低速貨車的駕駛人張兆河,無論其在車上駕駛,還是在車下操作,其身份是本車駕駛員,下車操作只是其履行義務的一部分,故應認定張兆河為本車駕駛員,不是交強險第三者。原告古浪公路段要求被告平安財險武威公司在交強險限額范圍內賠償保險金額的訴訟請求,無法律依據,不予支持。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五條、《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第二十一條一款、第四十二條的規定,判決如下:駁回原告甘肅省武威公路管理局古浪公路管XX的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1110元,由原告甘肅省武威公路管理局古浪公路管XX負擔。
二審中,當事人沒有提交新證據。
古浪公路段對一審認定“該車料斗升起后,在沒有使用安全支架的情況下,張兆河下車在料斗下操作”的事實提出異議。對當事人爭議的事實,本院認定如下:一審認定張兆河未使用安全支架導致死亡的事實,除古浪公路段在一審起訴狀中有所稱述外,再無當事人陳述及提交的證據予以印證,該部分事實無據證實,一審對該事實的認定存在瑕疵,二審予以糾正。本院查明:張兆河在下車操作料斗時,被下落的料斗壓在該車大梁與料斗之間,經搶救無效后死亡。對一審認定的其他案件事實當事人未提出異議,本院予以確認。
本案爭議焦點:保險公司應否承擔保險賠償責任。
本院認為,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是因被保險機動車發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人身死亡、財產損失而予以賠償的強制性責任保險。機動車在非道路上發生事故造成的人身損害、財產損失,不在機動車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范圍。本案中,投保交強險的甘HXXX08號“華川牌”自卸貨車發生事故時正在料場卸貨,并非是在從事與車輛“行駛”或與“通行”相關的交通活動,料斗下落造成車輛駕駛員張兆河死亡是一起安全生產事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條第(一)款“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雖在單位管轄范圍但允許社會機動車通行的地方,包括廣場、公共停車場等用于公眾通行的場所。交通事故,是指車輛在道路上因過錯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的事件”之規定,車輛料斗作業過程中發生的安全生產事故并非機動車在道路“行駛”或“通行”時發生的交通事故,本次事故不屬于道路交通事故,加之交警部門未認定為交通事故,故本案不適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款的調整。一審認定被上訴人平安保險公司武威支公司不應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范圍內承擔保險賠償責任正確,但因車輛駕駛人張兆河在下車后其所處空間已由“車體內”變更為“車體外”,張兆河已由“車上人員”轉化為“第三者”,一審對車輛駕駛人張兆河并非“第三者”認定有誤,二審對此予以糾正。
綜上所述,上訴人古浪公路段所提保險公司應當在交強險限額范圍內承擔保險責任的請求不能成立,應予駁回;一審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1110元由上訴人甘肅省武威公路管理局古浪公路管XX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張超
審判員魏君鴻
代理審判員楊海昇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五日
書記員陳亞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