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XX與某保險公司責任保險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09月0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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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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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5民終1298號 責任保險合同糾紛 二審 民事 馬鞍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6-12-12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廣東省清遠市清城區、二、四卡及二、三層。
負責人:王X,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谷XX,安徽華冶(博望)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程XX,男,漢族,住安徽省馬鞍山市。
委托訴訟代理人:牧X,安徽銘心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尹XX,安徽銘心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程XX責任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不服馬鞍山市花山區人民法院(2016)皖0503民初3302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6年11月17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某保險公司上訴請求:撤銷原判,依法改判或發回重審,并由程XX承擔二審訴訟費用。事實和理由:本案中,程XX的車輛是因為發動機進水導致發動機受損,從而產生維修及更換發動機的費用。按照機動車綜合商業保險條款(2014)(以下簡稱保險條款)第十條第八項的規定,發動機進水后導致的發動機損壞,其不予賠付;同時,涉案車輛沒有購買相應的涉水險,故其對涉案車輛發動機損壞的損失不應予賠付。
程XX辯稱,1.根據保險條款第六條第四項的規定,發動機損失應當是在保險合同理賠的范圍之內,因為當時本市在下暴雨,應當由保險公司承擔責任。2.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以下簡稱保險法)第三十條的規定,格式條款有兩種不同的解釋,應當作有利于投保人的解釋。請求駁回某保險公司的上訴請求。
程XX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某保險公司賠償其交通事故經濟損失(發動機全損更換)132000元、鑒定費4900元合計136900元,并承擔本案訴訟費用。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2016年7月1日,程XX駕駛粵R×××××號小型轎車由東往西行駛至馬鞍山市博望醫院橋下路段時,因當時雨勢過大,該段路積水上漲太快,短短時間積水上漲達數十厘米,致使車輛突然熄火和損壞。此后程XX分別向公安機關報案和某保險公司報險。粵R×××××號小型轎車在某保險公司投保了保額為288754元的車損險。雙方就賠償事宜協商未果,以致成訟。
一審法院另查明,程XX在其所有的粵R×××××號小型轎車發動機因涉水事故損壞起訴后申請法院對其損失進行鑒定,一審法院受理此案后委托馬鞍山長平價格評估有限公司鑒定,鑒定其損失為132103元,并產生鑒定費4900元。另,粵R×××××號小型轎車涉水事故發生后,某保險公司已賠付該車因涉水導致的ABS泵體及DISA閥損壞(這兩個損壞部件不屬于發動機維修)維修費用36995元,并支付拖車費700元。
一審法院認為,程XX駕駛的事故車輛在某保險公司購買了車損險,保險公司應依據車損險保險合同約定在保險限額內承擔程XX車輛損壞產生的各項經濟損失的賠償責任。某保險公司抗辯程XX未購買涉水險故發動機涉水損壞損失不賠的主張于法無據,不予支持。判決:一、被告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賠償原告程XX交通事故經濟損失136900元二、駁回原告程XX其他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減半收取為1515元(此款原告程XX已預交),由原告程XX承擔。
二審中,雙方當事人均未提交新證據。
二審確認一審認定的事實。
另查明,保險條款第六條第四項規定,保修期內,被保險人或其允許的駕駛人在使用被保險機動車過程中,因雷擊、暴風、暴雨、洪水、龍卷風、冰雹、臺風、熱帶風暴原因造成被保險機動車的直接損失,且不屬于免除保險人責任的范圍,保險人依照本保險合同的約定負責賠償;第十條第八項規定,發動機進水后導致的發動機損壞的損失和費用,保險人不負責賠償。
本院認為,本案二審的爭議焦點為:某保險公司應否對涉案車輛發動機的損失承擔理賠責任。本案中,涉案車輛在某保險公司購買了機動車損失保險,程XX與某保險公司之間依法成立了保險合同關系。在保險期內,涉案機動車因暴雨發動機進水導致發動機受損,發生維修及更換發動機費用132000元。某保險公司認為依據保險條款第十條第八項的規定,任何原因使發動機進水后導致的發動機損壞的損失和費用,保險人均不負責賠償。本院認為,發動機系機動車的”心臟”,屬于最重要的組成部分,也是價值最大的部件,可以說是投保人投保的重要原因,如將發動機的損壞,不論任何原因,均排除在保險范圍之外,實質上系免除保險人依法應承擔的義務,亦加重投保人、被保險人責任,依據保險法第十九條的規定,該格式條款即保險條款的第十條第八項依法無效。那么,依據保險條款第六條第四項的規定,某保險公司應當對因暴雨造成的涉案車輛發動機的損失承擔理賠責任。
綜上所述,某保險公司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應予駁回;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3030元,由上訴人某保險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汪和平
審判員方芳
審判員張茂進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十二日
書記員周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