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龍江省龍旅出租汽車有限公司與某保險公司保險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09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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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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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110民初4665號 保險糾紛 一審 民事 哈爾濱市香坊區人民法院 2017-07-27
原告:黑龍江省龍旅出租汽車有限公司,住所地哈爾濱市南崗區。
法定代表人:劉X甲,男,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崔XX,該公司員工。
委托訴訟代理人:許XX,黑龍江森源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哈爾濱市香坊區。
負責人:陳X,男,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劉X乙,黑龍江佳旭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黑龍江省龍旅出租汽車有限公司與被告某保險公司保險合同糾紛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2月13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委托訴訟代理人崔XX、許XX,被告委托訴訟代理人劉X乙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被告在機動車損失險限額內償還原告損失共計32870元;2、被告承擔本案訴訟費。事實和理由:2016年4月5日14時10分,姚濱駕駛黑A×××××豐田牌小型轎車,在哈爾濱市道里區群力第一大道由西向東行駛,行至郎江路路口時,與在郎江路由南向北的原告員工崔XX駕駛的黑A×××××號北京現代牌出租車相撞,造成兩車不同程度損壞、崔XX及兩輛車內乘車人李淑杰、姜麗娟受輕傷的道路交通事故發生。經交警隊認定,姚濱負事故主要責任,崔XX負次要責任。原告的該車輛在被告公司投保了機動車損失險(不計免賠),保險限額為84400元,事故發生在保險期內。因原、被告就賠償事宜協商未果,故原告訴訟來院。
被告辯稱:肇事車輛黑A×××××在我公司投保機動車車輛損失險,并投保不計免賠,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限內,但不同意原告的訴訟請求。1、被告認為原告遺漏訴訟主體,原告應當將另一肇事車輛的駕駛人或所有人及此車輛的保險公司列為共同被告,本次事故當中黑A×××××車輛負事故的次要責任,首先應當由對方的車輛在交強險財產損失限額內予以賠償,剩余的損失由對方車輛商業險公司承擔70%的責任,剩余的賠償由我公司承擔。所以原告應當追加訴訟主體;2、原告主張的訴訟費不在我公司的承擔范圍內,不同意給付,只同意承擔賠償原告實際損失29930元減去對方交強險的2000元,剩余的30%的責任。
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質證。
原告舉示證據情況如下:
證據一、出租汽車駕駛員營運證(正副本)、機動車行駛證一份、商業險保險單一份。擬證明:崔XX具有從業資格;本案原告黑龍江省龍旅出租汽車有限公司是黑A×××××號北京現代牌出租車車輛所有人;黑A×××××車在被告某保險公司投保了機動車損失險(不計免賠),保險金額為84400元,事故發生在保險期內(2015年4月20日至2016年4月19日)。
證據二、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一份。擬證明:2016年4月5日14時10分案外人姚濱駕駛車輛與原告司機崔XX駕駛黑A×××××車發生交通事故,導致兩車受損,經交警部門認定姚冰承擔主要責任,崔XX承擔次要責任。
證據三、車輛定損鑒定結論書一份、維修發票三張;鑒定費收據一份;存車費收據一張;拖車費發票七張。擬證明:原告車輛因交通事故損失數額為29930元、原告花費鑒定費1550元、停車費850元、拖車費450元。
被告質證意見如下:
對證據一、證據二及證據三的定損鑒定書、維修發票真實性無異議;證據三中車輛的實際損失為29930元,鑒定費收據應當出具正規發票,且鑒定費不在保險理賠范圍內,不應由被告承擔;存車費票據也應出具正規發票,且現在明確禁止收取存車費用;七張定額發票不能體現是拖車費,且存車費、拖車費均屬于間接損失,不在理賠范圍內。
被告舉示證據情況如下:
證據一、2016年12月26日,機動車保險報案記錄(代抄單)一份(復印件)。擬證明:原告肇事車輛在我公司投保機動車損失險,投保金額84400元,事故發生在投保期限內。
原告質證認為:對該證據的真實性有異議。不是原件,應當出示原件。
對當事人無異議的原告證據一、證據二、證據三中車輛損失鑒定結論書及發票三張,本院予以確認并在卷佐證。對有爭議的證據,本院認定如下:原告證據三中的鑒定費1550元,雖未提交正式發票,但收據中蓋章單位系哈爾濱市交警支隊顧鄉大隊委托的黑龍江錦融成司法鑒定中心現金收訖,具有真實性,予以采信;存車費及拖車費票據非正規發票且記錄事項不明確,不予采信。被告證據一,不是原件,不予采信。
經審理查明:2016年4月5日14時10分許,案外人姚濱駕駛黑A×××××號豐田牌小型轎車,在哈爾濱市道里區群力第一大道由西向東行使,行至郎江路路口時,與在郎江璐由南向北的崔XX駕駛的黑A×××××號出租車相撞,造成兩車不同程度損壞、崔XX及兩輛車內乘車人李淑杰、姜立娟受輕傷的道路交通事故。經哈爾濱市交警支隊顧鄉大隊認定,姚濱負事故主要責任,崔XX負事故次要責任。姚濱所駕駛車輛在中國平安保險公司投保“交強險”。崔XX所駕駛車輛在某保險公司投保“交強險”及“商業綜合險”(其中車損險責任限額為84400元、第三者責任保險責任限額為200000元、并投保不計免賠險),保險期間為2015年4月20日0時至2016年4月19日24時。經哈爾濱市交警支隊顧鄉大隊委托鑒定,原告黑A×××××號車輛損失價格為29930元,原告支付鑒定費1550元。原告未從姚濱及平安保險公司處獲得車輛損失賠償。
本院認為:原告向被告投保“交強險”和“商業險”,雙方形成保險合同法律關系。原告與案外人姚濱發生交通事故造成原告所有的車輛損害,事故發生時原告對黑A×××××號車輛具有保險利益,且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內,被告應按法律規定及合同約定向原告支付保險賠償金。雙方爭議焦點在于車損險的賠付是否按事故責任劃分及案外人姚濱駕駛黑A×××××號車輛的平安保險公司是否應當在交強險限額內賠償財產損失2000元。原告車輛的損失應當先由對方車輛保險公司在交強險限額2000元內賠償,被告此節抗辯有理予以支持。而車損險屬于財產損失保險,并非責任保險,不能按照責任比例進行賠償,被告該主張未提供足以引起原告注意的雙方約定及有效證據,此節抗辯不予支持。因實際損失額未超出車損限額,且投保不計免賠險被告應賠付原告的保險金為:29930元(車損)+1550元(鑒定費)-2000元(交強險部分)=29480元。被告自向原告賠償保險金之日起,獲得對案外人姚濱及其保險公司的代位求償權。
綜上,原告訴訟請求合理部分,予以支持,被告抗辯有理部分,予以采納。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第一百零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某保險公司給付原告黑龍江省龍旅出租汽車有限公司保險賠償金29480元;
二、駁回原告的其他訴訟請求。
上述款項被告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給付原告,如被告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限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622元,由原告負擔85元、被告負擔537元(此款與上款一并給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決,可于接到判決書之次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哈爾濱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長李大慶
人民陪審員張慧杰
人民陪審員潘靜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
書記員賈紅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