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XX與某保險公司、張XX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08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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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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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邯市民二終字第351號 保險糾紛 二審 民事 邯鄲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5-05-20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鄲市叢臺區。
負責人韓清,該公司經理。
委托代理人曹振華,河北新擇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李XX。
委托代理人趙江平,河北正綱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張XX。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郭XX。
上訴人某保險公司因河北省邯鄲市邯山區人民法院(2014)邯山民初字第544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審理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審查明,2014年3月1日19時05分許,被告張XX駕駛制動不合格的冀D×××××號輕型普通貨車,沿南環路由西向東行駛至左西村口向右轉彎時,與沿南環路由西向東在非機動車道內駕駛無號牌二輪摩托車的原告李XX碰撞,造成原告李XX受傷,摩托車部分損壞的交通事故。經邯鄲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第二交警大隊于2014年3月24日作出邯公交認字(2014)第03-17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張XX、李XX應分別承擔此事故的同等責任。交通事故發生后,原告于2014年3月2日至2014年3月19日在中國人民解放軍第二八五醫院住院治療,中國人民解放軍第二八五醫院于2014年3月18日出具診斷證明為:1、左橈骨遠端骨折;2、左尺骨莖突骨折。共住院17天,支付醫療費16730.48元、門診費301.1元,在邯鄲市中心醫院支付門診費150元。后原、被告因賠償問題協商未果,原告訴至原審法院,導致訴訟。
另查明,原告李XX向原審法院提出對其傷殘等級、誤工時間、護理期限、二次手術費的鑒定申請,經邯鄲市中級人民法院委托,邯鄲市律正司法醫學鑒定中心于2014年7月28日作出邯市律正司法鑒定中心(2014)傷殘鑒字第484號司法鑒定意見書,鑒定意見為:李XX的傷殘等級為X(十)級一處。李XX的誤工期限為180日。李XX的護理期限為60日。李XX的二次手術費約需人民幣8000元。原告支付鑒定費2600元。
再查明,被告郭XX所有的冀D×××××號輕型貨車,在被告某保險公司投保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和第三者責任商業保險,保險期間均為:2013年3月13日-2014年3月12日,第三者責任保險金額為300000元。
上述事實,有當事人陳述、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中國人民解放軍第二八五醫院診斷證明書、中國人民解放軍第二八五醫院住院病歷、中國人民解放軍衛生醫療收費專用票據、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單、某保險公司機動車保險單、邯鄲市律正司法醫學鑒定中心司法鑒定意見書書及庭審筆錄等證據在卷為證,經庭審質證,可以作為認定本案事實的依據。
原審認為,公民的人身權利受法律保護。本次交通事故經邯鄲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第二大隊作出(2014)第03-17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被告對該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雖持有異議,但其未能提交足以駁倒該責任認定書的證據支持其主張,故原審法院對該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予以采信。因本次事故車輛在被告某保險公司投保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和第三者責任商業保險,根據相關法律規定,被告某保險公司應當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限額范圍內,對原告李XX的各項損失予以賠償;不足部分,由被告某保險公司,按照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所認定責任比例在第三者責任商業保險限額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本次交通事故造成原告的各項損失為:1、醫療費,原告支付醫療費17181.58元,有醫院診斷證明書及醫療費收據為證,原審法院予以支持;2、誤工費,原告已提供中安保押運(邯鄲)有限公司證明及相應證據,能夠證明原告月平均工資為2445元,關于誤工期限,有相關司法鑒定中心的鑒定意見:李XX的誤工期限為180日,故原告請求誤工費14670元(2445元÷30天×180天=14670元),符合法律規定,原審法院予以支持;3、護理費,原告已提供護理人員單位證明及工資表,能夠證明護理人員李培培月平均工資為3300元,關于護理期限,有相關司法鑒定中心的鑒定意見:李XX的護理期限為60日,原告請求護理費6600元(3300元÷30天×60天=6600元),符合法律規定,原審法院予以支持;4、住院伙食補助費,原告請求住院伙食補助費1700元,訴請過高,原告住院17天,每天按50元計算,其住院伙食補助費應為850元;5、營養費,原告請求營養費850元,訴請過高,原告住院17天,每天按15元計算,共計支持255元;6、殘疾賠償金,因有邯鄲市律正司法鑒定中心的鑒定意見:李XX的傷殘等級為X(十)級一處,原告請求殘疾賠償金45160元(2014年度河北省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標準中的城鎮居民人均年可支配收入22580元×20年×0.1=45160元),符合法律規定,原審法院予以支持;7、二次手術費,因有相關司法鑒定中心的鑒定意見:李XX的二次手術費約需8000元,對原告該項請求,原審法院予以支持;8、精神損害撫慰金,因本次交通事故,原告遭受一定的精神損害,其請求精神損害撫慰金5000元,符合法律規定,原審法院予以支持。綜上,原告在本次交通事故中的各項損失共計97716.58元;應由被告某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限額范圍內賠償原告81430元;不足部分,應由被告某保險公司按照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所認定責任比例在第三者責任商業保險限額范圍內賠償原告8143.29元(即16286.58元×按責任比例承擔50%=8143.29元)。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八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二條之規定,判決如下:一、被告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限額范圍內賠償原告李XX各項損失81430元。二、被告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在第三者責任商業保險限額范圍內賠償原告李XX各項損失8143.29元。三、駁回原告李XX的其他訴訟請求。鑒定費2600元,由原告李XX負擔1300元,被告張XX負擔1300元;案件受理費2089元,由被告某保險公司負擔。
上訴人訴稱
宣判后,上訴人某保險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訴稱,郭XX在事故發生時行駛證已過有效期限,屬于無效證件。根據郭XX與某保險公司之間保險合同約定,發生事故時,行駛證無效屬于保險公司不承擔商業險賠付責任的情形。綜上,請求二審法院依法改判。
被上訴人李XX口頭答辯稱,郭XX行駛證是否過期,由法院依法裁決。
被上訴人張XX、郭XX口頭答辯稱,郭XX行駛證未過期,已在規定期限年審,有行駛證為證,一審已提交。
經本院審理查明,二審認定事實與一審認定事實一致。
本院認為,關于某保險公司是否應在商業三者險內承擔責任的問題。邯鄲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第二大隊邯公交認字(2014)第03-17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上當事人、車輛、道路和交通環境等基本情況為:冀D×××××號輕型普通貨車,檢驗有效期至:2014年2月28日,道路交通事故證據及事故形成原因分析為:張XX駕駛制動不合格未年檢的機動車在道路上行駛,且轉彎時未按規范操作,安全駕駛,是造成此事故的原因。張XX、郭XX雖對該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持有異議,但其未能提交足以駁倒該責任認定書的證據支持其主張,故本院對該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予以采信。《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七條第二款規定“對保險合同中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條款,保險人在訂立合同時應當在投保單、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對該條款的內容以書面或者口頭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確說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確說明的,該條款不產生效力。”本案中,發生事故時,行駛證無效屬于保險公司不承擔商業險賠付責任的情形屬于免責條款,未對投保人作出提出或者明確說明,該免責條款不產生效力,故某保險公司上訴稱不應在商業三者險內承擔賠償責任的理由不能成立。綜上,原判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50元,由某保險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王雙振
審判員王一民
代理審判員田莉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
書記員張翠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