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西木阿木提與某保險公司財產損失保險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09月06日
- 00:00
-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 作者:
(2016)新2926民初787號 財產損失保險合同糾紛 一審 民事 拜城縣人民法院 2016-06-15
原告阿西木阿木提,住拜城縣。
委托代理人古麗扎爾熱合曼,新疆力拉律師事務所律師(一般代理)。
被告某保險公司(以下簡稱某保險公司)。
地址阿克蘇市。
法定代表人田勁松,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王健,男,系該公司職員(特別授權代理)。
第三人拜城縣老虎臺鄉美其特村村委會。
法定代表人阿布拉阿孜,系該村委會主任。
地址拜城縣。
委托代理人吐爾地斯依提,男,系該村副大隊長(特別授權代理)。
原告阿西木阿木提訴被告某保險公司、第三人拜城縣老虎臺鄉美其特村村委會財產損失保險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4日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谷紅云獨任審判,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阿西木阿木提及其委托代理人古麗扎爾熱合曼,被告某保險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健,第三人拜城縣老虎臺鄉美其特村村委會的委托代理人吐爾地斯依提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阿西木阿木提訴稱:本人于2014年3月將自家養殖的一頭牛按照第三人拜城縣老虎臺鄉美其特村村委會的安排在被告某保險公司投保,繳納保費120元,保險金額為10000元。2014年6月23日投保的牛因山體滑坡被壓致死。次日被告和老虎臺鄉獸醫站委派其相關工作人員勘察現場后確認牛死亡的原因為山體滑坡。后本人按照被告的要求辦理了相關手續,向被告某保險公司提出賠償請求,被告均以各種理由拒賠。故訴至法院,請求判令被告賠償保險金10000元。
被告某保險公司辯稱:原告的牛在我公司投保屬實,但我公司認為牛的死因不是山體滑坡而致,故我公司不予賠償。
第三人拜城縣老虎臺鄉美其特村村委會辯稱:原告所述屬實,原告的牛在被告某保險公司投了保險,被告理應支付原告保險金10000元。
經審理查明:原告阿西木阿木提于2014年3月按照拜城縣老虎臺鄉美其特村村委會的安排將自家養殖的牛與村委會其他養殖戶共同在被告某保險公司進行了集體投保,由村委會集體簽訂了奶牛養殖保險合同。原告家的牛內部編碼為276681號,繳納保費120元,保險金額為10000元。2014年6月23日原告在放養牛期間因山體滑坡而導致該牛死亡。次日被告某保險公司工作人員勘查了現場。老虎臺鄉獸醫站及村委會相關工作人員也一同勘查了現場,對牛死亡的原因出具了系山體滑坡所致的證明。后原告多次向被告某保險公司索賠,被告均以各種理由拒賠,故訴至本院。
上述事實,原告阿西木阿木提向本院提交了老虎臺鄉獸醫站及村委會證明各一份,證明原告阿西木阿木提家的牛是因山體滑坡致死。被告某保險公司不予認可,認為獸醫站及村委會沒有資格確認。本院對以上證據的真實性及對本案的證明力予以確認。
第三人拜城縣老虎臺鄉美其特村村委會向法院提交老虎臺鄉奶牛險標的清單導入標的信息,證明原告家的牛投保事實及投保牛的內部編碼為276681。原告阿西木阿木提及被告某保險公司無異議。本院對此證據的真實性及對本案的證明力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原告阿西木阿木提將自家的牛在村委會的集體安排下與村委會其他養殖戶共同在被告某保險公司進行了投保,該奶牛養殖保險合同合法有效。依據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奶牛養殖保險條款中的第三條第(三)項之規定,在保險期間,由于下列原因直接造成保險奶牛死亡,保險人按照保險合同的約定負責賠償:即泥石流、山體滑坡、地震。原告的主張符合保險合同約定,證據充分,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而被告某保險公司在庭審辯解中否認該牛不是山體滑坡致死,被告未提供責任免除的依據,故辯解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納。綜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四十四條、第六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二款、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的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五日內一次性賠付原告阿西木阿木提投保牛的保險金10000元。
二、第三人拜城縣老虎臺鄉美其特村村委會不承擔責任。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九條之規定,當事人申請執行的期間為二年,從履行期間的最后一日起計算。
案件受理費50元,減半收取25元由被告某保險公司承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提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阿克蘇地區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谷紅云
二0一六年六月十五日
書記員王羅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