吐爾松克尼吉與某保險公司意外傷害保險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09月06日
- 00:00
-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 作者:
(2016)新2926民初726號 意外傷害保險合同糾紛 一審 民事 拜城縣人民法院 2016-06-21
原告吐爾松克尼吉,住拜城縣。
委托代理人肉孜木合買提,新疆力拉律師事務所律師(一般授權代理)。
被告某保險公司(以下簡稱某保險公司)。
法定代表人田勁松,該公司總經理。
地址阿克蘇。
委托代理人楊晶,女,該公司職員(特別授權代理)。
原告吐爾松克尼吉訴被告某保險公司意外傷害保險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25日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谷紅云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吐爾松克尼吉及其委托代理人肉孜木合買提、被告某保險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楊晶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吐爾松克尼吉訴稱:2014年8月15日本人向被告某保險公司投保了機動車駕駛員意外傷害保險,交保費300元,該項保險賠償金額為90000元,保險期限為2014年8月16日至2015年8月15日。當天本人又向被告單位再次投保了機動車駕駛員意外傷害保險,并向被告交付200元保費,該向保險賠償責任限額為60000元,保險期限為2014年8月16日至2015年8月15日止。2015年7月5日,本人在拜城縣拜城鎮福樂城路段行走時不慎摔倒致右下肢損傷。經拜城縣人民醫院診斷:右髕骨開放性骨折。后轉庫車醫院救治,共住院治療18天,花去醫療費11073.70元。經新疆衡誠司法鑒定所鑒定:本人右下肢損傷程度評定為10級傷殘,后續醫療費8000元,誤工期180日,護理期90日,營養期90日。事后,我多次向被告某保險公司提出賠償請求,被告均以各種理由拒賠。故訴至法院,請求判令被告方賠償我150000元,并承擔訴訟費用。
被告某保險公司辯稱:原告在我公司投保機動車駕駛人員意外傷害保險屬實。理賠事項應按保險條款規定予以賠付。
經審理查明:2014年8月15日,原告吐爾松克尼吉向被告某保險公司投保了機動車駕駛人員意外傷害保險,交保費300元,保險期間自2014年8月16日零時起至2015年8月15日二十四小時止。保障項目:意外事故、殘疾給付、意外醫療費用補償,每人保險金額90000元,每次事故,急診限額500元,每次事故免賠額100元,給付比例80%,保險人給付意外醫療保險金不超過保險金額的20%,保險人累計給付的各項保險金以保險金額為限。當日原告吐爾松克尼吉又向被告某保險公司投保了一份機動車駕駛人員意外傷害保險,交保費200元,保險金額為60000元,保險期間自2014年8月16日零時起至2015年8月15日二十四小時止。除保險金額不同外其他保證項目與前份保單相同。2015年7月5日,原告在拜城縣拜城鎮福樂城路段行走時不慎摔倒致右下肢損傷。經拜城縣人民醫院診斷:右髕骨開放性骨折。后轉庫車醫院救治,共住院治療18天,花去醫療費11073.70元。經新疆衡誠司法鑒定所鑒定:原告右下肢損傷程度評定為10級傷殘,后續醫療費8000元,誤工期180日,護理期90日,營養期90日。事后原告向被告某保險公司提出理賠無果,故訴至法院。
上述事實,原告吐爾松克尼吉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證據:機動車駕駛人員意外傷害保險單兩份,證明保險事實;醫療票據、病例一組,證明傷情及花費金額;戶口本復印件,證明原告系城鎮戶口;鑒定意見書及鑒定費票據,證明傷殘等級及三期時間。被告某保險公司無異議。本院對以上證據的真實性及對本案的證明力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原告吐爾松克尼吉與被告某保險公司在平等、自愿的基礎上達成機動車駕駛人員意外傷害保險合同,其內容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亦不違反法律規定,合法有效。合同條款明確規定:意外事故、殘疾給付、意外醫療費用補償,每次事故免賠額100元,給付比例80%,保險人給付意外醫療保險金不超過保險金額的20%,保險人累計給付的各項保險金以保險金額為限。原告吐爾松克尼吉因意外事故要求被告支付醫療費、后續醫療費、殘疾賠償的請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的其他訴求無事實和法律根據,被告亦不予認可,本院不予采信。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八條、第四十四條、第六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一款、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的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內一次性賠償原告吐爾松克尼吉損失52301.36元{[醫療費(11073.70+8000)+殘疾賠償金(23214X20年X10%)]X80%-免賠100元}。
二、駁回原告吐爾松克尼吉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九條之規定,當事人申請執行的期間為二年,從履行期間的最后一日起計算。
案件受理費1650元,由原告吐爾松克尼吉負擔1074.68元,由被告某保險公司負擔575.32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提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阿克蘇地區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谷紅云
二0一六年六月二十一日
書記員王羅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