艾XX,劉XX,王X甲,某保險公司保險人代位求償權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09月0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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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wǎ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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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遼02民終4485號 保險人代位求償權糾紛 二審 民事 大連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6-09-20
上訴人(原審被告):艾XX,住湖北省鄂州市,現(xiàn)住普蘭店市。
委托代理人:李XX,系普蘭店市中心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大連市西崗區(qū)。
負責人:吳X,系該公司經(jīng)理。
委托代理人:王X乙、王X丙,均系遼寧蓮城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王X甲,住普蘭店市。
委托代理人:沙XX,系普蘭店市安波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劉XX,住遼寧省蓋州市。
委托代理人:張XX(系劉XX姐夫),住遼寧省營口市。
上訴人艾XX因與被上訴人某保險公司、王X甲、劉XX保險代位求償權糾紛一案,不服普蘭店市人民法院(2016)遼0214民初388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6年7月11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開庭進行了審理。上訴人艾XX及其委托代理人李XX、被上訴人某保險公司委托代理人王X乙、被上訴人王X甲及其委托代理人沙XX、被上訴人劉XX委托代理人張XX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艾XX上訴請求:二審法院依法改判,判令上訴人不承擔賠償責任或發(fā)回重審。事實和理由:一、一審法院在查明事實和認定事實均有明顯錯誤。1、一審法院認定某保險公司屬于代位求償是錯誤的。因為某保險公司和汪鋒之間是基于雙方之間的保險合同給予理賠的,而不是基于交通事故中的代位求償,某保險公司無權代位求償。2、上訴人不是交通事故相對方,一審判令上訴人承擔責任無法律依據(jù)。3、一審法院采信證人張某甲證言不符合證據(jù)認定規(guī)則,他與王X甲是直系親屬關系,他的證言不能采信。另外張某甲自己稱給艾XX打工,僅憑他自己所言無其它任何證據(jù)加以佐證,就認定上訴人與證人之某某與法某某,實際上上訴人已回老家,車輛已停止使用,王X甲私自開出,與上訴人無關。二、一審法院適用法律錯誤。一審法院在沒有證據(jù)認定上訴人與王X甲之間有勞務關系就適用《侵權責任法》第三十五條顯系錯誤,而適用《保險法》第60條中的第三者應是王X甲,本案是交通事故賠償糾紛,如果王X甲有證據(jù)證明與上訴人有勞務關系,可另案起訴上訴人,而不是一審所認定。三、一審法院根本沒有按中院裁定要求的查明事實,僅以譚某某為上訴人的個體負責人就認定王X甲是為上訴人提供勞務,缺乏證據(jù)支持,并且在沒有任何證據(jù)證明的情況下,就認定譚某某,張某甲、王X甲三人為上訴人送貨,于法某某。綜上所述,本案無論在事實認定上、證據(jù)采信上及適用法律上均有明顯錯誤,系錯案,請求二審予以糾正。
某保險公司辯稱,一、《保險法》第六十條“因第三者對保險標的的損害而造成保險事故的,保險人自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之日起,在賠償金額范圍內(nèi)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第三人請求賠償?shù)臋嗬??!笨梢姡徽撌腔诜ǘㄟ€是約定,保險人享有代位求償權,故而設立了保險人代位求償權的案由,在保險人向被保險人賠償了因保險事故造成保險標的損失后,保險人有權向第三者請求賠償,請求賠償?shù)姆秶闯霰kU金額,因此保險人的代位求償權應得到支持。二、本次一審庭審中上訴人本人到庭,其在庭審中明確表示譚某某是上訴人的工人,在上訴人不在時,譚某某是其臨時負責人,作為負責人,譚某某自然有權利安排工作事宜,事故發(fā)生時,王X甲是受譚某某安排駕駛車輛,譚某某的行為代表了上訴人本人的行為,因此本案的責任應由上訴人承擔,再有,上訴人作為車輛實際管理人,應對車輛嚴格管理,上訴人上訴稱車輛已經(jīng)停止使用,那么車鑰匙是如何到他人手上的,可見上訴人作為車輛管理人沒有盡到嚴格管理責任,基于管理人角度上訴人也應承擔責任。綜合上述理由,被上訴人認為一審法院已經(jīng)完全查明了案件上述,作出了正確裁判,二審法院應駁回上訴人的上訴請求,維持原判。
王X甲辯稱,不同意上訴人的上訴請求。一、一審法院對本案查明、認定事實清楚。1、本案是保險合同代位求償權糾紛,而不是機動車交通事故賠償糾紛,《保險法》第六十條第一款所規(guī)定的代位請求賠償權是包括交通事故在內(nèi)的所有因第三者對保險標的造成損害的案件,故一審法院認定本案被上訴人某保險公司有權取得代位求償權。2、本案的上訴人即車輛的所有人是送貨的受益人,而王X甲是無償幫助上訴人送貨,屬于幫工形式,依照《侵權責任法》第三十五條的規(guī)定,上訴人是本案的適格交通事故的相對方,一審法院判令上訴人承擔責任,依法有據(jù)。3、在一審庭審中,證人張某甲客觀地陳述了其親自感知的事實,該證人與王X甲之間只是親戚關系,并不屬于法律上所規(guī)定的直系親屬關系,且并沒有法律規(guī)定親戚間不能作證或證明無效。一審法院采信該證人證言符合證據(jù)認定規(guī)則。另外上訴人一審中已承認“案外人譚某某是廠子的負責人,上訴人當時在湖北老家,照顧病人,將廠子委托給譚某某負責,也認可證人張某甲多年為其拉送貨物是按照拉的貨物多少付工資”。王X甲是經(jīng)譚某某同意后由證人邀某某的,為上訴人開車送貨,上訴人所屬的車輛在事發(fā)前一直處在使用中,上訴人所稱“車輛已停止使用,王X甲私自開出”是不符合常理的,缺乏事實依據(jù)。二、一審法院適用法律正確。一審法院在證據(jù)確實充分的情況下,認定王X甲駕駛行為是為上訴人提供勞務行為,一審法院依據(jù)《侵權責任法》第三十五條規(guī)定,判令上訴人承擔侵權責任是正確的。因上訴人是《保險法》第六十條中本案適格的第三者,所以不需為雙方之間存在勞務關系事宜,由王X甲再另案起訴上訴人,故一審法院有權對上述事實作出認定。三、一審法院已按照大連市中級人民法院(2015)大民三終字第874號民事裁定書的要求查明了本案事實,上訴人在一審中認可其在回湖北老家期間,該廠委托給譚某某負責;證人張某甲為我方拉貨,按照拉的貨物多少付款。同時證人張某乙證明了該事實,并證實王X甲經(jīng)譚某某同意,駕駛上訴人車輛,三人一同為上訴人送貨。本著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上訴人應就自己提出的譚某某、張某甲、王X甲三人沒有為其開車送貨主張?zhí)峁┳C據(jù)加以證明,在無證據(jù)的情況下應承擔舉證不能的后果。綜上,一審法院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判決結果適當,本案并不構成《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中所規(guī)定的改判情形,請求二審法院查明本案事實,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劉XX辯稱,同意一審判決。
某保險公司(以下簡稱某保險公司)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判令三被告賠償原告保險理賠款損失55035元。另外,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2013年8月1日18時10分許,號牌XXX號小型越野車與號牌XXX號輕型普通貨車在同皮線28公里905米處相撞,致雙方車輛損壞。普蘭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雙方駕駛?cè)素摫敬问鹿释蓉熑?。另查,XXX號小型越野車車主為汪鋒,在原告某保險公司處投保了機動車損失險,投保金額為415000元,事故發(fā)生在投保期限內(nèi)。事故發(fā)生后,原告某保險公司對XXX號小型越野車車損情況進行了定損并依據(jù)保險合同向XXX號小型越野車的所有人汪鋒全額支付了理賠款110070元,并取得了相應的代位求償權。再查,XXX號輕型普通貨車登記車主為被告劉XX,但實際車主為被告艾XX并由其使用該車。艾XX認可,事發(fā)時,譚某某為其個體經(jīng)營的負責人,也認可證人張某丙多年為其拉送貨物。證人張某丙證實被告王X甲經(jīng)負責人譚某某同意,駕駛艾XX所有車輛XXX號輕型普通貨車,與譚某某及張某丙一同為艾XX的個體經(jīng)營送貨。一審法院認為,因第三人對保險標的的損害而造成保險事故的,保險人自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之日起,可在賠償金額范圍內(nèi)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第三者請求賠償?shù)臋嗬T婺潮kU公司依據(jù)與XXX車輛所有人汪鋒簽訂的保險合同如約給付了案涉車輛全部的車損理賠款后,經(jīng)汪鋒授權取得了對侵權人請求賠償?shù)臋嗬?。對于被告王X甲、艾XX辯稱原告某保險公司與案外人汪鋒關于車損估價、報價及理賠未經(jīng)其同意而不予以認可一節(jié),本院認為,原告某保險公司提交了機動車保險車輛損失情況確認書零部件更換項目清單(代詢單價)、修理項目清單等證據(jù)來證明對案涉車輛的實際報價,并未超出市場上或4S店對相關配件的價格,被告方也未能提出相反證據(jù)予以反駁。因此對于原告某保險公司的車損報價112370元,扣除殘值作價300元及案涉車輛XXX號輕型普通貨車投保交強險所應賠付的財產(chǎn)損失最高限額2000元,其理賠數(shù)額110070元,本院予以認可。本次交通事故原被告雙方對于交通事故認定書中的責任比例即同等責任未有異議,因此被告方應承擔XXX號小型越野車車損數(shù)額為55035元(110070X50%)。對于被告王X甲是否應承擔賠償責任一節(jié),因被告艾XX當庭認可,在事故發(fā)生時,案外人譚某某為其個體的負責人,而本次事故發(fā)生時,被告王X甲是經(jīng)譚某某同意,并與證人張某丙三人共同為該個體開車送貨,故本院可以認定王X甲駕駛行為是為被告艾XX提供勞務行為。依據(jù)《侵權責任法》第三十五條規(guī)定,被告王X甲為被告艾XX提供勞務,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接受勞務一方承擔侵權責任。對于被告王X甲稱其是無償幫助艾XX送貨屬于幫工性質(zhì)一節(jié),因僅有張某丙證人證言,而無其他佐證,本院無法查實,故不予以認可。因此被告王X甲開車肇事所造成的損害即車損數(shù)額55035元需由被告艾XX承擔。第二被告劉XX僅是肇事車輛XXX號的名義車主,該車實際為被告艾XX所有并由其使用,因此本次事故被告劉XX無責。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三十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jù)的若干規(guī)定》第二條之規(guī)定,判決:一、被告艾XX于本判決生效后三十日內(nèi)向原告某保險公司給付事故車輛車損理賠款計人民幣55035元;二、駁回原告某保險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一審案件受理費減半收取613元,由被告艾XX承擔。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院二審期間,當事人圍繞上訴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jù)。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證據(jù)交換和質(zhì)證。對于當事人二審爭議的事實,本院認定如下:上訴人艾XX提交的證人譚某某證言,因與普蘭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第XXX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簡易程序)認定的案涉交通事故事實相矛盾,本院不予采信。一審查明的事實屬實,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條“因第三者對保險標的的損害而造成保險事故的,保險人自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之日起,在賠償金額范圍內(nèi)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第三者請求賠償?shù)臋嗬?。”之?guī)定,本案某保險公司自其向被保險人XXX號小型越野車車主汪鋒賠償保險金之日起,即取得了代位求償權,其有權向致?lián)p方請求賠償。上訴人艾XX為案涉XXX號車輛的實際車主,對該車輛有管理義務,且在一審中承認肇事當天王X甲駕駛該車輛運送的是包括艾XX家在內(nèi)的四家貨物,可以認定王X甲為其提供勞務,因此對于王X甲駕駛案涉車輛致第三人損害,艾XX應承擔賠償責任。上訴人艾XX提出的上訴請求與理由,因無事實及法律依據(jù),本院不予支持。
綜上所述,艾XX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應予駁回;一審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1200元,由艾XX承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 判 長 安德惠
審 判 員 張國華
代理審判員 孫 琳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
書 記 員 劉 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