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險公司、郟縣王集鄉第一初級XX保險糾紛民事判決書
- 2020年08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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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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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民金終字第82號 保險糾紛 二審 民事 平頂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5-12-18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平頂山市新華區,組織機構代碼711222689。
代表人王正國,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馮同慶,男,漢族,住。系公司員工。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郟縣王集鄉第一初級XX,住所地郟縣。組織機構代碼417005384。
法定代表人林偉昌,校長
委托代理人時永濤,河南長順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孫自鋒,河南長順律師事務所實習律師。
上訴人與郟縣王集鄉第一初級XX(以下簡稱王集一中)保險合同糾紛一案,王集一中于2015年7月15日向河南省郟縣人民法院(以下簡稱原審法院)提起訴訟,請求:1、依法判令某保險公司賠償王集一中代其墊付給學生魏永豪的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費、傷殘賠償金、精神撫慰金、住院期間的護理費、交通費、出院后的護理費、營養費等各項費用共計40830元。2、訴訟費用由某保險公司負擔。原審法院受理后,于2015年10月12日作出(2015)郟民初字第1120號民事判決,某保險公司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訴。原審法院于2015年12月4日將此案移送本院,本院于同月7日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5年12月15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上訴人某保險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馮同慶,被上訴人王集一中的委托代理人時永濤、丁江煒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審認定,王集一中在某保險公司投保有校(園)方責任保險,保險單號為AZXXX3100714C000083,學生人數246人,保險期間自2014年9月2日零時起至2015年9月1日二十四時止。特別約定:1、每生每年最高賠償限額人民幣300000元;每所學校每次事故最高賠償限額人民幣4500000元,每所學校每年累計賠償限額人民幣4500000元。2、附加校方無過失責任保險保險責任:每生每年賠償人民幣150000元(包含醫療費用30000元);每所學校每次事故賠償限額人民幣1500000元;每所學校每年累計賠償限額人民幣3000000元。
2015年1月28日,王集一中學生魏永豪在學校課間活動時間不慎滑倒摔傷,于當日在王集鄉衛生院檢查治療,并于2015年1月29日入住王集鄉衛生院治療,診斷為:右脛腓骨多發性骨折。2015年2月15日出院,住院17天,支付醫療費570.25元(544.25元+26元),出院醫囑:臥床休養三個月,需專人護理。診斷證明書顯示:病人住院期間外出買膏藥,王集一中提供魏永豪在郟縣韋樓骨科醫院購買膏藥的票據,顯示醫藥費3140元。2015年2月24日、2015年4月1日,魏永豪分別在郟縣四知堂中醫院檢查支付放射費共計120元。2015年6月10日,王集一中委托平頂山利民法醫臨床司法鑒定所對魏永豪的傷殘等級進行鑒定,平頂山利民法醫臨床司法鑒定所于2015年6月26日出具傷殘等級鑒定意見書,顯示魏永豪構成十級傷殘。王集一中支付鑒定費700元。訴訟中,某保險公司對傷殘鑒定意見書提出異議,但在規定的時間內未提供書面的重新鑒定申請。2015年7月10日,經郟縣王集鄉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王集一中支付魏永豪共計40830.25元。原審另查明,1、2014年居民服務行業和其他服務業平均工資為28472元/年。2014年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為9416.1元/年。2、魏永豪,農村戶口。
原審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規定,保險合同當事人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王集一中在某保險公司投保有校方責任險,并依約定交納了保險費,現學生在校期間發生事故,某保險公司應按照約定進行理賠。魏永豪的損失為:1、醫療費3830.25元(570.25元+3140元+120元);2、營養費170元(10元/天×17天);3、伙食補助費510元(30元/天×17天);4、護理費,未提供護理人員的具體收入情況證明,出院醫囑顯示魏永豪需要臥床休息三個月,需要專人護理,故按照2014年居民服務行業和其他服務業平均工資標準計算,即28472元/年÷365天×(17天+90天)=8346.59元。5、交通費,根據魏永豪的傷情及住院治療情況,應予支持300元。6、傷殘賠償金,魏永豪13歲,為農村居民,按照農村居民標準計算,即9416.1元/年×20年×10%=18832.2元。7、鑒定費700元,為魏永豪做傷殘的實際支出,應予以支持。8、精神撫慰金,本次事故給魏永豪造成十級傷殘,對其精神造成較大痛苦,請求5000元,符合法律規定,應予支持。以上損失共計37689.04元。應由某保險公司支付給王集一中,對于王集一中多支付給魏永豪的部分,因無法律依據,不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五條、第十四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之規定,原審判決:
一、某保險公司于判決書生效后十日內支付郟縣王集鄉第一初級XX墊付款37689.04元;二、駁回郟縣王集鄉第一初級XX的其他訴訟請求。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821元,由郟縣王集鄉第一初級XX負擔63元,某保險公司負擔758元。
某保險公司不服判決上訴稱:1、原審沒有認定王集一中在魏永豪受傷事故中應承擔的責任,魏永豪在事故中應承擔的責任(因為魏永豪已是初中生,有一定的自我保護能力,應承擔相應的責任),就判決讓某保險公司承擔全部責任明顯是錯誤的,王集一中最多只能承擔50%的賠償責任。2、合同第九條約定精神損害撫慰金不屬于保險公司承擔責任,一審判決違反合同約定,明顯錯誤。3、保險合同第九條和第四條約定,間接損失和事先未經保險人同意提起訴訟的訴訟費用,不應由保險人承擔。故一審判決某保險公司承擔鑒定費700元、訴訟費758元是錯誤的。請求依法將一審多判的21694.52元予以改判;一、二審訴訟費由王集一中承擔。
王集一中答辯稱:1、校園方責任險分為有責賠償和無責賠償,不劃分責任大小,王集一中在魏永豪受傷事故中,負有責任,學校賠償魏永豪保險沒有超過有責限額;2、校園方責任險是依據教育部、財政部、中國保監會下發的通知進行投保的,通知明確規定賠償范圍依據最高法院關于審理民事賠償案件若干問題的司法解釋項目執行,保險公司提供的合同沒有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該條款不產生法律效力。3、鑒定費、訴訟費依據法律規定,保險公司應當賠償。原審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判決客觀公正,請求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本院經審理查明,原審認定證據、事實正確。另查明,2008年7月21日,河南省教育廳、河南省財政廳、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河南監管局關于進一步推進校方責任保險工作完善校園傷害的通知第二條第(三)賠償范圍:保險公司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條款規定的項目執行。
本院認為,2014年9月1日某保險公司與王集一中簽訂的校(園)方責任保險合同及相關文件不違反法律規定,其效力應予確認。合同簽訂后,王集一中按約定履行了繳納保險費的義務。在保險期限內,保險合同約定的保險賠付事由發生后,某保險公司應當按照合同及相關文件的約定履行向被保險人王集一中賠付保險金的義務。原審法院依照相關法律規定判決某保險公司支付王集一中墊付款37689.04元并無不當。關于賠償比例問題。因雙方簽訂的校(園)方責任保險合同中沒有賠償比例的約定,故某保險公司此上訴理由沒有法律或者合同依據,本院不予支持。關于精神損害撫慰金問題。河南省教育廳、河南省財政廳、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河南監管局關于進一步推進校方責任保險工作完善校園傷害的通知第二條第(三)賠償范圍規定:保險公司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條款規定的項目執行,上述司法解釋中包含有精神損害撫慰金的賠償項目。某保險公司提供的《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校(園)方責任保險(河南地區)條款》第六條,下列損失、費用和責任,保險人不負責賠償:(二)精神損害賠償。此條款屬于責任免除條款,是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自己擬定的格式條款,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七條第二款規定,對保險合同中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條款,保險人在訂立合同時應當在投保單、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對該條款的內容以書面或者口頭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確說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確說明的,該條款不產生效力。從本案某保險公司提供的保險條款的文字內容看,保險條款對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條款沒有顯著標志(如字體加粗、加大、相異顏色等),不能證明某保險公司已就免責條款的概念、內容、法律后果盡到了解釋和明確說明的法定義務。且此條款的規定與河南省教育廳、河南省財政廳、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河南監管局關于進一步推進校方責任保險工作完善校園傷害的通知精神相悖,故該條款不產生法律效力,某保險公司以此為由不承擔精神損失賠償金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鑒定費和訴訟費是王集一中在訴訟中的實際支出,某保險公司應當予以賠償。原審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處理并無不當,應予以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343元,由某保險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謝 磊
審判員 杜躍進
審判員 杜軍偉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八日
書記員 王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