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保險公司與崔學會等保險人代位求償權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09月06日
- 00:00
-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 作者:
(2016)京0106民初第17468號 保險人代位求償權糾紛 一審 民事 北京市豐臺區人民法院 2016-11-18
原告:甲保險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區。
負責人:王X,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張X甲,北京市中銀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北京萬泉緣出租汽車有限責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區。
法定代表人:劉XX,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畢XX,男,北京萬泉緣出租汽車有限責任公司職員。
委托訴訟代理人:張X乙,男,北京萬泉緣出租汽車有限責任公司職員
被告:乙保險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區。
負責人:盛XX,總經理。
原告與被告北京萬泉緣出租汽車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萬泉緣汽車公司)、被告保險人代位求償權糾紛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6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甲保險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張X甲、被告萬泉緣汽車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畢XX、張X乙到庭參加訴訟。乙保險公司經本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出庭。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甲保險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二被告共同賠償原告損失38492元(被告二在保險范圍內優先向原告賠償,不足部分由被告一賠償);2.判令被告承擔本案的訴訟費用。事實和理由:2015年1月6日,在北京市豐臺區南苑路崔學會駕駛×××出租車與吳淑娟駕駛的×××車輛(該車輛在原告處投保車輛保險,屬于保戶劉秋美所有)碰撞,致使×××車輛受損嚴重,事后花費修車費38492元。北京市交管局豐臺區交警支隊認定崔學會承擔事故全部責任。崔學會是被告一的工作人員,發生事故時屬于履行職務行為。2015年2月5日,原告與保戶劉秋美簽署了《機動車保險權益轉讓書》,將已獲賠部分的追償權轉移給原告,并協助原告行使代位追償權。2015年2月10日,原告向保戶支付了38492元車輛維修費。崔學會駕駛車輛在事故發生時在被告二處投保了三者險,為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的相關規定,現訴至法院。
萬泉緣汽車公司辯稱,崔學會的行為是該公司的職務行為,賠償先由該方公司負擔,亦認可交通事故責任,同時認可被告二已賠償該公司交強險2000元,該公司也派人對車損情況進行核查,但認為是原告定的修車費過高,其認可的維修費應該在27000元或28000元左右,具體修車費由法院酌定。
乙保險公司提交書面答辯狀辯稱,其已于2015年6月11日將賠款2100元支付給萬泉緣汽車公司,不應再承擔賠償責任,萬泉緣汽車公司應該將筆賠償款交付給原告。
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證據交換和質證。對當事人無異議的證據:甲保險公司提供的交通事故責任書、機動車保險權益轉讓書、匯款憑證,乙保險公司提交的證據銀行付款通知書、保險公司支付系統截屏,本院予以確認并在卷佐證。
庭審中,對雙方當事人有爭議的證據,本院認定如下:
甲保險公司提交的證據定損報告(含明細表)、維修發票、照片,證明涉案車輛損壞情況,且已經過保險公司定損,并按照定損額進行了實際修理。萬泉緣汽車公司不認可該證據的真實性,其辯稱發生交通事故時,定損報告中所記載的前大燈(右)及前示廓燈(右)并未損壞,不認可該證據的證明效力。本院認為該組證據反映了涉案車輛的相關情況,定損報告及照片亦記載了涉案車輛具體損壞的細節情況,故上述證據與本案具有關聯性,本院將結合其他證據綜合認定該組證據的證明效力。
根據當事人陳述和經審查確認的證據,本院認定事實如下:
2015年1月6日,崔學會駕駛×××出租車行駛至北京市豐臺區南苑路長途站附近時,與吳淑娟駕駛的×××車輛發生碰撞(該車輛在甲保險公司處投保車輛保險,屬劉秋美所有)碰撞,導致×××車輛受損嚴重。經北京市交管局豐臺區交警支隊認定崔學會負全部責任。事故發生后,劉秋美花費修車費38492元。2015年2月5日,李秋美與甲保險公司簽訂機動車輛保險權益轉讓書,約定:貴公司機動車輛保險×××號保單項下的賠款叁萬捌仟肆佰玖拾貳元(¥38492)已收到已賠部分,立書人同意將已獲賠部分的追償權轉移給貴公司,并協助貴公司行使代位追償權。劉秋美亦“確認已經轉讓所有與保險有關的權益”。2015年年2月10日,甲保險公司向劉秋美支付了38492元車輛維修費。后,甲保險公司要求二被告支付車輛維修費,二被告尚未償還,故甲保險公司訴至法院。
另查,崔學會系萬泉緣汽車公司的職工,萬泉緣汽車公司亦認可涉案交通事故發生時,崔學會的行為屬于職務行為。
再查,萬泉緣汽車公司為×××車輛在乙保險公司投保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險,2015年6月11日,乙保險公司向萬泉緣汽車公司賠付2100元,其中包括交通事故責任強制險2000元。
本院認為,因第三者對保險標的的損害而造成保險事故的,保險人自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之日起,在賠償金額范圍內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第三者請求賠償的權利。故,甲保險公司依法取得保險人代位求償權,萬泉緣汽車公司及乙保險公司未賠償甲保險公司維修費,其行為已構成違約,應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對此,本院具體闡述如下:
第一,萬泉緣汽車公司、乙保險公司應承擔賠償責任。本院認為,本案中,崔學會駕駛車輛與被保險人劉秋美投保的車輛發生交通事故,致使劉秋美的車輛損壞,且經交通部門認定崔學會負事故全部責任,因崔學會系萬泉緣汽車公司職員,其駕駛×××出租車發生交通事故時,屬于職務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三十四條規定:“用人單位的工作人員因執行工作任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用人單位承擔侵權責任。”故萬泉緣汽車公司需對被保險人劉秋美承擔賠償責任。因萬泉緣汽車公司為×××車輛在乙保險公司投保了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險,乙保險公司已將2000元賠償款支付給萬泉緣汽車公司,萬泉緣汽車公司亦同意將該筆款項交予原告,故萬泉緣汽車公司需先賠償劉秋美2000元。
第二,甲保險公司依法取得了保險人代位求償權。
本院認為,劉秋美現確認甲保險公司已付賠償金,并將其取得賠款的部分向萬泉緣汽車公司及乙保險公司追償的權利轉讓給甲保險公司。故甲保險公司依法可以在賠償金額范圍內代位行使劉秋美對萬泉緣汽車公司及乙保險公司請求賠償的權利。
第三,關于萬泉緣汽車公司辯稱涉案車輛維修費過高的意見,本院不予采信。本院認為,涉案交通事故發生后,甲保險公司及時對×××車輛進行了定損,共花費維修費38492元。其中定損明細表顯示前大燈(右)和前示廓燈(右)因損壞需予以更換,萬泉緣汽車公司辯稱事故發生時,該車的右前側未發生碰撞,而根據事故責任認定書記載的信息“與B車(×××車輛)右前部相撞”,以及交通事故發生時的照片,可以看出×××右前方已發生損壞。庭審中,經法庭明示,萬泉緣汽車公司亦未對×××提出定損申請。故萬泉緣汽車公司的該項辯稱意見,本院不予采信。
綜上,對于甲保險公司要求萬泉緣汽車公司承擔責任的請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乙保險公司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不影響本院根據現有證據及查明的事實依法作出裁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三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規定,判決如下:
一、北京萬泉緣出租汽車有限責任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甲保險公司38492元;
二、駁回甲保險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381元,由北京萬泉緣出租汽車有限責任公司負擔(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交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
代理審判員王偉
二○一六年十一月十八日
書記員柴娜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