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X甲與陳X甲、甲保險公司運輸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09月0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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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wǎ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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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閩0981民初4817號 運輸合同糾紛 一審 民事 福安市人民法院 2016-12-28
原告:林X甲,男,漢族,住福建省福安市。
委托訴訟代理人:林X乙,福安市中心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陳X甲,女,漢族,住福建省福安市。
被告:甲保險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安市。
主要負責人:陳X乙,經(jīng)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孫XX,男,該公司職員。
原告林X甲與被告陳X甲、運輸合同、保險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9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林X甲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林X乙、被告陳X甲、被告甲保險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孫XX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林X甲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陳X甲賠償林X甲瓷磚運輸破損損失43675元;2.甲保險公司在運輸保管合同理賠范圍內(nèi)直接賠付給林X甲。事實和理由:林X甲委托陳X甲所有的閩JXXXXX號貨車運輸瓷磚。2015年12月21日上午9時許,楊益民駕駛該車途經(jīng)寧武XX福安康XX路段時,貨車自燃,經(jīng)搶救和甲保險公司派員清點確認,甲保險公司于2016年6月29日出具《物損損失確認書》,確認物損損失共計39875元,轉(zhuǎn)運和上車費花費3800元。但至今雙方協(xié)商理賠無果。
陳X甲辯稱,應由甲保險公司負責賠償。
甲保險公司辯稱,1.對車上貨物損失經(jīng)核定為30875元,轉(zhuǎn)運費3800元屬陳X甲的營業(yè)收入不能計入損失。2.甲保險公司承保的承運貨物責任險保險金額10萬元,未投保不計免賠,應免賠20%。3.根據(jù)保單特別約定第5條約定,玻璃制品、陶瓷制品及皮革類、冷藏廂體、保溫廂體等不在車上貨物責任險保險責任范圍內(nèi)。本案車上貨物為瓷磚,在陶瓷分類中屬建筑陶瓷,不屬車上貨物險責任險保險范圍。
本院經(jīng)審理認定事實如下:2015年12月19日,林X甲與陳X甲簽訂一份《運輸協(xié)議》,約定:林X甲委托陳X甲運輸裝修材料,從江西省上高縣運瓷磚到福安,具體數(shù)量按廠方貨單或出倉單數(shù)量為準,每噸運費150元,陳X甲保證在運輸途中至卸車時不出現(xiàn)瓷磚丟失破損,若因上述原因造成經(jīng)濟損失,陳X甲無條件按價全部賠償,運費由收貨人驗收無誤后全部付清。2015年12月21日上午9時許,楊益民駕駛閩JXXXXX號貨車及閩JXXXXX車運輸瓷磚,途經(jīng)寧武XX福安康XX路段時,貨車發(fā)生自燃,車上瓷磚損失經(jīng)甲保險公司定損為30875元。事故發(fā)生后,林X甲支出瓷磚轉(zhuǎn)運費及上車費合計3800元。陳X甲系閩JXXXXX號貨車及閩JXXXXX車的所有人,楊益民系陳X甲雇傭的駕駛員。閩JXXXXX車在甲保險公司投保有承運貨物責任險,但未投保不計免賠率,責任限額10萬元,每次事故賠償適用20%的免賠率。保單特別約定:“下列貨物不在車上貨物責任險保險責任范圍內(nèi):蔬菜、水果、活牲畜,禽魚類和其他動植物,玻璃制品,陶瓷制品及皮革類、冷藏廂體、保溫廂體等”。
上述事實,有林X甲、甲保險公司提供的證據(jù)在卷佐證,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林X甲與陳X甲在自愿平等基礎(chǔ)上簽訂《運輸協(xié)議》,內(nèi)容客觀真實,應認定合法有效。陳X甲作為承運人應當將貨物安全運輸?shù)郊s定地點。現(xiàn)陳X甲雇傭的駕駛員楊益民在運輸過程中,貨車發(fā)生自燃,造成林X甲的瓷磚損毀,應由陳X甲承擔賠償責任。因陳X甲所有的閩JXXXXX車在甲保險公司投保有承運貨物責任險,故林X甲的損失可先由甲保險公司在承運貨物責任險限額內(nèi)賠付。林X甲的損失經(jīng)甲保險公司定損為30875元,扣除免賠率20%部分的損失為24700元(30875元X80%),甲保險公司應予賠付。甲保險公司免賠部分的損失6175元(30875X20%)及不在承運貨物責任險范圍內(nèi)的瓷磚轉(zhuǎn)運費、上車費3800元,合計9975元,應由陳X甲負責賠償。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七條規(guī)定:“訂立保險合同,采用保險人提供的格式條款的,保險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單應當附格式條款,保險人應當向投保人說明合同的內(nèi)容。對保險合同中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條款,保險人在訂立合同時應當在投保單、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對該條款的內(nèi)容以書面或者口頭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確說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確說明的,該條款不產(chǎn)生效力。”第十九條規(guī)定:“采用保險人提供的格式條款訂立的保險合同中的下列條款無效:(一)免除保險人依法應承擔的義務或者加重投保人、被保險人責任的;(二)排除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依法享有的權(quán)利的。”本案中,甲保險公司提供的保單雖特別約定:陶瓷制品不在車上貨物責任險保險責任范圍內(nèi),投保人陳X甲亦在上述特別約定下方簽字,但陶瓷制品的外延十分廣泛,按用途劃分,主要包括日用陶瓷、藝術(shù)陶瓷、工業(yè)陶瓷、建筑-衛(wèi)生陶瓷等,而甲保險公司未舉證證明其已對陶瓷制品的概念、外延作提示或者明確說明或者列舉,對投保人明顯不利,該條款屬免除保險人依法應承擔的義務的格式條款,應認定不產(chǎn)生效力,故甲保險公司關(guān)于本案損失不屬貨物責任險保險責任范圍的辯解,本院不予采納。林X甲陳述破損的瓷磚實際有650箱,定損時已扣除100箱進行,且破損的瓷磚不能回收使用,故不能扣除殘值,但未提供證據(jù)證明,本院難以采納。綜上所述,甲保險公司應賠償林X甲損失24700元,陳X甲應賠償林X甲損失9975元。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quán)責任法》第三十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八條、第二百九十條、第三百一十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七條、第十九條、《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民事訴訟證據(jù)的若干規(guī)定》第二條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甲保險公司應在承運貨物責任險限額內(nèi)賠償林X甲損失24700元,該款自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付清;
二、陳X甲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賠償林X甲損失9975元;
三、駁回林X甲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訴訟費892元,減半收取計446元,由林X甲負擔25元,由陳X甲25元,由甲保險公司負擔396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或者代表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寧德市中級人民法院。(上訴案件受理費繳納辦法:到本院領(lǐng)取省財政廳印制的人民法院訴訟費用繳費通知書,至遲在上訴期滿后七日內(nèi)預交到寧德市中級人民法院,逾期不交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審判員 鄭寶龍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書記員 詹 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