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險公司、薛XX公路旅客運輸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08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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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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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中民一終字第1237號 公路旅客運輸合同糾紛 二審 民事 新鄉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5-12-16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新鄉市。
負責人林永興,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王冬菊、王斌勝,公司員工。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薛XX,女,漢族,住孟津縣。
委托代理人李惠民,男,漢族,住封丘縣。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獲嘉縣汽車運輸公司,住所地:獲嘉縣。
法定代表人蔣峰,經理。
委托代理人李金勇,副經理。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郭XX,男,漢族,住輝縣。
委托代理人王立鵬,河南中原法匯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薛XX、獲嘉縣汽車運輸公司、郭XX公路旅客運輸合同一案,薛XX于2015年5月11日向河南省獲嘉縣人民法院(以下簡稱原審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判令:獲嘉縣汽車運輸公司、郭XX、某保險公司賠償其各項損失206149.61元,保留追訴后期治療等各項費用的賠償權利;訴訟費用由獲嘉縣汽車運輸公司、郭XX、某保險公司負擔。原審法院于2015年7月16日作出河南省獲嘉縣人民法院(2015)獲民初字第857號民事判決。某保險公司不服原判,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5年9月16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某保險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冬菊、薛XX的委托代理人李惠民、獲嘉縣汽車運輸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金勇、郭XX及其委托代理人王立鵬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審查明:2014年9月18日16時17分許,張海勇未依法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駕駛豫G×××××重型自卸貨車沿輝上線由東向西行駛至洪洲橋時,駛入路左側時與相對方向行駛的馬長武持A1A2型駕駛證駕駛的豫G×××××大型普通客車載薛XX、吳光有、韓社香、姜克盈、李士英、韓培浩、王應瑞、徐其其、孫夢發生相撞,造成車輛損壞,薛XX、馬長武、吳光有、韓社香、姜克盈、李士英、韓培浩、王應瑞、徐其其、孫夢受傷的交通事故,事故發生后張海勇逃逸。該事故經輝縣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處理,于2014年9月29日作出第20141448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張海勇承擔本次事故的全部責任,薛XX、馬長武、吳光有、韓社香、姜克盈、李士英、韓培浩、王應瑞、徐其其、孫夢無責任。該事故發生后,薛XX當即被送往新鄉市第二人民醫院治療,經診斷薛XX的傷情為:1、創傷性休克;2、重度顱腦損傷⑴左側額葉、顳葉腦挫裂傷,⑵蛛網膜下腔出血;3、右眼外傷、右框內壁骨折;4、口腔頜面部損傷⑴頜面部多發軟組織挫裂傷伴局部組織皮膚缺失,⑵右側上下唇撕裂傷伴右側口角開裂,⑶上頜前牙區上頜骨骨折伴牙列缺損,⑷舌體切割傷,⑸右側鼻骨、右側上頜竇前壁骨折;5、肺挫裂傷;6、左肩關節開放性損傷,左側鎖骨、左側肩胛骨骨折;7、左肩部皮膚撕脫傷。薛XX在新鄉市第二人民醫院住院治療82天,于2014年12日9日出院,住院期間1人護理,產生醫療費合計款129743.05元(其中包含在新鄉市佐今明大藥房連鎖有限責任公司購買西藥370元,在新鄉市胖東來百貨有限公司西藥大藥房購買藥品526元)。出院醫囑為:院外繼續治療。經輝縣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委托,2015年4月7日,河南國信司法鑒定中心作出新國信司鑒中心[2015]臨鑒字第80號法醫臨床司法鑒定意見書,認定薛XX:1、因交通事故致⑴頜面部多發軟組織挫裂傷伴局部組織皮膚缺失、右側上下唇撕裂傷伴右側口角開裂,經住院積極手術治療,現遺留右側面部細小瘢痕總面積約43(平方厘米),該損傷后果已構成Ⅸ(九)級傷殘;⑵右眼外傷、右側框內壁骨折,經住院積極治療,現遺留右眼瞼下垂、右眼球稍內陷的后遺癥狀,該損傷后果已構成(十)級傷殘;2、護理依賴程度為部分護理依賴,其出院后的日常生活暫需他人護理,護理期限擬定為60日,護理人數為1人。薛XX因鑒定傷殘產生鑒定費2200元。出院后因賠償問題未能協商一致,故薛XX訴至原審法院。
另查明,郭XX駕駛的豫G×××××大型普通客車車輛登記所有人為獲嘉縣汽車運輸公司,實際所有人為郭XX,該車由郭XX在聯合財險公司購買了附加司乘人員責任保險,限額為300000元每人,發生本案交通事故時在上述保險期間。2014年度農村人均純收入為9416.10元/年;2014年度河南省居民服務業和其他服務行業工資為28472元/年。
原審認為:承運人應當按合同約定將旅客安全運輸到約定地點,對運輸過程中造成旅客傷亡,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薛XX乘坐郭XX實際所有的豫G×××××大型普通客車出行,雙方之間形成了公路旅客運輸合同關系。薛XX在乘坐該車輛的過程中發生交通事故遭受人身損害。薛XX可按交通事故要求侵權人承擔民事賠償責任,也可按客運合同要求承運人承擔賠償責任,屬法律的競合,薛XX有選擇起訴的權利。而在本案中,薛XX選擇起訴承運人,要求承運人承擔賠償責任符合有關法律規定,且在運輸過程中也并非因薛XX自身健康的原因或者故意或重大過失造成的傷情,故承運人即郭XX應當承擔因本次事故造成的薛XX各項損失的賠償責任。薛XX要求獲嘉縣汽車運輸公司承擔賠償責任。郭XX所有的豫G×××××大型普通客車登記所有人為獲嘉縣汽車運輸公司,郭XX、獲嘉縣汽車運輸公司之間系掛靠關系,根據相關法律規定,獲嘉縣汽車運輸公司應對薛XX的損失承擔連帶賠償責任。豫G×××××大型普通客車由郭XX在聯合財險公司處投保有附加司乘人員責任保險,限額為每人300000元,且發生本案交通事故時在上述保險期間,故聯合財險公司應在上述保險限額內賠償薛XX的各項損失。薛XX的損失超出上述保險的部分,由郭XX承擔,獲嘉縣汽車運輸公司承擔連帶賠償責任。聯合財險公司辯稱:在與郭XX簽訂的保險合同中約定了醫療費的保險限額為120000元,死亡傷殘賠償金的保險限額為180000元,薛XX的損失應在各分項限額內計算,超出各分項限額的部分不應承擔賠償責任。但其未遞交相關的證據證明郭XX在購買該保險時已對其盡到了明示告知的義務,故對聯合財險公司該項辯稱不予支持,聯合財險公司應在300000元限額內承擔薛XX的全部損失。
薛XX要求醫療費129743.05元,結合其向法庭遞交的醫療費票據,予以支持。薛XX要求按照142天計算住院伙食補助費和營養費,其住院伙食補助費為2130元,營養費為2130元,結合其向法庭遞交的住院病歷,在病歷中載明薛XX實際住院天數為82天,故其要求計算的天數有誤,應按照其實際住院82天計算住院伙食補助費和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為1230元(15元/天×82天),營養費為1230元(15元/天×82天)。薛XX要求按照2014年度農村人均純收入計算誤工費至定殘前一日,為5185.30元,要求按照河南國信司法鑒定中心的鑒定意見書計算殘疾賠償金,為39547.26元。結合河南國信司法鑒定中心的鑒定意見書,薛XX要求計算的上述兩項損失的標準和依據符合相關法律規定,予以支持。薛XX要求按照29041元/年計算護理費,其計算參照的標準和時間均有誤。結合薛XX的住院病歷,其住院期間的護理費應為6396.45元(28472元/年÷365天×82天),出院后的護理費,結合河南國信司法鑒定中心的鑒定意見,出院后為部分護理依賴,故其出院后的護理費為2340.16元(28472元/年÷365天×60天×50%)。薛XX要求交通住宿費3915.50元,結合其住院的天數和住院地點,酌定其交通費1000元。薛XX要求精神撫慰金10000元,各被告辯稱其要求精神撫慰金數額過高,鑒于本次事故造成薛XX受傷致殘,給其本人帶來精神痛苦和心靈創傷,結合在本次事故中當事人的過錯程度、負擔能力和當地的生活水平,其要求精神撫慰金理由正當,對其要求的精神撫慰金予以支持。綜上,因本次事故造成薛XX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費、護理費、誤工費、殘疾賠償金、交通費、精神撫慰金合計款196672.22元(129743.05元+1230元+1230元+5185.30元+39547.26元+6396.45元+2340.16元+1000元+10000元)。上述損失未超出聯合財險公司附加司乘人員責任保險300000元的限額,故聯合財險公司應在保險限額內予以全部承擔。薛XX要求鑒定費2200元,該費用由郭XX予以承擔,獲嘉縣汽車運輸公司承擔連帶責任。薛XX要求保留二次手術治療的費用,鑒于其二次手術的費用尚未實際產生,薛XX可待實際發生后另行主張。對薛XX請求超出核定的部分,不予支持。原審判決:一、聯合財險公司于判決生效后三十日內一次性賠償薛XX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費、護理費、誤工費、殘疾賠償金、交通費、精神撫慰金合計款196672.22元;二、郭XX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一次性賠償薛XX鑒定費2200元,獲嘉縣汽車運輸公司對該鑒定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三、駁回薛XX的其他訴訟請求。如果未按照判決書指定的期限履行給付金錢義務的,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4392元,減半收取為2196元,由郭XX承擔,獲嘉縣汽車運輸公司承擔連帶責任。
某保險公司上訴稱:一、郭XX在某保險公司為其所有的豫G×××××號車投保承運人責任險,保險合同明確約定傷殘賠償限額180000元,醫療費用限額120000,郭XX按照相應的保險費率繳納了保險費。一審核定薛XX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費共計132203.05元超出合同約定的醫療費用賠償限額12203.05元。一審以上訴人未明確告知為由判決上訴人在承運人責任險范圍內超限額承擔賠償責任,違反合同約定損害了上訴人的合法權益。二、根據《道路客運承運人責任保險條款》第五條第四款的規定,上訴人已盡到明確告知義務,精神損害撫慰金不應賠償。三、上訴人去交警隊調查落實,薛XX已從承擔全部責任的肇事司機方得到了30000元的賠償,一審未予扣除。請求依法改判,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承擔。
薛XX辯稱:一、承運人責任險300000元不應按傷殘賠償限額、醫療費用限額分項處理,薛XX在一審主張并未超過每人300000元的限額。二、精神損害撫慰金應當支持。三、給予薛XX30000元的賠償義務人不是本案當事人,上訴人不能提供證據證明其主張,此30000元不應扣除。請求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獲嘉縣汽車運輸公司辯稱:請求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郭XX辯稱:一審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當予以維持。對于上訴人提出的限額的問題,一審已經查明屬于格式條款,郭XX投保時保險公司未明確告知和說明,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六條,投保三十萬的保險不應當按照保險公司提出的方案計算。對上訴人提出的薛XX領取30000元的問題,這是一審開庭后了解的情況,車主王紅偉、司機張海勇給交警隊,薛XX去交警隊領的這30000元錢,是否扣除不發表意見,請求依法認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條的規定,保險公司應當先賠償,然后再向第三方追償。
根據雙方當事人的上訴、答辯、陳述情況,并征詢當事人意見,本院歸納本案二審爭執焦點如下: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費是否超出合同約定賠償限額;精神損害撫慰金應否支持;薛XX是否從肇事司機張海勇處獲得30000元賠償款,此款應否扣減。
本院經審理查明:薛XX收到肇事司機張海勇方支付的30000元賠償款。本案其他事實與原審認定一致。
本院認為:關于醫療費是否超出保險限額的問題。道路客運承運人責任保險單顯示醫療費的保險限額為120000元,死亡傷殘賠償金的保險限額為180000元,薛XX的損失應在各分項限額內計算,超出各分項限額的部分保險公司不應賠償。一審在未分項的情況下計算薛XX的損失不當,本院予以糾正。
關于精神損害撫慰金應否支持的問題。根據最高人民法院(2006)民監他字第1號答復函意見,承運人雖在交通事故中無過錯,但在旅客提起的客運合同糾紛訴訟中,應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三百零二條的規定,對旅客的傷亡承擔損害賠償責任。旅客關于精神損害的賠償請求,應向造成交通事故的侵權人主張。在旅客僅選擇提起客運合同糾紛訴訟的情況下,人民法院不應支持其向違約責任人主張精神損害賠償的訴訟請求。本案中受害人薛XX以運輸合同為由訴至原審,故薛XX以違約之訴主張精神損害撫慰金于法無據,本院不予支持。
關于薛XX是否從肇事司機張海勇處獲得30000元賠償款,此款應否扣減的問題。在二審庭審中,經本院釋明,薛XX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內向法庭說明情況,應視為收到了肇事方支付的30000元賠償款。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條“因第三者對保險標的的損害而造成保險事故的,保險人自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之日起,在賠償金額范圍內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第三者請求賠償的權利。前款規定的保險事故發生后,被保險人已經從第三者取得損害賠償的,保險人賠償保險金時,可以相應扣減被保險人從第三者已取得的賠償金額。保險人依照本條第一款規定行使代位請求賠償的權利,不影響被保險人就未取得賠償的部分向第三者請求賠償的權利。”的規定,鑒于薛XX收到了肇事方支付的30000元賠償款,某保險公司賠償保險金時,可以相應扣減。
據此,薛XX的損失有:醫療費129743.05元、住院伙食補助費為1230元(15元/天×82天)、營養費為1230元(15元/天×82天)、誤工費5185.30元、殘疾賠償金39547.26元、護理費應為8736.61元(包括住院期間的護理費6396.45元和出院后的護理費2340.16元)、交通費1000元,以上共計186672.22元。扣除薛XX已經得到的30000元賠償款,下余156672.22元,由聯合財險公司在道路客運承運人責任保險限額內承擔(包括醫療費用限額120000元和傷殘賠償金36672.22元)。關于鑒定費,根據運輸合同的相對性原則,獲嘉縣汽車運輸公司作為承運人應承擔賠償責任,一審判決郭XX、獲嘉縣汽車運輸公司承擔連帶賠償責任不當,本院予以糾正。薛XX要求的后續治療費用可待實際發生后另行主張。
綜上所述,原審認定事實基本清楚,但適用法律有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二)項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維持河南省獲嘉縣人民法院(2015)獲民初字第857號民事判決第三項;
二、變更河南省獲嘉縣人民法院(2015)獲民初字第857號民事判決第一項為: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五日內賠償薛XX醫療費、護理費、誤工費、殘疾賠償金、交通費等共計156672.22元;
三、變更河南省獲嘉縣人民法院(2015)獲民初字第857號民事判決第二項為:獲嘉縣汽車運輸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賠償薛XX鑒定費2200元。
如果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一審案件受理費4392元,減半收取2196元,由獲嘉縣汽車運輸公司負擔。二審案件受理費1355元,由薛XX負擔871元,由某保險公司負擔484元。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 判 長 周云賀
審 判 員 劉 輝
代理審判員 浮代飛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六日
書 記 員 任禹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