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林昊森木業有限公司與某保險公司保險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09月0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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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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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1002民初640號 合同糾紛 一審 民事 牡丹江市東安區人民法院 2016-12-26
原告:海林昊森木業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龍江省海林市。
法定代表人:于XX,該公司執行董事。
委托訴訟代理人:石XX,黑龍江學府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黑龍江省牡丹江市東安區。
代表人:肖軍,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趙X,黑龍江省文龍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封X,男,某保險公司職工。
原告海林昊森木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昊森公司)與被告保險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張晨明獨任審判,因案情復雜,轉為普通程序審理,于2016年11月8日、12月16日二次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第一次開庭,原告的委托訴訟代理人石XX、被告的委托訴訟代理人趙X、封X到庭參加訴訟,第二次開庭,原告的委托訴訟代理人石XX、被告的委托訴訟代理人趙X到庭參加訴,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昊森公司訴稱:2015年9月18日原告昊森公司就39件闊葉單板向被告投保了國內水路、陸路貨物運輸保險。原告將上述貨物交黑MXXX77/黑MXXX8掛車承運,承運車輛行駛至高速公路天津方向50KM+900M處發生交通事故致貨物損失。原告即向被告出險報案。并按照被告的要求,將受損貨物施救并運回原告處供被告勘驗定損。經被告核定報廢貨物24件,損失金額340200元。(扣除免賠率5%,損失金額為323190元),被告在收到原告的索賠后,以原告應當向肇事車輛豫AXXX90/豫AXXX0掛的保險公司要求賠償為由拒絕向原告賠償。故原告起訴至法院,要求被告立即給付保險金323190元;賠償施救費28000元,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被告某保險公司辯稱:原告所述與事實不符,本案事故發生后,因豫AXXX90號車輛在事故中承擔全部責任,該車輛保險公司對原告貨物損失進行了鑒定,并依據鑒定結論,現已對原告貨物損失進行了賠償,依據被告承保的國內水路、陸路運輸保險條款13條約定,貨物發生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損失,如果根據有關約定及法律規定應當由承運人或者其他第三者負責賠償部分或全部的,被保險人首先向承運人或第三者索賠,如被保險人提出要求,保險人進行追償,本案中原告已經向第三方負賠償責任的保險公司索賠,因此在本案中,再行向被告提出索賠屬于重復賠償,而根據保險法第61條,關于財產損失的擬補原則,明顯存在不當得利,并涉嫌騙保,而且直接損害被告依據保險法第60條規定,向有責任的第三方有責任追償的保險追償權的實現,由此嚴重損害被告合法權益。綜上,依據上述事實及法律規定,被告請求法院依法駁回原告全部的訴訟請求,另外,被告認為原告的要求賠償過高,與實際不符。訴訟費用及施救費用不屬于保險范圍。
本案調查的重點:被告方是否依據保險合同向原告賠付貨物損失及賠付的具數額。
審理中原告昊森公司為支持其主張,向法庭舉證如下:
證據一,國內水路、陸路貨物運輸保險投保單、國內水路、陸路貨物運輸保險憑證、中國建設銀行網上銀行電子回執各1份。意在證明,原告于2015年9月18日與被告訂立了國內水路,陸路貨物運輸保險合同,被保險人為原告。保險合同中約定保險金額42萬元,貨物名稱為闊葉單板,數量為39件,起運時間為2015年9月18日,運輸工具為黑MXXX77黑KXXX8掛(筆誤,應為黑MXXX8掛)。原告并已足額繳納保險費(預付),險保險合同已經依法成立、生效,具有法律效力,被告應按照保險合同約定承擔保險責任。
被告對于此組證據真實性不認可,認為投保單和保險憑證上的運輸車輛為KG038掛不是黑MXXX8掛。如投保單或保險憑證填寫存在錯誤,投保人應向保險人申請保單批注,不應是該證據中手寫的且并非被告填寫,是何人填寫不清楚。
本院認為:此份證據中投保單和保險憑證上對于運輸工具黑KXXX8掛系筆誤應為黑MXXX8掛的手寫說明上加蓋了被告單位的公章,結合本案其他證據,可以證實投保的掛車為黑MG038的事實,故本院對此組證據否予以確認。
證據二,昊森木業發車碼單、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事故經過、昊森木業9.20車禍損失明細各一份。意在證明:黑MXXX77黑KXXX8掛車裝載保險標的于2015年9月20日行駛至沿海高速公路天津方向50KM+900M發生交通事故,致車上貨物損失。原告即向被告報案,根據被告的要求,原告將貨物施救并運回牡丹江市原告處,經被告派員查勘,單板共計報廢24件,定損金額為340200元(被告定損金額340200元扣除免賠率5%后的金額即323190應由被告賠償);其余15件單板改短板、窄板6件。原、被告商定對15件未全損單板未予定損,折抵殘值,15件板材損失原告未向被告索賠的事實。
被告對該組證據認為1:對交通事故責任認定無異議,事故責任認定證實發生事故的車輛是黑MXXX8掛,并非原告出示證據投保單中記載的黑KXXX8掛;發車碼單是復印件對真實性不認可;9.20車禍損失的明細并沒有被告的確認,無法證實貨損損失數額,對事故經過沒有異議。
本院認為:對于原告提供的昊森木業發車碼單系復印件,被告不予認可,故對此份證據本院不予以確認;因在昊森木業9.20車禍損失明細上有被告單位非車險查勘員(包括貨運查勘)金輝東的簽字認可,本院對此份據及被告無異議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事故經過予以確認。
證據三,源興物流貨物運輸協議書,黑龍江省增值稅專用發票各一份、意在證明:原告根據被告要求施救并將受損貨物運回牡丹江市供被告查勘定損產生施救、運輸費用28000元的事實。該費用應由被告賠償。
被告對此份證據認為1:真實性無異議,關聯性有異議,發票和運輸協議無法證實是由于運輸交通事故受損所產生的費用,這兩份證據與本案無關聯性,無法證實是被告同意進行運輸所產生費用。
本院認為:原告貨物受損發生交通事故是在沿海高速公路天津方向50KM+900M處,被告在出據的事故經過中認可與被保險單位聯系返回廠家,保險公司的查勘人員赴廠對損失情況進行查勘核實,故本院對此組據予以確認。
審理中被告太平洋財險牡丹江支公司為支持其主張,向法庭舉證如下:
證據一,公告委托書復印件一份及信德保險公估有限公司報告復印件一份。意在證明:本案事故發生后,豫AXXX90車輛三者險承保公司人壽財產保險公司河北省分公司已經委托公估公司對原告的貨物損失進行了評估鑒定,原告貨物損失為191268元,原告在訴狀中向被告提出索賠數額明顯高于實際損失,并且原告沒有提供任何司法鑒定證實其貨物損失金額,應承擔舉證不利后果。
原告對此份證據認為:對形式要件證據來源的合法性,內容的真實性與本案的關聯性及證明的問題均有異議,該證據使復印件,無法對其真實性判斷。該證據記載的內容與本案原、被告無任何聯系,不對本案原、被告產生任何作用,該組證據不能對被告的代證事實產生證明作用。
本院認為:因此組證據均為復印件,原告不予認可,故對此組證據本院不予以確認。
證據二,信德保險公估有限公司作出的公估報告書一份(法院依原告申請調取)。意在證明:該報告可以證實,黑MXXX77,黑MG038車輛貨物損失金額為192168元,原告向被告提出的貨物損失金額過高。
原告對此份證據認為:對證據的形式要件沒有異議,對證據的合法性,真實性,關聯性有異議,認為公估報告上載明,“公估報告僅供委托方作為處理工作的參考依據。”公估的委托單位是中國人壽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不是本案訴訟當事人委托,對本案事實沒有證據的作用,不應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證據。而且,公估報告載明,實施公估活動的公估師為三人,分別是張份栓,孟軍,張濤,而實際到現場參與查勘的公估人只有張濤,其他兩名公估人員系掛名,沒有參與現場查勘和公估活動,公估程序明顯違法。此外,委托人在公估委托書中沒有委托保險理算項目(詳見公估報告),但在公估報告中為了關照委托人,超出委托事項進行了保險理算,公估程序違法,主觀傾向性明顯。綜上,該公估報告不應作為本案證據,對證明問題不應采信。
本院認為:信德保險公估有限公司作出的公估報告書并非原、被告共同委托,而是中國人壽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針對投保的豫AXXX90車發生交通事故后,作出的單方公估情況,且在公估報告載明,“公估報告僅供委托方作為處理工作的參考依據。故本院對此份證據不予以確認。
根據當事人舉證、法庭調查及本院對上述證據的認證意見,本院確認本案事實如下:
2015年9月18日原告昊森公司就39件闊葉單板向被告某保險公司投保了國內水路、陸路貨物運輸保險。被告給原告出據了國內水路、陸路貨物運輸保險投保單及國內水路、陸路貨物運輸保險憑證,在投保單上載明:貨票運單號碼黑MXXX77黑KXXX8掛,貨物名稱闊葉單板,件數重量39件,目的地廣東省中山市,運輸工具起運日期汽運2015.9.18,保險金額42萬元,保險費168元。在保險單的右下角,有田雪梅(牡丹江市海邦運輸有限公司職工)用手書寫的“本保單中運輸工具黑KXXX8掛系筆誤應為MG038掛特此證明。2016年8月1日,田雪梅”。在書寫的字體上,加蓋了被告單位的工章。在保險憑證上載明的內容除與投保單一致外,另外機打寫明:被保險人、投保人海林昊森木業有限公司,汽運黑MXXX77黑KXXX8掛,免賠:每次事故絕對免賠損失5%,在保險憑證的右下角,也有田雪梅用手書寫的“本保單中運輸工具黑KXXX8掛系投保單填寫有筆誤應為MG038掛特此證明。2016年8月1日田雪梅”。在書寫的字體上,也加蓋了被告單位的工章。保險憑證后有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國內水路、陸路貨物運輸保險條款,第十三條為貨物發生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損失,如果根據法律規定或者有關約定,應當由承運人或其他第三者負責賠償部分或全部的,被保險人應首先向承運人或其他第三者索賠。如被保險人提出要求,保險人也可以先予賠償,但被保險人應簽發權益轉讓書給保險人,并協助保險人向責任方追償。原告投保后將上述貨物交黑MXXX77/黑MXXX8掛車承運,承運車輛行駛至高速公路天津方向50KM+900M處發生交通事故致貨物損失。2015年11月19日河北省公安廳高速公路交通警察總隊秦皇島支隊機場大隊冀(高)交(機)認字【2015】第2015092008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2015年9月20日時22分許,機動車駕駛人趙全洪駕駛黑MXXX77/黑MXXX8掛豪濼重型半掛車行駛至沿海高速天津方向50KM+900M處時,撞在因前方事故現場壓車而停在第二行車道的由機動車駕駛人陳立成駕駛津AXXX90/津BXXX0掛半掛車后部,致使津AXXX90/津BXXX0掛半掛車受撞擊車體前移與已經發生事故停在第二行車道的魯QXXX8W/魯QXXX5掛重型半掛貨車尾部撞擊,后機動車駕駛人劉洪濤駕駛豫AXXX90/豫AXXX0掛東風牌重型半掛車撞在黑MXXX77/黑MXXX8掛豪濼重型半掛車尾部,造成黑MXXX77/黑MXXX8掛豪濼重型半掛車駕駛人趙洪全,乖車人,豫AXXX90/豫AXXX0掛東風牌重型半掛車乖車人葛海青受傷,三車不同程度損壞,黑MXXX77/黑MXXX8掛豪濼重型半掛車上貨物受損的交通事故。豫AXXX90/豫AXXX0掛東風牌重型半掛車駕駛人劉洪濤負此次道路交通事故第二次碰撞的全部責任。
又查,2015年9月20日原告向被告出險報案。被告與被保險單位聯系,將受損貨物運回原告單位,原告委托牡丹江源興道路運輸有限公司將損失貨物運輸到原告單位,共花費運輸費用28000元,貨物于2015年9月27日返回廠家,2015年9月29日被告單位非車險查勘員(包括貨運查勘)金輝東在昊森木業9.20車禍損失明細上簽字,該損失明載明:“1、總發車數量:39478.5平方米X10.5元/平方米=414,618.75元(39件)2、損失數量:32400平方米X10.5元/平方米=191,362.5元,運回數量:29件,其中報廢數量14件14175平方米X10.5平方米=148,837.5元,其余15件改短板、窄板6件:(6075平方米),金輝東(太平洋)2015年9月29日。”
再查,原告昊森公司沒有向豫AXXX90/豫AXXX0掛東風牌重型半掛車乖車投保的中國人壽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主張理賠,被告某保險公司也未向原告昊森公司進行任何賠付。現受損的貨物已不存在。
本院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九條第一款規定,保險合同是投保人與保險人約定保險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原告昊森公司就39件闊葉單板向被告某保險公司投保了國內水路、陸路貨物運輸保險,被告給原告出據了國內水路、陸路貨物運輸保險憑證,保險憑證屬于保險合同,是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不違反法律規定,合法有效。關于被告某保險公司是否承擔賠償責任的問題。保險條款第十三條約定:“貨物發生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損失,如果根據法律規定或者有關約定,應當由承運人或其他第三者負責賠償部分或全部的,被保險人應首先向承運人或其他第三者索賠。如被保險人提出要求,保險人也可以先予賠償,但被保險人應簽發權益轉讓書給保險人,并協助保險人向責任方追償。”本案中,原告所投保的財產在運輸過程中遭受損失,選擇向被告主張保險合同的賠償,因此,被告在保險限額內負有賠償的義務。關于被告認為貨物發生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損失,被保險人應當首先向在本案交通事故中承擔全部責任豫AXXX90號車輛所有人及其保險公司主張賠償責任的抗辯意見,本院不予支持。關于被告主張原告已經向第三方負賠償責任的保險公司中國人壽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索賠,不得再行向被告提出索賠的抗辯,經被告申請法院調查,原告并未向肇事方及其保險公司主張賠償,故被告的抗辯意見,本院不予支持。
關于賠償金額的問題。本案中,原告向本院供了昊森木業9.20車禍損失明細表,該明細表詳細載明了損失的數量、單價和總損失金額且有被告單位非車險查勘員(包括貨運查勘員)金輝東的簽名,金輝東系被告單位的工作人員,其行為是履行職務行為,是對財產損失的認可。故對于原告要求被告按總損失額340200元扣除免賠率5%后的金額即323190由被告賠償的訴訟請求,本院予以支持。關于被告認為9.20車禍損失的明細未經被告確認,不知道是否是金輝東本人簽字,無法證實貨損損失數額的抗辯意見,法院已釋明被告是否對金輝東筆跡進行鑒定,但被告未在法定時間內申請鑒定,視為其放棄權利。故被告的抗辯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關于被告認為原告的財產損失應按照信德保險公估有限公司作出的公估報告書確認的貨物損失金額192168元作為賠償的依據的抗辯,本院認為該公估報告未經原、被告雙方委托,系肇事車輛的保險公司自行委托,保險人亦不認可。且公估報告載明,僅供委托方作為處理工作的參考依據,故被告以此做為賠償的標準和依據的抗辯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關于原告主張要求被告賠償施救運費28000元的訴訟請求,本院認為,該費用的發生是原告將損失的貨物施救并運回原告處供被告勘驗定損,系合理的費用支出,被告應承擔給付責任。故本院對于原告此項訴訟請求,依法予以支持。關于被告認為,此款不在保險范圍內的抗辯,其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依法不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九條、第三十九條的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給付原告保險賠償金323190元、運費28000元,兩款共計351190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人民幣6568元,由被告某保險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黑龍江省牡丹江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長劉欣欣
審判員張晨明
人民陪審員夏瓊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書記員徐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