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XX與某保險公司財產保險合同糾紛再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09月0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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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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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粵民再108號 財產保險合同糾紛 再審 民事 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 2016-11-02
再審申請人(一審原告、二審上訴人):陳XX,男,漢族,住重慶市榮昌縣。
被申請人(一審被告、二審被上訴人):某保險公司。住所地:廣東省佛山市南海區-923。組織機構代碼70811410-X。
負責人:唐X,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黃X甲、黃X乙,均為公司職員。
再審申請人陳XX因與被申請人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不服廣東省佛山市中級人民法院(2014)佛中法民二終字第1103號民事判決,向本院申請再審。本院于2015年10月20日作出(2015)粵高法民二申字第897號民事裁定,提審本案。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開庭審理了本案。再審申請人陳XX、被申請人某保險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黃X甲、黃X乙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陳XX申請再審稱:一審、二審法院站在某保險公司的立場看待和處理問題,忽視陳XX向法院提供的真實有力的事實證據。陳XX及涉案駕駛員唐書平并未隱瞞案件事實,某保險公司懷疑陳XX隱瞞了真實情況沒有道理。請求改判某保險公司向陳XX支付車輛修理費用29320元并承擔案件訴訟費用。
某保險公司辯稱:涉案粵EXXXXX車發生事故時駕駛員并非報案所稱駕駛員唐書平,根據保險條款有關“交通肇事后逃逸;駕駛人、被保險人、投保人故意破壞現場、偽造現場、毀滅證據;被保險人或其允許的駕馭人的故意行為、犯罪行為造成保險機動車的任何損失和費用,保險人均不負責賠償”的約定,某保險公司不承擔該車的維修費用。請求維持二審民事判決。
陳XX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判令某保險公司向陳XX支付交通事故的車輛損失賠償款29320元并承擔案件訴訟費用。一審法院認定事實:陳XX的粵EXXXXX號車輛在2013年12月14日發生碰撞事故,導致陳XX支付維修費29320元。陳XX在某保險公司處購買機動車損失險,保險金額為92000元及不計免賠,商業險的保險期限從2013年6月30日零時起至2014年6月30日零時止。事故當日23:10分,唐書平向保險公司報案稱,粵EXXXXX號車發生碰撞事故。唐書平報案的同時,其旁邊一男士在電話中向保險公司重申碰撞發生于當晚二十二點五十分;駕駛員為唐書平,被保險人為陳XX;同時,在保險公司人員問及該旁邊男士是否為唐書平本人時,該男士否認并稱其是唐書平的朋友,叫陳XX。一審訴訟中,陳XX稱,報案時的該旁邊男士并非陳XX,僅為一經過的路人。后陳XX在某保險公司的調查筆錄中稱:粵EXXXXX號車輛平時為陳XX本人使用;事故當時駕駛員為陳XX的妻子唐書平,不清楚車上是否有乘客;唐書平是晚飯后19至20點左右取了粵EXXXXX號車外出;唐書平在事故發生后沒有打電話予陳XX;唐書平回家時陳XX已睡,陳XX醒后唐書平才告知陳XX車輛發生事故;出險時,陳XX正在家附近的朋友家中打麻將。調查人員問及陳XX朋友的電話時,陳XX說沒有他電話;調查人員問及陳XX出險前最后駕駛標的車的時間時,陳XX稱不記得。唐書平在保險公司的調查筆錄中稱:粵EXXXXX號車輛平日一般為其丈夫陳XX使用;出險時車上僅有駕駛員唐書平一人;唐書平平時很少開車;出險后唐書平有聯系陳XX到現場協助處理,但陳XX手機沒接通;事故后唐書平沒有報警,不知是其他人報還是交警路過的;出險當晚唐書平回到家中,此時陳XX不在家中,也無法聯系他,至第二天早上,唐書平與陳XX見面才告知陳XX發生事故。某保險公司稱其提供道路卡口照片顯示,事故當晚19時10分,粵EXXXXX號車輛的駕駛人為陳XX。一審法院要求陳XX提供事故當晚陳XX與唐書平的電話清單記錄,陳XX稱已超過半年無法提供,且電話通話記錄與案件沒有關聯性。一審法院判決:駁回陳XX的訴訟請求。案件適用簡易程序結案,案件受理費266.50元(陳XX已預交),由陳XX承擔。
陳XX不服一審判決,上訴請求:撤銷一審判決,改判某保險公司向陳XX賠付事故車輛損失費29320元;一、二審訴訟費用由某保險公司承擔。二審法院認定事實:對一審法院查明的事實予以確認。二審法院認為:陳XX訴稱唐書平駕駛ECT246牌號被保險機動車發生保險事故,請求某保險公司給付保險賠償金。某保險公司則抗辯認為經查事故發生時的真正駕駛員非報案所稱的唐書平,因而拒絕賠付。陳XX為支持其訴請主張,提交了事故認定書等作為訴訟證據。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七條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六十三條之規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制作的交通事故認定書,僅作為民事訴訟中認定案件事實的一種證據形式,人民法院得以包括但不限于該公文書證在內的證據所能證明的案件事實為依據依法作出裁判。一般情況下,處理交通事故的交警并未親眼目睹事故發生的過程及當事車輛的駕駛員,交警到事故現場處理交通事故的時間往往滯后于事故發生時間。交警部門對交通事故作出認定進而出具事故認定書的根據主要是有關當事人的敘述及現場勘驗等。該案屬單方事故,且適用簡易程序處理,唐書平稱其在事發后沒有報警,不知是其他人報還是交警路過的,故案涉事故認定書中關于車輛駕駛人認定的主要根據應為現場人員的敘述。然而,結合該案中諸如報險音頻資料、保險人詢問筆錄等在卷證據看,可予發現相關人員所作之敘述多處存疑。首先,被保險人陳XX及其妻唐書平對事故當日細節如陳XX當晚是否在家等之描述存在矛盾;其次,報險音頻資料反映,唐書平報險時旁邊有一男士協助報案,此人在答問中清晰自稱其名為“陳XX”,這與陳XX及唐書平在詢問筆錄中所述均不相符。對此,陳XX并未能作出合理解釋,由此足以令一般人對其訴訟及權利主張產生合理懷疑,因前列疑點足以動搖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此前作出的事故認定書之證明力,并致事故發生時誰為保險車輛的真正駕駛員等事故事實處于真偽不明的狀態,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七條、第七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負有舉證責任的陳XX應承擔因此造成的不利后果。綜上所述,一審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實體處理恰當,法院予以維持。陳XX上訴所提,理據不足,應予駁回。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二審案件受理費533元,由陳XX負擔。
本院經審理,對廣東省佛山市中級人民法院查明的事實予以確認。
另查明:2014年12月14日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交通警察大隊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唐書平駕駛粵EXXXXX車因疏忽大意在西樵大橋路段與水泥磚發生碰撞,應負事故全部責任。陳XX因該交通事故對車輛修復實際支付維修費29320元。
某保險公司出具的《神行車保系列產品保險單(正本)》上指定駕駛人欄留空。某保險公司與陳XX均確認,涉案保險合同沒有限定駕駛人身份的約定。涉案《機動車損失保險條款》第七條規定:下列情況下,不論任何原因造成保險機動車的任何損失和費用,保險人均不負責賠償:(一)交通肇事后逃逸;駕駛人、被保險人、投保人故意破壞現場、偽造現場、毀滅證據;被保險人或其允許的駕駛人的故意行為、犯罪行為。
本院再審認為:本案系財產保險合同糾紛。本案再審爭議的焦點為某保險公司應否承擔保險責任問題。
本案中,涉案交通事故發生后,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交通警察大隊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粵EXXXXX車輛駕駛人唐書平應負事故全部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某保險公司主張發生涉案交通事故的車輛駕駛人不是唐書平并因此拒賠,依法應由某保險公司舉證證明。陳XX及其妻唐書平關于事發當晚陳XX是否在家等細節的描述、唐書平報險時相關協助報案人員自稱“陳XX”的答復,并非針對駕駛人是否唐書平本人問題所作,不能直接反映涉案車輛駕駛人不是唐書平。在交警部門已作出駕駛人系唐書平的事故認定的情況下,某保險公司以涉案當事人對相關細節描述存在矛盾予以否認,理據不足。該案亦沒有直接證據證明事發時駕駛員被調包或駕駛員不適駕等情形。本案陳XX投保的險種并未約定指定駕駛人,某保險公司亦未舉證證明除唐書平外還存在所謂的其他實際駕駛人。在交警部門已就駕駛人系唐書平作出認定而某保險公司未能舉證推翻情況下,依法應由某保險公司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后果。駕駛人唐書平在發生交通事故后,即報險告知保險公司并由交警部門出具了《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訴訟中,某保險公司亦未提交足夠證據證明本案存在《機動車損失保險條款》第七條規定的保險人不負責賠償的約定情形。某保險公司依法應對該交通事故承擔機動車損失保險責任。陳XX因該交通事故對車輛修復實際支付維修費29320元,某保險公司應承擔保險責任予以賠付。
綜上,一審、二審判決認定基本事實清楚,但認定涉案保險車輛真正駕駛員存疑并將相應法律后果歸責于投保人不當,本院依法予以糾正。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七條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二)、(三)項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撤銷廣東省佛山市中級人民法院(2014)佛中法民二終字第1103號民事判決、廣東省佛山市南海區人民法院(2014)佛南法民二初字第360號民事判決;
二、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向陳XX支付保險金29320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一審案件受理費266.50元、二審案件受理費533元,由某保險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鄭捷夫
審判員 饒 清
審判員 胡曉清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日
書記員 彭欣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