艾尼瓦爾吾買爾;吐爾洪吾買爾;阿扎提姑麗艾山;國網新疆電力公司葉城縣供電公司;某保險公司營業部
- 2020年09月0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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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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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葉民初字第2545號 財產損害賠償糾紛 一審 民事 葉城縣人民法院 2016-05-23
原告艾尼瓦爾吾買爾,住葉城縣。
委托代理人牙生斯依提,葉城縣得力法律服務所法律服務工作者。
原告吐爾洪吾買爾。
委托代理人牙生斯依提,葉城縣得力法律服務所法律服務工作者。
原告阿扎提姑麗艾山,住葉城縣。
委托代理人牙生斯依提,葉城縣得力法律服務所法律服務工作者。
被告國網新疆電力公司葉城縣供電公司。(以下簡稱供電公司)。
法定代表人魚軍,供電公司負責人。
委托代理人祖力皮卡爾阿布都拉。
委托代理人郭俊亭,新疆德新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某保險公司營業部。(以下簡稱保險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清波,保險公司負責人。
委托代理人王軍。
委托代理人張晨。
原告艾尼瓦爾吾買爾、吐爾洪吾買爾、阿扎提古麗艾山訴被告供電公司、保險公司財產損害賠償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艾尼瓦爾吾買爾、吐爾洪吾買爾、阿扎提古麗艾山及委托代理人牙生斯依提,被告供電公司委托代理人祖力皮卡爾阿布都拉、郭俊亭,被告保險公司委托代理人王軍、張晨均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訴稱,自1998年以來,原告艾尼瓦爾吾買爾、阿扎提古麗艾山居住在恰斯米吉提鄉6村1組并弟弟吐爾洪吾買爾合伙在自己家房頂上蓋了8件鴿舍,總面積180平方米,并且新疆各地高價購買名鴿,從事養殖業維持生活。2015年3月27日烏魯木齊時間14:30時許,被告供電公司管理的高壓電線落在房頂上短路引起火災,燒掉了我們的鴿子等財產。2015年5月28日,葉城縣公安局消防大隊經調查,作出火災事故認定書稱,因電路故障引起火災,燒掉原告8間鴿舍及許多名鴿,損失達到41366元。因此,請求法院責令被告賠償火災造成的經濟損失413622元及其它損失6000元。并向法庭提交:
1、葉城縣公安局消防大隊(2015)01號火災事故認定書。
2、葉城縣畜牧局動物監督站頒發的動物防疫條件合格證書。
3、塔西南勘探開發公司信鴿協會會員證。
4、信鴿協會發方原告的6張獎勵。
5、火災事故前后的現場照片24張。
6、其它人名義書寫的購買鴿子的白條子24張。
被告供電公司辯稱,原告所訴火災原因與事實不符,供電公司人員不可能造成線路短路,如出現高壓線路短路會造成高壓開工斷開,消防部門的認定火災的原因是不排除電線故障及外來火源,因此,原告以被答辯人線路引發火災是缺乏依據。原告在沒有法律依據的情況下要求答辯人承擔責任是違背事實及法律規定。原告訴訟請求缺乏法律依據,消防部門不是法定價格認定部門,其價格認定明顯缺乏法律和事實依據,而原告所稱的損失無論是數量、品種、價格均是無法律依據。供電公司是投保了供電責任險,對因供電運行中發生的火災等損害由保險公司進行賠付。并向法庭提交供電保險合同。
被告保險公司辯稱,1、事故的原因不明確,火災事故認定書沒有注明火災原因;2、事故造成損失認定沒有依據,損失沒有雙方共同認定價格、品種、數量,只是第三方的認定;3、訴訟主體不符。此案是財產侵權案由,我公司與供電公司簽訂的財產保險合同,雙方是合同關系,如果有充足的鑒定證明事故原因,是由供電公司供電引起,供電公司和原告是侵權關系。侵權方是供電公司,而不是我公司,要求法院原告對我公司的訴訟請求。未向法庭提交證據。
經審理查明,原告居住在葉城縣,原告自家房頂上建造180平方米的鴿舍,辦理葉城縣畜牧局動物監督站的動物防疫條件合格證書,購買各類名鴿從事養殖業。2015年3月27日,原告房頂上的鴿舍起火后,當天16:23時許葉城縣公安局消防大隊趕赴現場,撲滅火勢,經調查做出火災事故認定書認定,火災造成直接經濟損失達413622元。葉城縣公安局消防大隊火災事故認定書認定:確定起火部位為阿扎提姑麗艾山家屋頂鴿舍,起火地點為鴿舍屋頂西南角處外上方,起火原因排除雷擊、人為縱火、小孩玩火、遺留火種引發火災,不排除電線故障及外來火源引發火災。原告故訴至法院要求被告賠償經濟損失413622元及其它損失6000元。
又查明,被告供電公司與保險公司簽訂供電責任保險合同,合同稱:電路故障造成損失,由保險公司理賠損失外還承擔案件受理費及訴訟過程中的損失,每次事故保險公司最高理賠2000萬元,保險生效時間為: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止。
庭審中,由原告申請損失評估,經我院委托喀什恒禧價格評估有限責任公司進行火災損失評估價格為398466元。
以上事實有以下證據證實:
1、原告訴狀、現場情況、葉城縣畜牧局動物監督站頒發的動物防疫條件合格證書,證實原告居住在葉城縣,原告自家房頂上建造180平方米的鴿舍,辦理葉城縣畜牧局動物監督站的動物防疫條件合格證書,購買各類名鴿從事養殖業的事實。
2、塔西南勘探開發公司信鴿協會會員證、信鴿協會的發放的6張獎勵,證實原告購買各類名鴿并受到信鴿協會獎勵的事實。
3、葉城縣公安局消防大隊(2015)01號火災事故認定書,證實2015年3月27日,原告房頂上的鴿舍起火后,當天16:23時許葉城縣公安局消防大隊趕赴現場,撲滅火勢,經調查做出火災事故認定書認定:火災造成直接經濟損失達413622元。葉城縣公安局消防大隊火災事故認定書認定稱:確定起火部位為阿扎提姑麗艾山家屋頂鴿舍,起火地點為鴿舍屋頂西南角處外上方,起火原因排除雷擊、人為縱火、小孩玩火、遺留火種引發火災,不排除電線故障及外來火源引發火災的事實。
4、被告供電公司與被告保險公司于2014年12月簽訂的供電責任險保險合同,證實被告供電公司與保險公司簽訂供電責任保險合同,合同稱:電路故障造成損失,由保險公司理賠損失外還承擔案件受理費、及訴訟過程中的損失,每次事故保險公司最高理賠2000萬元,保險生效時間為: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止的事實。
5、喀什恒禧價格評估有限責任公司(2016)47號評估報告,證實庭審中由原告申請損失評估,經我院委托喀什恒禧價格評估有限責任公司進行火災損失評估價格為398466元的事實。
以上事實經法庭質證,予以認定。
本院認為,公民的合法財產受法律保護,侵害物權,造成權利人損害的,權利人可以請求損害賠償,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根據法律規定推定行為人有過錯,行為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此案中,葉城縣公安局消防大隊火災事故認定書認定不排除電線故障引發火災的事實,被告供電公司未能提供火災沒有高壓電線引發的證據,因此,供電公司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后果,向原告賠償398466元經濟損失,原告其余的訴訟請求沒有法律依據不予支持,應予駁回。被告供電公司自己管轄的高壓電路投保于被告保險公司,被告供電公司承擔的經濟損失由保險公司承擔直接向原告賠償。被告之間的保險合同特別約定:電路引起火災,造成財產損失,保險公司除賠償經濟損失外,還承擔案件受理費及訴訟過程中的其它損失,本案的評估費及訴訟費根據保險合同由保險公司承擔。被告供電公司我們沒有侵權原告財產,不承擔賠償的意見沒有法律依據,不予支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零六條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七條第二款、第三款,第一百三十四條第七款,《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三十七條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某保險公司營業部賠償原告艾尼瓦爾吾買爾、吐爾洪吾買爾、阿扎提古麗艾山經濟損失398466元,于本判決生效后10日內一次性付清。
二、評估費20000元(原告預付)由被告某保險公司營業部承擔。
三、上述款項被告某保險公司營業部未能賠償由被告國網新疆電力公司葉城縣供電公司向原告賠償。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錢金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延期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四、駁回原告艾尼瓦爾吾買爾、吐爾洪吾買爾、阿扎提古麗艾山其余的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7594.32元(原告預付),由原告負擔328.32元、由被告某保險公司營業部負擔7266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本判決書之日起15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交副本,上訴于喀什地區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長 買買提明阿布都卡地爾
陪審員 艾尼瓦爾買提吐爾地
陪審員 雷 忠 利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