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險公司、馬XX保險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09月0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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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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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陜01民終9106號 保險糾紛 二審 民事 西安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6-11-23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西安市。
負責人:楊XX,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劉X甲,陜西仁和萬國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劉X乙,陜西仁和萬國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馬XX,女,漢族,現住西安市。
委托訴訟代理人:陳XX,男,漢族,系馬XX配偶。
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馬XX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不服西安市碑林區人民法院(2016)陜0103民初4143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6年11月2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上訴人某保險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劉X甲、被上訴人馬XX委托訴訟代理人陳XX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某保險公司上訴請求:1、改判某保險公司不向馬XX支付施救費800元、車輛維修費64129.57元,不向馬XX賠付車上人員責任險10000元,駁回馬XX的全部訴訟請求;2、本案全部訴訟費用由馬XX承擔。事實和理由:1、馬XX在某保險公司投保的是商業險,商業險責任的承擔應根據交通事故責任認定劃分承擔,本案的交通事故沒有進行責任劃分,事實原因不清,原審法院判決要求某保險公司承擔責任無形加重了保險公司的保險責任。2、核損清單并非某保險公司應當承擔責任的依據,因被保險人僅出具了事故證明,沒有事故認定書,難以核實事故原因、性質,故保險公司原則上不同意定損,后在被保險人多次要求下,才告知其先行定損,但不保證能賠付,對此后果被保險人知曉,在定損過程中,出于顧慮,定損員告知不拆解,僅按表面查勘估損,經初步估算,可能維修費超過車輛實際價值,按省公司核損要求,才出具了一份配件換修及工時費清單,說明修理費高于車輛價值,出具的最終定損單41439元是按推定全損處理的,對此,被保險人也是知曉的,因此,某保險公司認為核損清單不應成為某保險公司承擔責任的依據。
馬XX辯稱:要求某保險公司賠償施救費800元、車輛維修費64129.57元以及車上人員險10000元,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馬XX原審法院起訴請求:判令某保險公司賠付車輛損失費81012元、拖車費800元、停車費4700元(暫計算至2016年4月11日)、車上人員責任理賠款10000元,并承擔訴訟費。
原審法院認定事實,2015年3月4日,馬XX在某保險公司處為其所有的陜A×××××號轎車購買了機動車損失保險,保險金額為85000元;第三者責任保險,責任限額200000元;車上人員責任險(司機),責任限額10000元;車上人員責任險(乘客)責任限額10000元;不計免賠率覆蓋上述險種。保險期間自2015年3月5日0時起至2016年3月4日24時止。馬XX依約向某保險公司支付了保險費。2015年12月8日8時10分左右,馬XX駕駛陜A×××××號車沿西安繞城高速內環線行駛至K49+500處,所駕車輛與道路中央護欄相撞,致馬XX受傷,車輛及道路設施受損,造成交通事故。事故發生后馬XX被送往西安市紅會醫院進行住院治療,診斷為:失血性休克、左脛腓骨開放性骨折、左小腿骨筋膜室綜合征、左側脛前動靜脈損傷、左側脛后動靜脈損傷、左跟腱斷裂、左脛神經損傷、左小腿皮膚裂傷、左小腿皮膚剝脫傷、左大隱靜脈斷裂、右小腿毀損傷,花費醫療費194531.01元。保險事故發生后,馬XX向某保險公司進行了報案,某保險公司對事故車輛進行了定損,機動車保險車輛損失情況確認書顯示車輛需要換件項目共計91項,報價總金額60169.57元、工時費3960元、定損合計金額56439元、殘值作價金額15000元。2015年12月8日,西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高速大隊作出了西公交證高字[2015]第015號《道路交通事故證明》,關于此次交通事故調查情況如下:“1、該路段為高速公路,我大隊民警到達現場時,因道路護欄斷裂插入車中駕駛員馬XX被困車內,后經消防隊救出后由120救護車送往醫院。2、陜西中正機動車物證司法鑒定所[2015]車鑒定第2197號檢驗報告結論:陜A×××××福克斯牌小型轎車是否與其他車輛接觸無法判斷。陜A×××××??怂古菩⌒娃I車制動裝置齊全,因本次事故導致車輛損壞嚴重,無法進行動態檢驗,靜態檢驗其技術狀況正常;該車轉向裝置齊全,其技術狀況正常;該車燈前部燈具損壞,其余燈具齊全,因本次事故導致車輛損壞嚴重,其余信號裝置技術狀況無法檢驗。陜A×××××??怂古菩⌒娃I車事故前的行駛速度約為94km/h。3、據當事人馬XX稱事發前有一輛灰色小車由其右側強行變道,馬XX躲避該車與護欄相撞。經我隊調查,尚無法查清此情況。綜上所述,該事故成因無法查清,根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五十條“道路交通事故成因無法查清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證明,載明道路交通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當事人情況及調查得到的事實,分別送達當事人”之規定,特此證明”。事故發生后馬XX將車輛停放在西安長安福特福威4S店,未進行維修。馬XX支付施救費共計800元。某保險公司以馬XX的車輛發生保險事故后未查明事故原因,未劃分責任比例為由拒絕賠付雙方形成訴爭。原審法院認為,雙方簽訂《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機動車保險合同》,雙方意思表示一致,內容合法,應為有效。雙方形成了保險與被保險的法律關系。雙方均應按約享有權利、履行義務。馬XX依約向某保險公司交付了保險費,履行了合同應盡的義務,投保車輛在保險期限內發生保險事故,某保險公司應在保險合同約定的限額內承擔賠償責任。某保險公司應在車上人員責任險(司機)保險賠償限額內賠償馬XX10000元、在商業險機動車損失保險賠償限額內賠償車輛修理費64129.57元及施救費800元。關于車輛維修費,車輛發生交通事故后未維修,按照某保險公司提供的定損單需要換件項目共計91項,報價總金額60169.57元、工時費3960元、某保險公司應向馬XX支付由馬XX自行維修,換件后殘值歸某保險公司所有。馬XX請求的停車費,未提供相關證據不予支持。關于某保險公司辯稱因未劃分責任比例不予賠償,交通警察大隊已出具證明書證明該事故無法查明系第三方原因造成,某保險公司亦無證據證明系第三方造成本次事故,故對某保險公司該辯稱不予支持。綜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條、第十四條、第二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一、某保險公司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在機動車損失保險賠償限額內賠付馬XX施救費800元、車輛維修費64129.57元,由馬XX自行維修;二、某保險公司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在車上人員責任險(司機)保險賠償限額內賠付馬XX10000元。三、駁回馬XX其他訴訟請求。訴訟費2213元,減半收取1106.5元,由某保險公司負擔。
原審查明事實屬實,本院予以確認。
二審中,雙方均未提交新證據。
本院認為,某保險公司上訴稱因事故未劃分責任比例,故不應予以賠付,經查,交通警察大隊已出具證明書證明該事故無法查明系第三方原因造成,某保險公司亦無證據證明系第三方造成本次事故,故某保險公司的該項上訴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某保險公司上訴稱核損清單不應作為某保險公司承擔責任的依據,經查,車輛發生交通事故后未維修,按照某保險公司提供的定損單需要換件項目共計91項,報價總金額60169.57元、工時費3960元,馬XX要求其支付車輛維修費,某保險公司應向馬XX支付后由馬XX自行維修,換件后殘值歸某保險公司所有。原審依據某保險公司出具的核損清單認定車輛維修費為64129.57元(60169.57元+3960元)并無不妥。原審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
綜上所述,某保險公司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應予駁回。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程序合法,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1673元,由上訴人某保險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 判 長 周向紅
審 判 員 呼延靜
代理審判員 魏 哲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書 記 員 李 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