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埃菲特國際特許經營咨詢服務有限公司與某保險公司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09月0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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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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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7101民初857號 財產保險合同糾紛 一審 民事 北京鐵路運輸法院 2016-12-14
當事人信息
原告:北京埃菲特國際特許經營咨詢服務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陽區-1。
法定代表人:張XX,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劉X,北京軒至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張X,寧夏寧和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區。
主要負責人:甲,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戴XX,北京市亦德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乙,北京市亦德律師事務所律師。
審理經過
原告北京埃菲特國際特許經營咨詢服務有限公司與被告某保險公司(以下簡稱某保險公司)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北京埃菲特國際特許經營咨詢服務有限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劉X、張X,被告某保險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戴XX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北京埃菲特國際特許經營咨詢服務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賠償原告本車修理費125499元;2.判令被告賠償原告為三者車墊付的施救費1250元及車輛修理費7091元,以上共計133840元;3.判令被告承擔本案訴訟費。事實與理由:2015年4月1日,原告將自己所有的×××大眾轎車向被告投保了車輛損失險、商業第三者責任險,上述險種不計免賠,保險期限自2015年4月14日至2016年4月13日。2016年4月9日6時30分,原告司機寇海龍駕駛保險標的車由南向北行駛至北京市西城區宣武門路口時,恰有孟慶民駕駛車牌號×××的大客車由東向西行駛,兩車相撞,兩車均損壞。該起事故發生后原告及時報警,經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交通支隊認定,原告負此次事故的全部責任。事發后,×××的三者車輛產生施救費1250元、修理費7091元,原告已經墊付該費用。原告對自己的車輛×××進行了維修,產生維修費用106849元,某保險公司對車輛變速箱進行的指定維修點單獨維修,產生維修費18650元。現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等相關法律規定訴至貴院,請求法院依法判決被告在該車的保險限額內賠償原告的實際損失,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
被告辯稱
被告某保險公司辯稱:我司承保了×××的交強險、商業三者險500000元、車損險192800元,上述險種不計免賠。我司對于三者車輛施救費和車輛修理費認可,對于被保險車輛的本車修理費不予認可。事故車輛雖然經過維修項目合理性的鑒定,但鑒定當日鑒定機構拍照的部分配件并非車輛舊件,我方工作人員也向鑒定機構提出了異議。另外維修本車車輛的修理廠與我司沒有合作關系,其產生的配件修理價格均高于通常水平,我方對維修價格不予認可,也不同意承擔本案的訴訟費用。
本院查明
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
一、2015年4月1日,原告為其所有的×××號車輛(以下簡稱被保險車輛)在被告處投保了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以下簡稱交強險)和機動車商業保險(以下簡稱商業險)。2015年4月13日,被告同意承保并簽發了交強險保險單
(保險單號為×××),保險單記載:1.被保險人為北京埃菲特國際特許經營咨詢服務有限公司;2.財產損失賠償限額為2000元;3.保險期間為自2015年4月14日0時起至2016年4月13日24時止。被告還簽發了機動車輛保險單(保險單號為×××),保險單記載:1.被保險人為北京埃菲特國際特許經營咨詢服務有限公司;2.車輛損失險賠償限額為192800元,商業第三者責任保險(以下簡稱商業三者險)賠償限額為500000元,以上險種不計免賠;3.保險期間為自2015年4月14日0時起至2016年4月13日24時止。
二、2016年4月9日6時30分,原告司機寇海龍駕駛被保險車輛由南向北行駛至北京市西城區宣武門路口時,與由東向西行駛的孟慶民駕駛的×××號大客車(以下簡稱三者車輛)發生碰撞,造成被保險車輛右前輪爆胎、兩車受損的交通事故。經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西城分局交通支隊認定,原告司機寇海龍負該事故的全部責任。原告向法庭提交了寇海龍的駕駛證及被保險車輛的行駛證,行駛證載明:×××號(車架號為×××、發動機號為V48819)小型轎車(即被保險車輛)的所有人為原告,該車檢驗有效期至2016年4月。
三、2016年4月11日,原告委托任振南辦理被保險車輛的保險理賠事宜,任振南簽署了機動車輛保險索賠書。被保險車輛在北京歐盟通汽車維修有限公司進行了實際維修,維修費為106849元。車輛變速箱在上海新孚美自動變速箱技術服務有限公司進行了單獨維修,技術服務費為18650元,原告共支出本車修理費125499元。被告不認可上述維修費,提出其對被保險車輛進行了定損,定損金額為49856元。因此次交通事故,原告另行為三者車輛墊付施救費1250元、修理費7091元,被告認可三者車輛的施救費和車輛修理費。
四、被告認為原告主張的本車維修費金額不合理,申請對被保險車輛維修項目的合理性進行鑒定。本院依法委托交通運輸部公路科學研究所司法鑒定中心進行鑒定,鑒定中心于2016年11月18日出具了交公司鑒【2016】痕鑒定第341號司法鑒定意見書,其中第四部分“分析說明”載明:(一)合理更換的零部件和合理的維修項目,包括本報告第三部分列出的第1、2、4-52、54-64、66-72、74-124、126-133和135-150項;(二)不合理更換的零部件和不合理的維修項目,包括本報告第三部分列出的第53、73、125和134項;(三)可以通過維修修復不需要更換的零部件,包括本報告第三部分列出的第3和65項。第五部分“鑒定意見”載明:×××號車輛維修單和維修委托結算單中的150項更換的零部件和維修項目,本報告第四部分列出的第一類為合理更換的零部件和合理的維修項目;第二類為不合理更換的零部件和不合理的維修項目;第三類為可以通過維修修復不需要更換的零部件。鑒定費12000元已由被告先行墊付。鑒定結論出具后,原告認可鑒定結論中的(二)、(三)項所涉及的費用共計5041元。2016年11月29日,被告提出對于被保險車輛的維修費進行鑒定。本院依法向北京市國宏信價格評估有限公司提起委托鑒定事宜。2016年12月14日,被告向本院申請撤回對于被保險車輛的維修費進行鑒定。
上述事實有原告提交的機動車輛保險單、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單、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簡易程序)、駕駛證、行駛證、委托書、機動車輛保險索賠書、北京歐盟通汽車維修有限公司維修單、維修委托結算單、維修費發票、技術服務費發票、機動車輛保險定損報告、維修車輛材料明細表統一結算《憑證附件》、汽車修理費發票、救援收費清單、施救費發票,被告提交的機動車輛保險定損報告、定損照片(光盤)及司法鑒定意見書、鑒定費發票以及當事人陳述等證據在案佐證。
本院認為
本院認為:原、被告簽訂的保險合同,是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內容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合法有效。保險事故為原告司機在使用被保險車輛過程中,與三者車發生碰撞,造成本車及三者車受損。原告因此次事故產生的本車車輛修理費為125499元,經過鑒定,扣除不合理更換的零部件和不合理的維修項目以及可以通過維修修復不需要更換的零部件的維修費用5041元,被保險車輛的合理修理費為120458元,屬于車輛損失險的保險責任范圍,被告應在保險限額內向原告支付保險金。原告主張為三者車墊付的施救費1250元、車輛修理費7091元,屬于交強險財產損失及商業三者險的保險責任范圍,被告對該項賠償無異議,本院予以認可。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二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裁判結果
一、被告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原告北京埃菲特國際特許經營咨詢服務有限公司保險金十二萬八千七百九十九元;
二、駁回原告北京埃菲特國際特許經營咨詢服務有限公司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一千四百八十八元,由原告北京埃菲特國際特許經營咨詢服務有限公司負擔五十六元(已交納);被告某保險公司負擔一千四百三十二元,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向本院交納。鑒定費一萬二千元由被告某保險公司負擔(已交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交納上訴案件受理費,上訴于北京市第四中級人民法院。如在上訴期滿后七日內未交納上訴案件受理費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審判人員
審判員張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十四日
書記員
書記員劉慧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