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險公司與劉X保險人代位求償權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09月0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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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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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7101民初751號 保險人代位求償權糾紛 一審 民事 北京鐵路運輸法院 2016-12-22
當事人信息
原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區。
主要負責人:蘇XX,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鄧XX,北京市華堂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韓XX,北京市華堂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劉X,男,住黑龍江省伊春市。
審理經過
原告某保險公司(以下簡稱某保險公司)與被告劉X保險人代位求償權糾紛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4日立案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某保險公司委托代理人韓XX到庭參加訴訟,被告劉X經本院公告送達傳票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參加訴訟,本院依法缺席進行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訴稱
原告某保險公司向法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賠償原告支出的保險賠償款15568元;2、訴訟費由被告承擔。事實與理由:段邵達為×××車在原告處投保了車輛損失險,保險期限為2011年9月13日至2012年9月12日。該車與被告駕駛的×××車在北京市朝陽區京通快速進京方向四惠橋處發生碰撞,造成車輛損壞,雙方自行協議被告負事故全部責任。段邵達維修車輛支付17568元,原告依據其在原告處投保的車輛損失險支付了段邵達15568元。原告曾于2014年4月25日向法院進行起訴,后撤訴。現根據法律規定提起訴訟,請法院判如所請。
被告辯稱
被告劉X未答辯。
本院查明
經審理查明:2012年4月8日,在北京市朝陽區京通快速進京方向四惠橋處,劉X駕駛×××車與段邵達駕駛的×××車發生追尾事故,造成×××車右側尾部、尾燈、保險杠、后側板材部位受損。雙方簽訂快速處理協議書,認定劉X負事故的全部責任。
另查明,段邵達在原告處為×××車投保了包括車輛損失險、不計免賠率等在內的商業險,車輛損失險保險金額為765100元,保險期間自2011年9月13日起至2012年9月12日止。保險事故發生后,段邵達向某保險公司報案并申請理賠,某保險公司對×××車輛進行定損,定損金額為17568.16元。段邵達對×××車輛進行了維修,維修費為17568元。其中2000元已經由×××車交強險公司賠付。段邵達憑維修單位發票及維修清單向某保險公司申請理賠15
568元,某保險公司支付了段邵達保險金15568元,段邵達將保險權益轉讓給某保險公司。
上述事實,有原告提交的出險車輛信息表、交通事故快速處理協議書、車輛估損單、維修費發票、維修明細單、保險權益轉讓書、付款憑證及當事人陳述等證據在案佐證。
本院認為
本院認為,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規定,當事人有答辯并對對方當事人提交的證據進行質證的權利,本案被告劉X經本院合法傳喚,未出庭應訴,應視為其放棄了庭審答辯和質證的權利。原告某保險公司與段邵達之間的保險合同關系,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應屬合法有效。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條規定:“因第三者對保險標的的損害而造成保險事故的,保險人自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之日起,在賠償金額范圍內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第三者請求賠償的權利。前款規定的保險事故發生后,被保險人已經從第三者取得損害賠償的,保險人賠償保險金時,可以相應扣減被保險人從第三者已取得的賠償金額。”本案中,原告某保險公司向段邵達履行了保險賠付責任15568元并與段邵達簽訂機動車保險權益轉讓書,其有權在賠償金額范圍內代位行使對交通事故全責方請求賠償的權利。
根據交強險保險條款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應先由承保交強險的某保險公司在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再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權責任法的相關規定由侵權人予以賠償。本案中,交強險公司已賠付2000元,故超過交強險保險責任限額的部分即15568元,應當由劉X承擔賠償責任。原告提供了定損報告、維修費發票及維修清單等證據,且已經實際支付段邵達,故本院對原告的主張予以支持。
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裁判結果
被告劉X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給付原告某保險公司一萬五千五百六十八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一百八十九元,由被告劉X負擔,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向本院交納。公告費均由原告某保險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北京市第四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人員
審判長于春華
裁判日期
審判員劉建寅
審判員孫磊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書記員
書記員孔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