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險公司與高XX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09月0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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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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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2民終9046號 財產保險合同糾紛 二審 民事 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 2016-11-03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大同市御河西路御泉小區。
負責人陳世珍,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王XX,山西寶翰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高XX,男,
委托訴訟代理人:段XX,北京榮罡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高XX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不服北京市大興區人民法院(2015)大民(商)初字第13046號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6年10月20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某保險公司上訴請求:請求二審法院撤銷一審判決,并依法改判某保險公司少承擔賠償金112000元(其中包括本車車損60000元及三者車損失52000元);一、二審訴訟費用由高XX承擔。事實和理由:一審法院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適用法律錯誤。一、本案事故車輛××8號車輛及第三方××5號車輛經某保險公司估損,損失分別為:××8號車輛車損105000元,第三方××5號車輛損失為93000元,高XX訴求的數額明顯偏高,且兩輛車均未經過專業的第三方進行定損,某保險公司無法確定損失的具體數額及范圍。二、高XX僅提供修理廠的修理明細及發票,但是修理時沒有通知某保險公司到場,所有的損失是否為本次事故所導致的,無法確定,故某保險公司對高XX主張的車輛損失均不予認可。綜上,一審法院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適用法律錯誤,望二審法院查清事實,依法改判,支持某保險公司的上訴請求。
一審被告辯稱
高XX辯稱:同意一審判決,不同意某保險公司的上訴請求。高XX已經實際支付了維修費,而某保險公司提出的定損金額是其自行估損的金額。某保險公司在一審時提出了鑒定,但又沒有及時繳費,是其自身原因所致,應當自行承擔結果。盡管在車輛修理時通知保險公司到場不是高XX的義務,但高XX也已經跟保險公司進行了多次溝通。事故車輛由于是營業車輛,不能長期放置,為了避免損失進一步擴大,高XX才積極修理了事故車輛,金額是在保險范圍內的。請求二審法院維持原判。
高XX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1、判令某保險公司支付保險賠償金315740元(在機動車損失險項下賠償166700元:包括施救費1700元及車輛維修費165000元;在交強險及第三者責任險項下賠償149040元:包括施救費4040元、修理費145000元);2、訴訟費用由某保險公司承擔。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高XX作為被保險人,在某保險公司為北京和田汽車改裝有限公司名下的××8號車輛投保了交強險、機動車損失險、第三者責任險及不計免賠險,投保期間為2014年12月29日0時起至2015年12月28日24時止,機動車損失險的保險限額為256500元,第三者責任保險的保險限額為1000000元。2015年4月28日20時45分,朱志強駕駛××8車輛(大型貨車)右側車箱前部與吳延彬駕駛的××5(大型貨車)左前部相撞,造成××8的前部與路左側路燈桿相撞,致使××8的前部損壞,××5左前部損壞,車輪底部損壞。北京市公安局大興分局交通支隊出具編號為5683649的簡易程序處理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朱志強負全部責任,吳延彬無責任。經查,北京和田汽車改裝有限公司系××8車輛所有人,高XX作為被保險人,與車輛的關系為使用。朱志強駕駛的××8在某保險公司投保交強險、機動車損失險及第三者責任保險。事故發生后,為修復受損的××8車輛,高XX支付車輛施救費1700元、維修費165000元;為修復受損的××5,高XX支付車輛施救費4040元、維修費145000元。北京市汽車維修行業維修車輛材料明細表載明:2015年7月20日,××5維修費用合計145000元。北京天瑞汽車綜合服務有限公司在維修明細表上蓋章,并出具發票號碼為23008504,項目為×××修理費,金額為145000元的機打發票一張。北京一汽宏特汽車貿易有限公司結算單載明:2015年8月14日,車輛××8維修費用合計165000元。北京一汽宏特汽車貿易有限公司在結算單上蓋章,并出具維修費金額為100000元的增值稅發票一張,維修費為65000元的增值稅發票一張。編號為0004294的出車記錄單顯示:車號××8,救援起點大興生物醫藥,終點大興龐各莊,拖車公里數20,總計收費1700。北京平安順通達機械設備租賃有限公司在出車記錄單上蓋章,并出具××8施救費1700元的增值稅發票一張。編號為5078697的救援收費清單載明:2015年4月29日,車牌號碼××5,救援起點及拖運路線黃村永旺路至南大紅門,救援金額4040元。北京一路平安汽車救援服務有限公司在收費清單上蓋章,并出具金額為4040元的定額發票。一審庭審中,高XX稱其在支付三者車××5施救費及修理費之后,取得三者車××5因修理產生費用的發票原件。某保險公司對××8因本案事故產生的施救費不持異議,對××8車輛維修費及××5車輛維修費、施救費有異議,并提交××8定損的維修費用為105000元損失情況確認書,三者車××5定損維修費用為93000元損失情況確認書。某保險公司主張××8車輛及××5車輛部分維修項目不能證明與本案有關并申請鑒定,但是未在一審法院限定的時間內繳納鑒定費。
一審法院認為,高XX與某保險公司簽訂的商業險保險合同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未違反法律法規,合法有效。投保車輛在保險期限內發生交通事故,某保險公司應當按照保險合同的約定在保險金額范圍內承擔保險金的賠償義務。本案事故發生后,高XX已實際支出了施救費及維修費共計315740元,對此某保險公司應予賠償。對某保險公司提出的××8車輛及××5車輛部分維修項目與本案無關的抗辯意見,無證據支持,該院不予采信。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二十三條之規定,判決:某保險公司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向高XX支付保險賠償金三十一萬五千七百四十元(在機動車損失險項下賠償十六萬六千七百元,在交強險及第三者責任險項下賠償十四萬九千零四十元)。如果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二審中,當事人沒有提交新證據。
本院認為,高XX與某保險公司簽訂的保險合同合法有效。高XX投保了機動車損失保險和第三者責任保險。此后,投保車輛在保險期限內發生交通事故,某保險公司應當按照保險合同的約定在保險金額范圍內進行理賠。對于高XX主張的事故車輛維修費用共計315740元,某保險公司主張應按照其本公司自行制作的損失情況確認書中的金額予以賠償,但并無合同依據,某保險公司也未能提供證據證明高XX所主張的價格存在明顯不合理之處,故對某保險公司的上訴理由,本院不予采納。
綜上所述,某保險公司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應予駁回;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2540元,由某保險公司負擔(已交納)。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羅珊
審判員郭菁
審判員李麗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三十日
書記員李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