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世通達物流有限公司與某保險公司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08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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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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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密民(商)初字第4395號 財產保險合同糾紛 一審 民事 北京市密云區人民法院 2015-12-24
當事人信息
原告北京世通達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密云縣。組織代碼:6774XXX
法定代表人鄭廣學,經理。
委托代理人鄭澤眾,北京市問為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郭春年,北京市問為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內蒙古自治區(煤田地質局104勘探隊辦公樓附樓)。組織代碼:6640XXX
負責人陳海濤,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楊小弘,內蒙古大川律師事務所律師。
審理經過
原告北京世通達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世通達公司)與被告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審判員譚桃園獨任審判,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世通達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鄭澤眾,被告某保險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楊小弘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訴稱
原告世通達公司訴稱:原告為付玉所有的車牌號為×××的重型自卸貨車(登記注冊地為北京市密云縣密云鎮沿湖小區40-4-602號)在被告處投保機動車輛保險。2013年4月19日,被告向原告簽發了《機動車輛保險單》,承保險別:車輛損失險、車損險不計免賠條款等險別,保險期限自2013年4月22日至2014年4月21日。2014年3月6日,趙同山駕駛保險車輛行駛至北京市密云縣巨各莊鎮水峪村時發生側翻,造成保險車輛嚴重受損。原告及時向被告報案,經被告同意受損車輛進行施救、維修。2014年3月6日,經北京市密云縣交通大隊認定,原告負此次事故的全部責任。原告墊付了本次交通事故全部費用。被告至今未能依法理賠的行為侵犯了原告合法權益。故原告訴至法院,請求:1、被告賠償原告×××的重型自卸貨車的修理費95280元,施救費15300元,以上合計110580元;2、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被告辯稱
被告某保險公司辯稱:對車輛投保情況及交通事故情況沒有異議。對保險車輛修車發票及施救費發票的真實性沒有異議,但是車輛維修費及施救費過高,因此申請法院對車輛維修費、施救費進行鑒定;不同意承擔訴訟費用及其他相關費用。
本院查明
經審理查明:2013年4月19日,世通達公司為車牌號為×××的重型自卸貨車(以下簡稱保險車輛)向某保險公司投保了機動車輛商業保險。保險單載明被保險人為世通達公司。承保險別包括車輛損失險(保險金額為
350000元)、第三者商業責任險、車損險不計免賠條款等險別,保險期限自2013年4月22日至2014年4月21日。2014年3月6日21時50分,趙同山駕駛保險車輛行駛至北京市密云縣巨各莊鎮水峪村時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保險車輛受損。此次事故經北京市密云縣交通大隊認定:趙同山負此次事故的全部責任。世通達公司墊付了本次交通事故全部費用。保險車輛經北京匯通機械吊裝有限公司施救,花費施救費15300元。保險車輛在北京匯通汽車服務有限公司進行維修,花費修理費13844.10元。
訴訟過程中,某保險公司申請對保險車輛因本次事故產生的維修費及施救費進行鑒定,本院委托國宏信價格評估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國宏信公司)進行鑒定,國宏信公司于2015年11月11日出具《價格評估結論書》,鑒定結論為車牌號為×××的車輛修理費為84970元,施救費為7800元。
上述事實,有保險單、機動車行駛證、駕駛證、貨物運輸駕駛員從業資格證、交通事故認定書、維修清單及維修發票、施救清單及發票、《價格評估結論書》及當事人陳述等在案佐證。
本院認為
本院認為:世通達公司與某保險公司之間成立的保險合同,系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且不違反國家法律和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應當認定為有效,雙方均應按照合同約定履行各自的義務。世通達公司允許的合法駕駛人趙同山駕駛保險車輛在保險期間內發生交通事故致使保險車輛受損,屬于雙方約定車輛損失險賠償范圍,某保險公司應當予以賠償。施救費屬于被保險人為防止或者減少保險標的的損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由保險人承擔。
關于保險車輛維修費、施救費的金額,根據國宏信價格評估有限公司出具的《價格評估結論書》,本院認定保險車輛的合理的修理費用為84970元,合理的施救費為7800元,某保險公司應當予以賠償。綜上所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判決如下:
裁判結果
一、被告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向原告北京世通達物流有限公司支付保險金九萬二千七百七十元。
二、駁回原告北京世通達物流有限公司提出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一千二百五十六元,由被告某保險公司負擔一千零六十元(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交納),由原告北京世通達物流有限公司負擔一百九十六元(已交納)。
鑒定費四千元,由被告某保險公司負擔三千三百五十六元(已交納),由原告北京世通達物流有限公司負擔六百四十四元(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交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人員
代理審判員譚桃園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書記員
書記員崔旭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