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險公司保險人代位求償權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09月0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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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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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寧0104民初5338號 保險人代位求償權糾紛 一審 民事 銀川市興慶區人民法院 2016-12-06
原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寧夏回族自治區。
負責人:王XX,該支公司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陳XX,寧夏輔德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銀川市個體經營日升貨運信XX,住所地寧夏回族自治區-7號。
經營者白迎春,男,漢族,住寧夏回族自治區。
委托訴訟代理人:祁XX,寧夏澤蕓律師事務所律師。
第三人:寧夏日盛實業有限公司,住所地寧夏回族自治區。
法定代表人:柯XX。
原告與被告銀川市個體經營日升貨運信XX(以下簡稱銀川日升貨運信息部)保險人代位求償權糾紛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1日立案后,依據原告某保險公司的訴訟保全申請,凍結了被告銀川日升貨運信息部的經營者白迎春與宋文英共有的位于銀川市興慶區麗景南街與賀蘭山路交匯口東南角寧夏眾一物流園區1-7號零擔1A-07室房屋中白迎春享有的產權部分(保全價值481000元),并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某保險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陳XX,被告銀川日升貨運信息部的委托訴訟代理人祁XX到庭參加訴訟。因銀川日升貨運信息部申請,本院于2016年8月23日追加寧夏日盛實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寧夏日盛公司)為本案第三人,并將本案轉為普通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某保險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陳XX、被告銀川日升貨運信息部的委托訴訟代理人祁XX到庭參加訴訟,第三人寧夏日盛公司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某保險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一、銀川日升貨運信息部支付某保險公司保險代償款481000元;二、訴訟費用全部由銀川日升貨運信息部承擔。事實和理由:2015年4月15日,寧夏日盛公司為于2015年4月16日從石嘴山市惠農區發往福建省泉州市的37噸AC發泡劑在某保險公司投保了國內公路貨物運輸保險。2015年4月16日,寧夏日盛公司與銀川日升貨運信息部簽訂運輸合同,約定由銀川日升貨運信息部承運上述37噸AC發泡劑,運載車輛車號為寧EXXXXX號,司機為馬雄林。同日21:00時左右,馬雄林駕駛寧EXXXXX號、寧EXXXXX號車輛運載上述37噸AC發泡劑由北向南行駛至京藏高速1101KM處時發生火災,造成該車所載37噸AC發泡劑全部受損。事故發生后,銀川日升貨運信息部拒絕向寧夏日盛公司賠償損失,某保險公司已按保險合同約定賠付寧夏日盛公司481000元。
銀川日升貨運信息部辯稱,一、某保險公司所述與事實不符,銀川日升貨運信息部與寧夏日盛公司于2015年3月16日簽訂《貨物運輸合同》及《貨物運輸補充合同》,雙方明確約定“貨物運輸途中出現火災或急劇溶化事故,保險公司依法賠償不足貨物價值,承運方應按事故車輛承運貨物總噸數每噸2000元賠償托運方”。上述合同約定的保險公司賠償之外的差額部分,寧夏日盛公司已按合同約定從銀川日升貨運信息部預存的貨運保證金中扣除了74000元。二、2015年4月17日石嘴山市公安消防支隊紅果子中隊的《出警記錄》載明“著火原因不明”,不排除貨物因自然屬性或托運方包裝不合格導致燃燒或急劇溶化的可能性,且某保險公司也不能證明因銀川日升貨運信息部原因造成火災事故,故銀川日升貨運信息部存在免責事由,不應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三、銀川日升貨運信息部就涉案運輸貨物僅收取了200元信息費,現已向寧夏日盛公司承擔了74000元的賠償金,如果再要求銀川日升貨運信息部承擔賠償損失,則顯失公平。
寧夏日盛公司未作陳述。
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質證。根據當事人陳述和經審查確認的證據,本院認定事實如下:2014年12月10日,寧夏日盛公司(甲方)與某保險公司(乙方)簽訂一份《中國人民保險公司國內貨物運輸預約保險協議》【附《公路貨物運輸保險條款》(2009版)】,約定:此協議所適用的保險條款為乙方的《公路貨物運輸保險條款》(2009版);在協議時效內,凡屬于保險條款列明保險標的的范圍,由甲方生產、銷售、運出、運進的一般商品、原材料均屬于預約保險范圍,甲方不得隨意選擇投保;甲方所承運的貨物,在起運24小時內按已發要求,提供貨物運輸明細表,由乙方錄入業務系統提交后,單車保單投保方為有效;保險期間自2014年12月11日零時起至2015年12月10日二十四時止;保險金額650000000元;保險費率0.63‰;保險費409500元。中國人民保險公司《公路貨物運輸保險條款》(2009版)第一條約定凡在國內經公路運輸的貨物均可為本保險之標的;第四條約定由于火災事故造成保險貨物的損失和費用,保險人依照本條款約定負責賠償;第十七條約定保險貨物發生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損失,如果根據法律規定或有關約定,應當由承運人……負責賠償部分或者全部的,被保險人應當首先向承運人……提出書面索賠,直至訴訟。保險事故發生后……如被保險人要求保險人先于賠償,被保險人應簽發權益轉讓書和應將向承運人或第三人提出索賠的訴訟書及有關材料移交給保險人,并協助保險人向責任方追償。同日,某保險公司給寧夏日盛公司出具《貨物運輸預約保險單》一份,載明:保險標的AC發泡劑,預計總保險金額552623500元,預計總保險費348152.81元;特別約定本保單單筆最大保額為60萬元,最小保額為5元。2015年3月16日,寧夏日盛公司作為甲方(托運方)與銀川日升貨運信息部作為乙方(承運方)簽訂《貨物運輸合同》、《貨物運輸合同補充協議》各一份,其中《貨物運輸合同》約定:甲、乙雙方經過協商,由乙方負責甲方的部分承運業務;貨物名稱為ADC發泡劑、水合肼;貨物的起點為甲方公司所在地,貨物的到達地點根據具體的發貨清單而定;單次運輸合同簽訂后,甲方支付預付運輸費,乙方依單次合同按時交貨,收貨人驗收后結清剩余運費;甲方將ADC發泡劑和水合肼的產品說明書和運輸的注意事項交與乙方;乙方對托運的貨物要負責安全,保證貨物無短缺、無損壞、無人為的變質,在向收貨人交付貨物之前,對貨物負責保管;乙方在收取貨物后至交付收貨人之間的發生的交通事故、安全責任及其他貨物運輸風險均由乙方自行承擔;乙方在托運貨物過程中應當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貨物脫落、揚散、丟失以及燃燒、泄露等;甲、乙雙方一致認可在本合同簽訂后,針對單次的運輸,就貨物的數量、單價及總價格、到貨期限、運費、收貨人、運輸目的地簽訂單次運輸合同;運輸途中貨物丟失、損毀、滅失、變質、污染、短少,乙方應按照單次合同約定的價值(包括裝費、運雜費)賠償甲方……;乙方自愿提供現金壹拾萬元作為履行合同的擔保;在運輸合同中,承運的貨物丟失、毀損、滅失,乙方愿意按單次合同確定的貨物價值(包括裝費、運雜費)予以賠償,賠償金優先從履約保證金中抵扣;合同的有效期為2015年3月13日至2016年3月13日。《貨物運輸合同補充協議》約定:貨物運輸途中出現火災或急劇熔化事故,造成托運方經濟損失,經雙方友好協商,在原有的貨物運輸合同條款的基礎上補充如下條款:1、托運方貨物有保險,保險公司依法賠償不足貨物價值,承運方應按事故車輛承運貨物總噸數每噸2000元賠償托運方,承運方預存托運方的貨運保證金自動轉為托運方的損失賠償金,不足部分在事故一個月內繳清……;2、貨運車輛途中出現事故,貨運司機要及時報警并組織自救,同時拍照事故現場情況。2015年4月15日,某保險公司給寧夏日盛實業公司抄送《國內公路貨物運輸保險單》一份,載明:“啟運地:惠農區;目的地:泉州;車牌號:寧EXXXXX;啟運日期2015年4月16日;聯運方式國內公路;貨物名稱AC發泡劑;重量37噸;保險金額481000元;主險費率0.63‰;保險費303.03元”。2015年4月16日,寧夏日盛公司(托運方)與銀川日升貨運信息部(承運方)簽訂《運輸合同》一份,約定:承運單位車牌號寧EXXXXX,司機姓名馬雄林;貨物名稱發泡劑,重37噸,件數1480包;裝貨地點日盛公司,卸貨地點泉州;每噸運價410元,總計運費15170元,預付6170元,貨到驗收后付清剩余運費9000元;裝載ADC發泡劑的車輛周圍嚴禁進行電焊、氣焊等作業,嚴禁在日光下長期暴曬,進行必要的通風;貨物裝車后,須防火、防潮、防濕,造成一切損失由承運方負責;貨物上車后,清點貨物,如丟失、雨淋和其它所造成的損失承運方按本公司確定的價值賠償;每噸貨物20000元X37噸,共計740000元。該《運輸合同》簽訂當日,銀川日升貨運信息部用寧EXXXXX號車輛將37噸AC發泡劑從寧夏日盛公司運出。石嘴山市公安消防支隊惠農區紅果子中隊于2015年4月17日出具的《出警證明》載明:“我中隊于2015年4月16日20點56分47秒接到石嘴山消防支隊指揮中(心)調度命令:京藏高速有一輛貨車所載ADC發泡劑發生燃燒,請速救援(車牌號:寧EXXXXX)。中隊迅速出動4車19人赴現場,到場后發現所載貨物已燃燒完畢(起火原因不明),已無明火。中隊對貨車進行冷卻后把現場交給交警并安全歸隊”。庭審中,銀川日升貨運信息部向法庭提交一份加蓋有“寧夏日盛實業有限公司”印章的《說明》打印件,載明:“銀川市個體經營日升貨運信XX4月16日承運我公司發泡劑37噸,發往泉州,貨物于4月16日晚八點多在京藏高速紅果子往銀川方向五公里處發生分解事故,每噸貨物按2000元賠付共計74000元,從預付運費中扣除,特此說明。2015.05.05”。2015年7月8日,寧夏日盛公司給銀川日升貨運信息部送達《賠償申請告知函》一份,載明:“我方所有的財產AC發泡劑于2015年4月16日在京藏高速紅果子段發生火災事故,保險公司及惠農區公安消防紅果子中隊經查看核實認定本事故責任方為貴方……特向貴方告知如下:1、我方現就此次事故向貴方正式提出告知索賠請求;2、我方財產在人保財險寧夏分公司投保,依據保險公司的約定我要求人保財險寧夏分公司對我方損失定損。貴方如有異議請接到本函后五個工作日內書面函復”。銀川日升貨運信息部在該《賠償申請告知函》責任方處蓋章。2015年7月9日,寧夏日盛公司出具《證明》一份,載明:“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寧夏回族自治區分公司:寧夏日盛實業公司生產的ADC發泡劑成本價為13000元/噸,特此證明”。后某保險公司核定寧夏日盛公司上述火災事故中AC發泡劑損失金額為481000元。2015年11月19日,寧夏日盛公司向某保險公司出具《支付賠款說明》和《權益轉讓書》各一份,其中《支付賠款說明》載明:“經協商,我公司同意將發生于2015年4月16日(京藏高速公路紅果子段),AC發泡劑火災事故賠款中的131166.36元支付給人保財險惠農支公司,用以支付2011年11月-2012年11月期間因超預約發貨量所產生的保費”;《權益轉讓書》載明:“我方所有的財產AC發泡劑在貴公司投保,……于2015年4月16日在京藏高速公路由北向南1101KM惠農段發生單方火災事故……該火災事故責任方為銀川市個體經營日升貨運信XX。因火災至我方財產受損,我方向責任方索賠未果。現依據《保險法》和保險條款的有關約定,向貴司申請就發生的財產損失現予以賠償,我方承諾如下:一、我方獲得賠償后,將授權貴司以我方名義就本次事故向責任方追償損失,并依法提供必要的協助……”。2015年11月25日,某保險公司通過銀行轉賬方式支付寧夏日盛公司賠款349833.64元。現某保險公司以其享有保險人代位求償權為由將銀川日升貨運信息部訴至法院。
本院認為,某保險公司與寧夏日盛公司簽訂的《中國人民保險公司國內貨物運輸預約保險協議》、《國內公路貨物運輸保險單》以及寧夏日盛公司與銀川日升貨運信息部簽訂的《貨物運輸合同》均系雙方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未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屬有效合同。上述《貨物運輸合同》明確約定運輸途中貨物滅失,銀川日升貨運信息部應按照單次合同約定的價值(包括裝費、運雜費)賠償寧夏日盛公司。涉案火災事故發生后,寧夏日盛公司從銀川日升貨運信息部提供的履約保證金中扣除賠償金74000元,后經函告索賠,銀川日升貨運信息部再未賠付。現某保險公司基于上述預約保險協議及運輸保險單已向寧夏日盛公司支付保險金481000元,其中超額理賠74000元,故某保險公司在407000元(481000元-74000元)賠償金額范圍內取得寧夏日盛公司對銀川日升貨運信息部請求賠償的權利。銀川日升貨運信息部辯稱涉案火災事故“著火原因不明”,該公司存在免責事由,因銀川日升貨運信息部作為涉案貨物的承運方,承擔證明涉案貨物的損毀、滅失是因不可抗力、貨物本身的自然性質或者合理損耗以及托運人寧夏日盛公司的過錯造成的舉證責任,而銀川日升貨運信息部不能證明涉案火災事故的起火原因,應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后果,故銀川日升貨運信息部的該項抗辯主張不能成立。銀川日升貨運信息部辯稱其與寧夏日盛公司簽訂的《貨物運輸合同補充協議》明確約定“貨物運輸途中出現火災或急劇溶化事故,保險公司依法賠償不足貨物價值,承運方應按事故車輛承運貨物總噸數每噸2000元賠償托運方”,且寧夏日盛公司已按該補充協議從銀川日升貨運信息部預存的履約保證金中扣除74000元,因該約定內容是銀川日升貨運信息部與寧夏日盛公司之間簽訂的協議,并不能對抗某保險公司作為保險人的追償權,故銀川日升貨運信息部的該項抗辯意見亦不能成立。綜上,銀川日升貨運信息部應賠付某保險公司407000元。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三百一十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銀川市個體經營日升貨運信XX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賠付原告某保險公司407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付款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8516元,原告某保險公司負擔1310元,被告銀川市個體經營日升貨運信XX負擔7206元;保全費2925元,由被告銀川市個體經營日升貨運信XX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寧夏回族自治區銀川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劉 城
人民陪審員 王丕恒
人民陪審員 陳少珍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六日
書 記 員 陳東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