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險公司與重慶永淳標牌制作有限公司追償權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09月0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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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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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07民初11820號 追償權糾紛 一審 民事 重慶市九龍坡區人民法院 2016-11-29
原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重慶市南岸區。
負責人:汪X,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黃XX,重慶允直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重慶永淳標牌制作有限公司,住所地重慶市九龍坡區。
法定代表人:彭X。
第三人:重慶得意現代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重慶市九龍坡區。
法定代表人:陳XX。
委托代理人:王X,重慶大工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某保險公司與被告重慶永淳標牌制作有限公司、第三人重慶得意現代家具有限公司追償權糾紛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適用普通程序于2016年11月28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某保險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黃XX,第三人重慶得意現代家具有限公司到庭參加訴訟。被告重慶永淳標牌制作有限公司經本院公告送達起訴狀副本、應訴通知書、舉證通知書、開庭傳票,未到庭參加訴訟,本院依法進行了缺席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某保險公司訴稱:2012年12月19日,第三人為其所有的坐落于重慶市九龍坡區九龍園區紅獅西路1號的房屋,向原告投保了財產綜合保險,保險金額為11427812.64元,保險期限為2013年1月1日零時至2013年12月31日二十四時。2011年3月18日,第三人與被告簽訂房屋租賃合同和消防安全責任書,將上述房屋出租給被告,租期為2011年3月20日至2013年3月19日,明確約定“如因責任人及其員工的疏忽及故意而引起火災,由責任人承擔相關法律責任以及造成第三方損失和傷害的賠償責任”。租賃期滿后,被告繼續租賃第三人的房屋,雙方未重新簽訂租賃合同,僅將租金調整為每季度4.5萬元,并應被告要求將收取租金發票的付款單位開具為重慶鴻嘉實業有限公司。2013年12月18日,在被告承租第三人投保房屋期間,因被告疏于消防管理導致火災,造成房屋損壞。經重慶百能保險公估有限公司公估,投保房屋損失金額為965037元。根據保險合同的約定,并經原告與第三人協商確認,在扣除損失的10%免賠金額后,原告于2014年9月5日將保險金868000元支付第三人。原告因本次保險事故向重慶百能保險公估有限公司支付公估費24826元、檢驗鑒定費31000元。現起訴請求判令被告賠償原告支出的保險金868000元、公估費24826元、檢驗鑒定費31000元,合計923826元,并承擔本案訴訟費。
被告重慶永淳標牌制作有限公司未作答辯。
第三人重慶得意現代家具有限公司述稱:原告起訴主張的事實屬實,其提出的訴訟請求依法應予支持。
經審理查明:2012年12月19日,第三人為其所有的坐落于重慶市九龍坡區九龍園區紅獅西路1號的房屋,向原告投保了財產綜合保險。合同約定:保險總金額為11427812.64元,保險期限為2013年1月1日零時至2013年12月31日二十四時,保險費28569.53元;意外事故絕對免賠額為人民幣2000元或損失金額的10%,兩者以高者為準。第三人按約支付了保險費,原告向第三人出具了《財產綜合險保險單》(保單號ACXXX0102912Q000113S)。
2011年3月18日,第三人與被告簽訂《房屋租賃合同》和《消防安全責任書》,將重慶市九龍坡區九龍園區紅獅西路1號附3號房屋出租給被告經營使用。《房屋租賃合同》約定:租期為兩年,即從2011年3月20日起至2013年3月19日止;被告的工作環境應當達到環保、消防等部門要求,并承擔所承租房屋的門前三包,即包清潔、包防火、包治安,費用自理。《消防安全責任書》主要約定:被告應遵守國家消防法規;維護好消防設備、設施及消防器材,確保防火安全;正確使用電器及設備,不得超負荷使用,避免火災隱患的發生;負責對其所屬人員進行經常性的消防安全教育,提高防火意識,增強防火自覺性;實施消防工作的自我防范、自我制約、自我控制、自我檢查,確保室內無人狀態下的防火安全;不在室內存放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物品;不在消防通道內堆放物品、雜物和設置固定物,不占用消防通道、樓梯,保持消防通道暢通;及時進行消防檢查,自備所需消防器材,隨時發現消防隱患并及時處理或上報;及時糾正和制止本區域內的違反消防法規的現象和行為,把火災事故消滅在萌芽中;如因責任人及其員工的疏忽及故意而引起火災,由責任人承擔相關的法律責任以及造成任何第三方損失和傷害的賠償責任。前述合同約定的租賃期屆滿后,被告繼續租賃第三人的上述房屋從事經營,雙方未重新簽訂租賃合同,僅將租金調整為每季度4.5萬元,并應被告要求將收取租金發票的付款單位開具為重慶鴻嘉實業有限公司。
2013年12月18日22時56分許,被告所承租的上述房屋發生火災,燒毀廠房建筑部分屋頂、廣告公司設備和部分辦公用品,以及部分倉儲的食品、酒類等物品,過火面積1000余平方米,受災6戶,未造成人員傷亡。2014年1月7日,重慶市九龍坡區公安消防支隊對起火原因作出九公消火認字第0002號《火災事故認定書》,認定起火部位為重慶得意現代家具有限公司一車間二層的重慶永淳標牌制作有限公司,起火點為重慶永淳標牌制作有限公司油漆庫房內位于中間隔墻離地1.5米處配電箱,起火原因為電氣線路短路引燃周邊可燃物導致火災發生。2014年3月20日,原告委托重慶百能保險公估有限公司作為該起火災事故的公估人,對受損房屋進行檢驗、估損。2014年8月18日,重慶百能保險公估有限公司出具《公估報告書》,確定保險賠償金額為869433.30元(已扣除損失金額10%的絕對免賠金額),經與第三人協商,第三人同意最終賠償金額為868000元。2014年8月22日,原告向重慶百能保險公估有限公司支付檢測費31000元、公估費24826元。2014年9月4日,原告確認保險賠償金額868000元,并于2014年9月5日向第三人支付了保險賠償金868000元。
上述事實,有原告提供的《保險合同》、《財產綜合險保險單》、保險賠償金支付憑證、檢測費及公估費發票、《房屋租賃合同》、《消防安全責任書》、《火災事故認定書》、《公估報告書》等證據,以及當事人的陳述在卷為據,經本院審查,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條第一款規定,因第三者對保險標的的損害而造成保險事故的,保險人自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之日起,在賠償金額范圍內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第三者請求賠償的權利。據此規定,本案原告依據重慶百能保險公估有限公司估定并經雙方確認的損失金額,對第三人作出保險金的賠付以后,即在賠償范圍內取得對引起火災事故發生的被告進行代位求償的權利。被告在承租第三人投保房屋期間,未切實履行防火安全職責,及時發現和消除火災隱患,對火災所造成的損失依法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原告因保險理賠所支出的檢測費、公估費,系因被告疏于履行防火安全職責所造成的損失,被告亦應依法予以賠償。因此,原告訴請被告賠償其所支出的保險金868000元、檢測費31000元、公估費24826元,合計923826元,理由正當,于法有據,依法應予支持。被告經本院依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本案依法缺席判決。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重慶永淳標牌制作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原告某保險公司保險金868000元、檢測費31000元、公估費24826元,合計923826元。
案件受理費13038元、公告費350元,合計13388元,由被告重慶永淳標牌制作有限公司負擔(因此款已預交,由被告連同賠償款項一并支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重慶市第五中級人民法院。同時,直接向該院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遞交上訴狀后上訴期滿七日內仍未預交受理費又不提出緩交申請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當事人應自覺履行判決的全部義務。一方不履行的,自本判決內容生效后,權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申請強制執行的期限為二年,該期限從法律文書規定履行期間的最后一日起計算。
審 判 長 黃學忠
人民陪審員 文曉倩
人民陪審員 鄧韻寒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書 記 員 劉 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