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保險公司與付XX保險人代位求償權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09月05日
- 00:00
-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 作者:
(2016)京7101民初502號 保險人代位求償權糾紛 一審 民事 北京鐵路運輸法院 2016-11-10
民事判決書
(2016)京7101民初502號
原告:甲保險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區。
主要負責人:唐XX,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賈XX,北京證金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高XX,北京證金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付XX,女,
原告甲保險公司(以下簡稱甲保險公司)與被告付XX保險人代位求償權糾紛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21日立案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甲保險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高XX到庭參加訴訟,被告付XX經本院公告送達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甲保險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賠償原告汽車修理費25720元;2.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事實和理由:“×××”在我司投保車輛損失險,被保險人為王新宇,承保期間為2015年4月11日至2016年4月10日。2015年7月9日16時40分,在昌平區南澗路北大分校門口處,被告駕駛“×××”與王新然駕駛的保險車輛發生接觸,造成后車受損。本事故經昌平交通支隊第5692194事故認定書認定:被告承擔本次事故的全部責任。經查,肇事車輛在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以下簡稱人保公司)處投保交強險。2015年9月10日,被保險人就其受到的車損27720元向我司申請理賠,并向我司出具“機動車輛保險權益轉讓書”。2015年10月9日,我司向被保險人支付了賠款27
720元。現我司已經取得代位求償權,被告作為交通事故責任的全責方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故根據《保險法》第60條的規定,特向貴院提起訴訟。
被告付XX未出庭答辯。
經審理查明:原告承保了車牌號為×××(發動機號為×××、車架號為×××)汽車(以下簡稱保險車輛)的商業保險,被保險人為王新宇,險種包括保險金額為200000元的車輛損失險及不計免賠率條款等,保險期間為2015年4月11日至2016年4月10日。
2015年7月9日16時40分,在昌平區南澗路北大分校門口處,被告駕駛×××小型貨車由東向西行駛時,與王新然駕駛的由西向東停放的保險車輛發生接觸,造成保險車輛受損。經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昌平交通支隊馬池口大隊認定,被告負事故全部責任。
事故發生后,原告對保險車輛進行了定損,定損金額為27720元。保險車輛在北京盈之寶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進行了實際維修,共產生維修費27720元。該部分維修費由兩張維修費發票組成,一張維修費發票面額為25720元,由原告向法庭提交;另一張維修費發票面額為2000元,由人保公司持有。經法庭調查,人保公司于2015年7月27日將2000元維修費支付給×××車輛被保險人北京正源鑫順汽車維修中心。2015年10月9日,原告向王新宇支付了車輛維修費27720元。王新宇在權益轉讓書中簽字確認如下內容:請貴公司將損失金額27720元予以賠付。我方同意在收到前述款項后,我方向第三者的索賠權即自動轉讓給貴公司。但是權益轉讓書上的損失金額有明顯的將“25720”元更改為“27720”元的痕跡。
上述事實有原告提交的機動車輛保險報案記錄(代抄單)、簡易程序處理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修理項目清單、維修費發票、網上銀行電子回單、權益轉讓書及當事人陳述等證據在案佐證。
本院認為:本案中,被告所駕機動車與保險車輛發生碰撞,導致保險車輛受損,被告負事故全部責任。機動車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由有過錯的一方承擔賠償責任;雙方都有過錯的,按照各自過錯的比例分擔責任。故被告負有賠償責任。經定損,被保險車輛實際損失為27720元,車輛進行了實際的維修,維修費與定損數額相一致。人保公司已支付了2000元維修費,原告已就剩余部分25720元的維修費對其被保險人王新宇進行了賠付。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條第一款規定,因第三者對保險標的的損害而造成保險事故的,保險人自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之日起,在賠償金額范圍內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第三者請求賠償的權利。故原告有權在其賠付金額范圍之內,代被保險人向侵權人追償。被告經本院依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應訴、答辯,不影響本院依法缺席判決。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第一款第二項、《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付XX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原告甲保險公司車輛維修費二萬五千七百二十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四百四十三元由被告付XX負擔,于本判決生效后七日內向本院交納。公告費(其中包括公告送達起訴狀及傳票費用、公告送達判決書費用)由原告甲保險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交納上訴案件受理費,上訴于北京市第四中級人民法院。如在上訴期滿后七日內未交納上訴案件受理費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審判長張博
審判員丁曉云
審判員孫磊
法官助理劉慧超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日
書記員鄭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