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保險公司與劉X甲、乙保險公司追償權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09月0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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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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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07民初13367號 追償權糾紛 一審 民事 重慶市九龍坡區人民法院 2016-12-13
民事判決書
(2016)渝0107民初13367號
原告:甲保險公司。住所地:重慶市九龍坡區,組織機構代碼20312161-1。
負責人:毛XX,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王X,重慶通安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李X,重慶通安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劉X甲,男,住四川省資陽市安岳縣。
被告:乙保險公司。住所地:重慶市江北區-21層,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500000756248XXXX。
法定代表人:晉X,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劉X乙,女,該公司工作人員。
委托代理人:胡XX,男,該公司工作人員。
原告與被告劉X甲、被告追償權糾紛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甲保險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X,被告乙保險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胡XX,到庭參加了訴訟。被告劉X甲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本院依法進行了缺席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甲保險公司訴稱,2015年5月2日,黎治偉駕駛其所有的渝A×××××小型客車在九龍坡區奧體支路與被告劉X甲駕駛的在乙保險公司投保的渝X×××××小型客車發生碰撞,造成兩車受損的交通事故。經認定,黎治偉與劉X甲負同等責任。黎治偉在原告處購買了機動車損失保險,并附加不計免賠險。事故發生后,原告根據保險合同向黎治偉支付了本次事故的理賠款29636.4元。根據雙方在事故中的同等責任,被告劉X甲應賠償15818.2元,且被告劉X甲在乙保險公司購買有交強險和第三者責任險。故原告起訴來院要求:1、判令被告劉X甲支付保險賠償金15818.2元;2、判令乙保險公司在保險責任限額內承擔賠償責任。
被告乙保險公司辯稱,對交通事故發生的事實及事故雙方車輛的投保情況無異議,被告劉X甲確在乙保險公司投保,事故發生在保險期內。
被告劉X甲未答辯。
經審理查明,被告黎治偉系渝A×××××號車輛車主,該車在原告甲保險公司投保有限額為710000元的機動車損失保險。2015年5月2日15時10分,黎治偉駕駛渝A×××××號小型客車在奧體四支路約10米處行駛時,與劉X甲駕駛的渝A×××××號小型客車發生碰撞,造成兩車受損的交通事故。經重慶市公安局九龍坡區分局交通巡邏警察支隊認定,此次事故雙方各負同等責任。事故發生后,甲保險公司對渝A×××××號小型客車因此次事故產生的損失29636.4元向黎治偉進行了賠付。
另查明,被告劉X甲所駕駛的渝A×××××號小型客車在乙保險公司購買有交強險和限額500000元的商業第三者責任保險,本次事故發生在保險期內。
以上事實有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保險單抄件、維修清單、維修發票、劃款回單、權益轉讓書等證據在卷為證,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劉X甲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可視為對自我權利的放棄,本院可依據查明的情況缺席判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條的規定,因第三者對保險標的的損害而造成保險事故的,保險人自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之日起,在賠償金額范圍內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第三者請求賠償的權利。本案中,黎治偉和被告劉X甲對交通事故承擔同等責任,被告劉X甲應根據責任比例對黎治偉的渝A×××××號車輛損失承擔賠償責任。甲保險公司已對黎治偉的渝A×××××號車輛損失29636.4元進行了賠付,有權按照責任比例向被告劉X甲及其投保的被告乙保險公司進行追償??鄢冶kU公司應賠付的交強險限額2000元后,按照50%的責任比例還應賠償13818.2元【(29636.4元-2000元)×50%】,該金額未超過被告劉X甲購買的商業險限額,仍應由乙保險公司進行賠付。故被告乙保險公司應向原告甲保險公司共計賠償15818.2元。
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四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乙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起十日內支付原告甲保險公司保險理賠款15818.2元。
二、駁回原告甲保險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95元,公告費800元,由被告劉X甲負擔(此款原告預交897,由被告劉X甲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支付原告,余款98元限被告劉X甲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交至本院)。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重慶市第五中級人民法院。
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當事人應自覺履行判決的全部義務。一方不履行的,自本判決內容生效后,權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申請強制執行的期限為二年,該期限從法律文書規定履行期間的最后一日起計算。
審判長楊郡伶
人民陪審員陳明英
人民陪審員范利娜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十三日
書記員羅雪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