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險公司與黃XX,譚XX追償權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09月0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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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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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01民初3376號 追償權糾紛 一審 民事 重慶市萬州區人民法院 2016-09-16
民事判決書
(2016)渝0101民初3376號
原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重慶市萬州區,組織機構代碼90797798-7。
負責人:陳X,經理。
委托代理人:冉X,重慶凱豪律師事務所律師,一般授權。
被告:譚XX,男,漢族,住重慶市萬州區。
被告:黃XX,女,漢族,住重慶市萬州區。
原告某保險公司(以下簡稱:人保財險龍寶支公司)訴被告譚XX、黃XX追償權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陳東擔任審判長與人民陪審員張永登、郎遠兵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人保財險龍寶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冉X到庭參加訴訟,被告譚XX、黃XX經本院公告傳喚未到庭參加訴訟,本院依法缺席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人保財險龍寶支公司訴稱,2014年7月5日,被告譚XX無證駕駛渝FXXX15號車與案外人譚登武駕駛并搭乘賴修瓊的摩托車相撞致使譚登武、賴修瓊受傷的交通事故。經公安機關認定譚XX承擔事故全部責任。之后譚登武、賴修瓊分別起訴至重慶市萬州區人民法院請求賠償,該院分別作出(2015)萬法民初字第00394號、00392號民事判決書,確定原告公司分別賠償賴修瓊3726.47元、譚登武80199.83元,合計83926.30元。在該賠償案件中經法院查明,二被告系夫妻關系,渝FXXX15號車主系黃XX,被告譚XX系無證駕駛。2015年10月21日,原告公司依據該兩份判決書向譚登武、賴修瓊履行了案款。因本次事故中被告譚XX系無證駕駛,根據相關法律規定,我公司享有追償權,被告黃XX系該車輛的登記車主,對車輛管理不善,且與被告譚XX系夫妻關系,也應承擔連帶責任。特起訴至法院,請求判令:被告譚XX、黃XX連帶支付原告83926.30元;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
被告譚XX、黃XX未作答辯。
經審理查明,2014年7月5日18時,被告譚XX駕駛的車牌號為渝FXXX15的小型轎車,行駛至萬州區羅田鎮谷山村村級公路黃家田路段,與譚登武駕駛的渝FXXX81的摩托車相撞,造成譚登武及后座賴修瓊受傷,本次交通事故經萬州區羅田派出所認定,譚XX負全部責任。后經本院(2015)萬法民初字第00392號、00394號民事判決書認定被告譚XX無渝FXXX15的駕駛資質,被告黃XX與被告譚XX系夫妻關系。判決人保財險龍寶支公司在交強險賠償限額內賠償譚登武醫療費、護理費、住院伙食補助費、交通費等各項損失共計80199.83元;賠償賴修瓊3726.47元。人保財險龍寶支公司依據上述判決于2015年10月21日支付譚登武80199.83元,支付賴修瓊3726.47元。
以上事實,有原告提交的(2015)萬法民初字第00392號判決書、(2015)萬法民初字第00394號判決書、銀行轉賬回單以及當事人的當庭陳述在卷佐證,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被告譚XX無相應駕駛資質駕駛渝FXXX15車輛發生交通事故,并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應當依法向傷者予以賠償。該肇事車輛在原告人保財險龍寶支公司投保有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目前原告人保財險龍寶支公司已按照生效判決的內容完全履行了賠償義務,依照《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在墊付賠償款項后,享有對未取得相應駕駛資質的責任人的追償權利。本案中,被告黃XX系渝FXXX15車輛的登記車主,對該車輛管理不善,且事故發生時,與被告譚XX系夫妻關系,故應當依法共同承擔給付義務。據此,依照《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第二十二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譚XX、黃XX在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支付原告某保險公司所墊付的交通事故賠償款項共計83926.3元。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898元,公告費400元由被告譚XX、黃XX負擔。(原告已預交,二被告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逕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重慶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同時,按照國務院《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的規定交納上述案件受理費。遞交上訴狀并收到本院預交上訴費通知書后應當及時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未在本院預交上訴費通知書指定的期限內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又未提出緩交、減交、免交申請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雙方當事人在法定上訴期內均未提出上訴或僅有一方上訴后又撤回的,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當事人應自覺履行判決的全部義務。一方不履行的,自本判決內容生效后,權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申請執行的期限為二年,該期限從法律文書規定履行期間的最后一日起計算。
審判長陳東
人民陪審員張永登
人民陪審員郎遠兵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六日
書記員鄔曉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