譚X甲與楊X,某保險公司民間借貸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09月05日
- 00:00
-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 作者:
(2015)石法民初字第04791號 民間借貸糾紛 一審 民事 石柱土家族自治縣人民法院 2016-12-19
原告:譚X甲,男,土家族,居民,住重慶市石柱土家族自治縣。
委托訴訟代理人:譚X乙,重慶市石柱縣南賓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楊X,男,土家族,居民,住重慶市石柱土家族自治縣。
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重慶市石柱土家族自治縣。
負責人:賓X,該公司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譚X丙,重慶律緣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譚X甲與被告楊X、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2日立案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譚X甲的委托訴訟代理人譚X乙,被告某保險公司的負責人賓X、委托訴訟代理人譚X丙到庭到庭參加了訴訟,被告楊X經本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本院依法進行了缺席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譚X甲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判令二被告連帶償還原告借款20萬元及資金利息(從逾期之日起按照月利率2%計算至清償時止)。事實和理由:被告楊X原來擔任某保險公司經理期間,由于公司缺流動資金,找原告借款40萬元,并于2014年7月18日出具借條,約定2015年1月18日償還,但至起訴時只償還了20萬元,尚欠20萬元經原告多次催收無果。故原告起訴至人民法院,請求依法判決。庭審中,原告陳述在起訴后被告楊X又償還了4萬元,變更訴訟請求為:判令二被告連帶償還原告借款16萬元及資金利息(從逾期之日起按照月利率2%計算至清償時止)。
被告楊X未作答辯。
被告某保險公司辯稱,1.被告楊X是否向原告譚X甲借款,是否償還,某保險公司不清楚;2.某保險公司是上市公司,從未存在缺少流動資金的情況,原告訴稱某保險公司因缺少流動資金而向原告借款的事實不成立。請求人民法院判決駁回原告對被告某保險公司的訴訟請求。
根據雙方當事人陳述以及經審查確認的證據,本院查明如下事實:1.被告楊X于2014年7月18日向原告譚X甲借款400000.00元,并出具了借條,內容為:“今借到譚X甲同志人民幣400000.00元整,大寫:肆拾萬元整。限于2015年1月18日歸還。此借款用于中國平安財產保險公司石柱支公司流動資金(此處加蓋有某保險公司的印章)。借款人:楊X,2014.7.18”。2.借款后被告楊X先后向原告譚X甲償還了借款本金240000.00元,尚欠借款本金160000.00元。
本院認為,原告譚X甲與被告楊X之間的借貸關系,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充分,本院予以認定。該借貸關系是雙方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不違反法律規定,應受法律保護。雙方約定的還款期限已屆滿,被告楊X應當按照約定償還原告譚X甲的借款本金400000.00元,原告譚X甲自認已收到被告償還的借款本金240000.00元,被告楊X還應當償還原告借款本金160000.00元。被告楊X未按時償還借款,其行為構成違約,應當從逾期之日起支付逾期利息。雙方對逾期利息的利率未作約定,可以按照年利率6%計算至清償時止。
關于原告譚X甲要求被告某保險公司承擔連帶償還責任的主張,本院不予支持。理由如下:1.原告主張被告某保險公司與被告楊X系共同借款人,但根據借條的記載,本案借款人是楊X,某保險公司并無借款的意思表示。根據合同相對性原則,借條的效力只及于出借人譚X甲和借款人楊X。2.被告某保險公司也不是本案借款的保證人,借條中沒有約定保證條款,某保險公司也沒有以保證人身份在借條中簽字蓋章。3.本案借款由原告譚X甲交付給被告楊X,被告某保險公司未收到借款,也未使用該借款。綜上,被告某保險公司既不是共同借款人,也不是借款保證人,也未實際使用該借款,既沒有共同借款的意思表示,也沒有為借款提供擔保的意思表示,故被告某保險公司不應當對本案借款承擔償還責任。
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零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第一款、第二百條、第二百零七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九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楊X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償還原告譚X甲借款本金160000.00元及逾期利息(逾期利息自2015年1月19日起至清償時止,按年利率6%計算);
二、駁回原告譚X甲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4900.00元,由被告楊X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重慶市第四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任 毅
人民陪審員 張輝紅
人民陪審員 馬小蘭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十九日
書 記 員 譚清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