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險公司與古XX、張X甲、沈XX、四川省地質礦產勘查開發局川西北地質隊人身保險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09月0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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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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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民終883號 人身保險合同糾紛 二審 民事 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 2016-11-16
上訴人(一審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中華人民共和國四川省綿陽市科創園區-2層。
委托訴訟代理人:張X乙,四川英冠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一審原告):古XX,男,漢族,住中華人民共和國四川省富順縣,系古林之父。
委托訴訟代理人:張X丙,四川天啟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羅XX,四川天啟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一審原告):張X甲,女,漢族,住中華人民共和國四川省富順縣,系古林之母。
委托訴訟代理人:張X丙,四川天啟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羅XX,四川天啟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一審原告):沈XX,女,漢族,住中華人民共和國四川省綿陽市涪城區,系古林之妻。
委托訴訟代理人:張X丙,四川天啟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羅XX,四川天啟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一審原告):四川省地質礦產勘查開發局川西北地質隊,住所地:中華人民共和國四川省綿陽市。
法定代表人:吳XX,隊長。
委托訴訟代理人:張X丙,四川天啟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羅XX,四川天啟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古XX、張X甲、沈XX、四川省地質礦產勘查開發局川西北地質隊(以下簡稱四川地勘局西北地質隊)人身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不服四川省綿陽市中級人民法院(2015)綿民初字第188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6年9月26日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并于2016年11月3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上訴人某保險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張X乙,被上訴人古XX及古XX、張X甲、沈XX、四川地勘局西北地質隊共同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張X丙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某保險公司上訴請求:撤銷一審判決,依法改判;本案一、二審訴訟費由古XX、張X甲、沈XX、四川地勘局西北地質隊負擔。事實和理由:事發地埃塞俄比亞波雷納村警察局出具的證明文件中文翻譯文本載明:“古林同志于埃歷2007年9月17日(2O15年5月25日)下午2時30分被不明武裝分子槍擊”,其中的“武裝分子”是對在戰爭、軍事行動、暴動、武裝暴亂中持有武器人員的統稱,應屬某保險公司保險條款責任免除第八條第(一)款“戰爭、軍事行動、暴動或武裝暴亂期間”所約定的免責范圍,某保險公司不應承擔保險金給付責任。
古XX、張X甲、沈XX、四川地勘局西北地質隊辯稱:本案古林遭不明身份人槍擊死亡應屬意外事故,某保險公司以“責任免除”條款拒賠,證據不足。請求駁回某保險公司的上訴。
古XX、張X甲、沈XX、四川地勘局西北地質隊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某保險公司支付保險金600000元;本案受理費由某保險公司負擔。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死者古林生前系四川地勘局西北地質隊勘查師,被派往埃塞俄比亞進行地質勘查。2015年5月25日,古林乘坐皮卡車從住地出發在經過埃塞俄比亞奧羅米亞州亞貝羅區,突遭不明人員槍擊,古林中彈死亡。
四川地勘局西北地質隊在某保險公司為古林投保了一份《關愛出境人員健康綜合保險》,保險期限是2015年4月25日零時起至2015年7月23日二十四時,受益人為法定人員。保險單上有投保人四川地勘局西北地質隊的蓋章。
2015年5月25日,古林死于埃塞俄比亞奧羅米亞州亞貝羅區的一場事故。事故發生后,古XX、張X甲、沈XX、四川地勘局西北地質隊向某保險公司提出理賠申請,某保險公司拒絕賠付,古XX、張X甲、沈XX、四川地勘局西北地質隊遂提起本案訴訟。
一審法院認為,四川地勘局西北地質隊在某保險公司為古林投保了《關愛出境人員健康綜合保險》。在保險期內,被保險人古林在埃塞俄比亞遭不明身份人員槍擊死亡。古XX、張X甲、沈XX、四川地勘局西北地質隊申請某保險公司理賠,某保險公司根據保險條款責任免除第七條第(十)款“恐怖襲擊”,第八條第(一)款“戰爭、軍事行動、暴動或武裝暴亂期間”的規定予以拒付。埃塞俄比亞政府沒有認定古林遭槍擊是恐怖襲擊、戰爭、軍事行動、暴動或武裝暴亂所致,目前也沒有證據證明古林的死亡符合保險責任免除條款,古XX、張X甲、沈XX、四川地勘局西北地質隊要求某保險公司依照保險合同支付保險費的理由成立,予以支持。由于被保險人古林被槍擊事故發生在埃塞俄比亞,本案具有涉外因素,因原、被告都是中國人,合同簽訂以及賠償均在中國境內,故本案的處理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條“保險合同是投保人與保險人約定保險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第十四條“保險合同成立之后,投保人按照約定交付保險費;保險人按照約定的時間開始承擔保險責任”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九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沒有住所的當事人,不服第一審人民法院判決、裁定的,有權在判決書、裁定書送達之日起三十日內提起上訴……”的規定,判決:某保險公司在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向古XX、張X甲、沈XX支付保險金600000元。本案一審案件受理費9800元,由某保險公司負擔。
二審中,雙方當事人均沒有提交新的證據。
本院對一審判決查明的案件事實,依法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綜合各方當事人的訴、辯主張及理由,本案的爭議焦點為:古林的死亡是否符合保險合同約定的免責條件,某保險公司是否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古林于2O15年5月25日在埃塞俄比亞遭槍擊死亡是客觀事實,雙方對此均無異議。案涉《關愛出境人員健康綜合保險》中約定的責任免除條款為:第七條第(十)款“恐怖襲擊”以及第八條第(一)款“戰爭、軍事行動、暴動或武裝暴亂期間”。事發地埃塞俄比亞波雷納村警察局出具的證明文件載明古林是被不明武裝分子槍擊,中華人民共和國大使館于2015年6月4日出具的《證明》也僅表明古林死于一次事故。即現有證據不能證明古林遭槍擊是恐怖襲擊、戰爭、軍事行動、暴動或武裝暴亂所致,同時,案涉《關愛出境人員健康綜合保險》中約定的責任免除條款并未對不明武裝分子作出界定,對不明武裝分子是否屬于恐怖襲擊、戰爭、軍事行動、暴動或武裝暴亂的責任免除范圍,在案涉保險合同中也未作出明確的約定,故某保險公司提出本案符合責任免除條件,其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
綜上,某保險公司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應予駁回;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本案二審案件受理費9800元,由上訴人某保險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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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判長 劉小紅
審判員 林 濤
審判員 張 良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六日
書記員 唐 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