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倫市鑫博運輸車隊、王XX與某保險公司保險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09月0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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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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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1283民初2480號 保險糾紛 一審 民事 海倫市人民法院 2016-12-28
原告:海倫市鑫博運輸車隊。
住所地:海倫市。
法定代表人:劉XX,職務經理。
原告:王XX,女,漢族,海倫市人,地址海倫市。
委托代理人:李XX,女,漢族,海倫市人,職務該公司業(yè)務經理,住海倫市。
委托代理人:黃XX,男,漢族,海倫市人,住海倫市。
被告:某保險公司。
住所地:哈爾濱市。
負責人:張XX,職務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任X,男,該公司職工。
原告海倫市鑫博運輸車隊、王XX訴被告某保險公司保險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4日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劉文輝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海倫市鑫博運輸車隊、王XX的委托代理人李XX、黃力強,被告某保險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任X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海倫市鑫博運輸車隊、王XX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要求被告立即賠付原告王XX車輛損失賠償金46995.00元,施救費1600.00元,停車費3000.00元,總計51595.00元。2、案件受理費由被告承擔。事實與理由:2016年7月20日21時許,司機朱發(fā)駕駛黑MXXX79號解放牌重型半掛索引車牽引黑MXXX3掛號重型倉式半掛車沿S203線由北向南行駛至607KM+370M處超越前方同向車輛時(科右前方旗德伯斯鎮(zhèn)阿日林一合嘎查南側公路),與由南向北當事人周廣和駕駛的時風牌農用三輪車相撞,造成兩車不同程度損壞,時風牌農用三輪車駕駛人周廣和及乘車人周廣珍、周麗紅、邱香蓮受傷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間內。事故發(fā)生后,王XX多次找被告理賠,被告以種種理由拒賠。經科右前旗公安局科公交認字【2016】第3031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朱發(fā)負事故主要責任。
被告某保險公司辯稱,對車損價格44185.00元有異議,請?zhí)峁┫鄳乃痉ㄨb定依據。對現(xiàn)場救援有異議,認為標的車損失輕微,無需救援。對停車費有異議,屬于間接費用不在保險賠償責任范圍內。
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對于當事人雙方沒有爭議的事實,本院予以確認。對當事人雙方有爭議的事實和證據認定如下:1、關于黑MXXX79號解放牌重型半掛索引車牽引黑MXXX3掛號重型倉式半掛車車輛損失即修復配件價格的問題,因2016年12月26日,黑龍江鈺航價格評估有限公司意見書評估結果共為46995.00元,是鑒定機構的鑒定意見。該意見書具有證明效力,對該意見書依法予以確認。2、關于施救費1600.00元,停車費3000.00元等費用的問題。《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五十七條第二款規(guī)定:“保險事故發(fā)生后,被保險人為防止或者減少保險標的的損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由保險人承擔。”的規(guī)定,以及被告怠于履行核定該費用的義務,致使原告自行處置等原因,并有原告出示的發(fā)票等證據,對上述費用,應當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被告承認原告的訴訟請求部分,不違反法律規(guī)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王XX因此次事故所受到的損失為車輛損失即修復配件價格46995.00元,施救費1600.00元,停車費3000.00元,以上共計51595.00元。被告依法應當在機動車商業(yè)險賠償限額內向原告王XX支付保險金。
綜上所述,對原告王XX的訴訟主張應予支持。對被告的辯駁主張不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二條、第十條、第十二條、第十八條、第五十五條、第五十七條、第六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某保險公司給付原告王XX保險金51595.00元。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五日內履行。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974.88元,減半收取為487.44元,鑒定費3000.00元,由被告某保險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黑龍江省綏化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劉文輝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書記員 朱 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