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兩江公共交通有限公司與某保險公司保險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09月0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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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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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05民初13562號 保險糾紛 一審 民事 重慶市江北區人民法院 2016-11-01
原告:重慶市兩江公共交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慶市北部新區,組織機構代碼74748544-8。
法定代表人:賀XX,董事長。
委托訴訟代理人:楊XX,男,漢族,住重慶市渝北區。
委托訴訟代理人:張X,女,漢族,住重慶市渝北區。
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重慶市江北區-1、6-1,組織機構代碼66357184-0。
負責人:羅XX,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李X,重慶融益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重慶市兩江公共交通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兩江公司)與被告保險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審判員曹磊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兩江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楊XX、張X,被告某保險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李X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兩江公司向本院提出以下訴訟請求:某保險公司賠償原告墊付的賠償金23896.25元。事實及理由:2016年4月11日,案外人王世明乘坐我司所屬的渝A2××××車輛時受傷,屬于道路交通事故;我司在某保險公司處購買了交強險,且處于保險期限內;事故傷者王世明在刷卡后從后門上車的過程中摔倒,屬于車上人員,是交強險的賠償范圍;我司以支付23896.25元的賠償金,有權向某保險公司追償。
被告某保險公司辯稱:兩江公司在我司投保交強險屬實;要求兩江公司提供事故認定書,明確責任,報警處理單不能作為認定責任的證據;報警處理單無傷者姓名,無法核實傷者是否是兩江公司賠償的對象;兩江公司賠償的費用需要提供相應證據證實,我司有權對賠償金額進行核定;傷者刷卡后上車,因擁擠轉為后門上車,所以上車應是乘客,不屬于交強險賠付的范圍。請求駁回兩江公司的全部訴訟請求。
經審理查明,2016年2月23日,兩江公司向某保險公司投保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
2016年4月22日,駕駛員吳商隱報警稱,其于2016年4月11日8點鐘左右,駕駛渝A2××××大型公交車(685)線路,在由濱港路往兩路城南公交車站行駛時,在金港國際站,一名年齡70余歲的老年人在刷卡后下車,轉由后門上車的過程中摔倒,4月12日傷者家屬聯系該線路公交稱告老年人骨折,具體情形不詳。
2016年7月8日,重慶市渝北區人民法院出具門診收據查詢證明:經本院核查,病員王世明于2016年4月11日在我院診病,遺失門診收據,收據號為Q046××××,檢查費297元。住院醫藥費專用收據載明王世明共花費39390.68元。
2016年7月14日,兩江公司與王世明達成《道路交通事故善后賠償協議書》載明:2016年4月11日8:07,兩江公司685現駕駛員吳商隱駕駛渝A2××××號大客車由博覽中心王兩路城南方向行駛,當車行駛至金港國際上客時,遇一老年乘客在前門打卡后從后門上車過程中摔倒在地(因當時是高峰時間,前門站滿了乘客,老年人無法從前門上車)。老年人未告知駕駛員自己受傷了,事后傷者王世明骨折了在重慶市中醫院救治,現傷者已出院,就后續賠償事宜達成如下協議:事故賠償項目及損失確認醫療費15196.25元(實際醫療費用39390.68元),住院期間護理費2000元,住院伙食補助費1000元,后續檢查費及續醫費5000元,交通費200元,營養費500元,合計費用23896.25元,由兩江公司全額承擔;傷者前期向兩江公共交通有限公司借款2萬元,實際應支付上著3896.25元。
上述事實,有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單、重慶市公安局渝北分局“110”報警處理單、門診收據查詢證明、朱元醫藥費專用收據、《道路交通事故善后賠償協議書》以及當事人的陳述予以佐證,并經當庭質證,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兩江公司在某保險公司處投保了交通強制險,且在保險期內。交通強制險是由保險公司對被保險機動車發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的人身傷亡、財產損失,在責任限額內予以賠償的強制性責任保險,受害人不包含本車人員和被保險人。本案爭議的焦點為案外人受傷是否是因涉案車輛造成。對于該問題,其一,根據兩江公司舉示的車輛拍攝的視頻資料,傷者系在乘座公交車打卡后,因前門太擁擠欲從后門上車,從前門下車后走到后門的過程中摔倒受傷的;其二,根據兩江公司舉示的傷者的病歷資料,傷者系因入院前半天不慎跌倒在地,右髖部著地,當即感右髖部劇烈疼痛,伴大汗淋漓,不能自行站立及行走,因休息后無緩解,被送入醫院。傷者自己的陳述是其走到車輛后門過程中摔倒受傷,前述證明未明確顯示傷者受傷與涉案車輛有關;其三,根據兩江公司報警的記錄重慶市公安局渝北分局“110”報警處理單顯示,兩江公司報警時陳述傷者系轉由后門上車的過程中摔倒,且傷者在受傷后第二天才聯系兩江公司,兩江公司十日后才向公安機關報警,公安機關也未對相關事實予以認定,亦未出具事故責任認定書。綜上,兩江公司提供的證據并不足以證明傷者受傷與涉案車輛有關。而交通強制險是由保險公司對被保險機動車發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的人身傷亡、財產損失,在責任限額內予以賠償的強制性責任保險,故兩江公司要求某保險公司在交通強制險范圍內賠償其墊付的費用的請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六十四條、第一百四十二條的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原告重慶市兩江公共交通有限公司的全部訴訟請求。
本案案件受理費減半收取198元,由原告重慶市兩江公共交通有限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重慶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代理審判員 曹 磊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一日
書 記 員 鄭旎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