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險公司與云X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09月0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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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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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瓊02民終829號 財產保險合同糾紛 二審 民事 三亞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6-09-29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谑?。
負責人:單XX,公司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李XX,海南新概念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云X,男,漢族,住。
委托訴訟代理人:黎XX,海南經和緯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云X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不服三亞市城郊人民法院(2015)城民一初字第5907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6年5月16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開庭審理。上訴人某保險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李XX、被上訴人云X委托訴訟代理人黎XX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某保險公司上訴請求:1、請求撤銷三亞市城郊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城民一初字第5907號民事判決,依法改判某保險公司不承擔云X的車輛損失保險金及其利息損失;2、一、二審的案件受理費由云X承擔。事實和理由:一審法院在云X未提供證據證明保險事故與維修具有因果關系的情況下,僅憑云X單方提供的結算單及發票來認定某保險公司承擔賠償保險金的保險責任違背案件事實,嚴重違反民事訴訟舉證的法律規定,侵犯了某保險公司的財產權益。一、云X提供的證據不能證明保險事故與保險車輛維修費之間有因果關系,一審法院認定某保險公司承擔賠償車輛維修費56909元的保險責任屬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1、云X提供的證據不能證明標的車因暴雨停放被水淹。根據《機動車輛保險事故快捷賠案處理單》“事實經過”內容記載有“標的車因暴雨停放被水淹”,而認定標的車的損壞是因暴雨被水淹,但該“事實經過”一欄屬于云X陳述內容,僅是云X對事實經過的單方描述,在沒有證據(如氣象局的天氣說明)證明保險車輛出險原因系臺風、暴雨,也沒有證據證明保險車輛是在停放過程中被水淹的情況下,保險事故與車輛受損沒有關聯。2、云X提供的《結算單》不能證明發票上的維修費56909元與保險事故有關聯。首先,證據形式不合法。云X訴訟中提供的《結算單》從證據形式上來看,沒有維修單位的蓋章,沒有某保險公司或其分支機構蓋章確認,更沒有某保險公司工作人員的簽字,所以證據的形式不合法。其次,結算項目更多的是更換項目而非維修項目?!督Y算單》從內容中的項目列表來看,除調整裝置、分解和組裝發動機等項屬于維修項目外,其余均屬于新舊零部件的更換,如連桿的費用為5724元,活塞環的費用為5076元,軸瓦、氣缸襯墊的費用均在2000元以上,這些項目屬于更換項目不屬于修理項目,與《機動車輛保險事故快捷賠案處理單》所述的“維修清洗費”不一致,無法證明56909元與本案保險事故有關聯。再次,維修費數額包含了因延期修理而多支出的無關費用。從《結算單》上顯示的日期來看,事故發生時間為2013年11月10日,進廠日期是2013年12月6日,在將近1個月的時間內未修理可能導致車輛損失的擴大,則維修費56909元已包括未及時修理產生的無關費用。最后,維修單位無資質。從維修單位來看,沒有證據證明其有維修資質。某保險公司對損失情況確認中保險車輛更換項目的記載內容是“維修清洗費以上級審核為準”,在某保險公司進行初步查勘后未進行之后的核損定損的情況下,云X單方將事故車輛交由三亞粵寶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下屬的修理廠進行修理,無證據顯示該修理廠有修理資質,由此產生的費用某保險公司當然不予認可。在云X無證據證明保險事故原因及保險事故與車輛維修費項目有因果關系的前提下,舉證責任仍在云X,一審法院未查清事實就引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條的規定屬于濫用證據規則。二、一審法院認定某保險公司支付拖車費800元嚴重違反民事訴訟舉證規則。《機動車輛保險事故快捷賠案處理單》記載800元的內容,體現的是某保險公司工作人員的初步查勘內容,后該費用未經某保險公司核損、定損,云X也一直沒有提供拖車費的票據,所以云X不能證明其實際支出了拖車費800元,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條的規定,云X應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后果,一審法院僅憑處理單上的初步查勘內容就認定云X支出拖車費800元,違反了民事訴訟的證據規則。三、一審法院認定某保險公司承擔自本案云X起訴時起至本判決限定履行之日止的利息損失,無視有效的保險合同約定內容,嚴重違反合同雙方意思自治原則。根據《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直通車”機動車保險條款》第二十五條約定:“對屬于保險責任的,保險人應在與被保險人達成賠償協議后十日內支付賠款”。只有保險人與被保險人針對屬于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損失達成賠償協議的,才有支付賠款的期限限制。該保險條款己經各方確認其效力,可以作為本案的依據。本案中某保險公司與云X就車輛維修項目及其產生的維修費與保險事故是否具有因果關系沒有達成賠償協議,所以云X請求某保險公司賠償其利息損失,不符合有效的合同約定,也沒有任何一個法律規定保險人拒絕賠償被保險人不合理的財產損失還應付利息之說,且相關的司法判例也確認類似案例中保險人不賠償利息損失。一審法院判決某保險公司承擔自云X起訴時至判決限定履行之日止的利息損失無視合同約定,也無任何根據。綜上所述,一審法院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違反民事訴訟的舉證規則,輕實體輕程序的做法侵犯了某保險公司的合法權益,懇請二審法院撤銷一審判決第一項內容,依法改判。
云X辯稱,一、關于車輛事故的原因和經過以及損失情況的問題,云X提供的證據即某保險公司出具的處理單有說明。處理單上明確寫明車輛因暴雨停放被水淹,事故經過沒有充分證據說明。二、關于維修費和維修項目問題,提供了維修單和發票,維修項目是這次事故進行維修的項目,也支付了維修費,足以證明支付了維修費。某保險公司提出異議,在一審時提出鑒定,但沒有相關機構進行鑒定,被駁回。至今,某保險公司也沒有提供證據來支持他的主張。三、關于拖車費、利息等主張問題。拖車費是根據某保險公司出具的處理單上認可的。關于利息損失的主張,我方認為本案是保險合同案件,根據保險法相關規定,某保險公司無理拒賠構成違約,要承擔違約責任,根據保險法和保險合同主張保險利息的支付。
云X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1、請求判令某保險公司立即向云X支付拖車費800元,車輛維修費56909元及法定利息損失6482元(利息自2013年12月25日起計算至付清之日止,現暫計至2015年10月29日,按人民銀行一年期貸款基準利率計付),以上三項共計64191元;2、本案訴訟費由某保險公司承擔。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經審理查明,2013年10月24日,云X與某保險公司簽訂《機動車輛保險單》,約定由云X就瓊AXXX66小轎車在某保險公司投保第三者責任險(保額300000元)和機動車損失保險(保額649520元),含不計免賠。合同有效時間自2013年10月30日起至2014年10月29日止。2013年11月10日,因三亞地區遭遇到特大暴雨侵襲,云X停放在小區道路上的瓊AXXX66小轎車被雨水淹沒。當天,云X便通知了某保險公司,某保險公司查勘人員告訴云X先叫救援車把車拖到汽修廠。爾后,云X將瓊AXXX66小轎車拖到三亞粵寶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屬下的汽車修理廠進行維修。次日即2013年11月11日,某保險公司查勘人員來到三亞粵寶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屬下的汽車修理廠對車輛進行查勘,并出具了《機動車輛保險事故快捷賠案處理單》,認定標的車因暴雨停放被水淹,查勘意見是“第二現場查勘,受損屬實。同意受理維修清洗費以上級審核為準,拖車費800元”。該車經汽車修理廠對車輛進行檢查和清洗,維修費為56909元。之后,云X就上述維修費和拖車費要求某保險公司理賠,但遭到某保險公司拒絕。訴訟中某保險公司于2015年12月11日向三亞市城郊人民法院提出鑒定申請,以瓊AXXX66小轎車經維修后,大部分零部件系更換而非維修,不屬于維修費用,請求委托鑒定機構對保險車輛維修項目與保險事故發生之間的因果關系進行鑒定。同年12月15日,三亞市城郊人民法院通過三亞市中級人民法院委托有鑒定機構對某保險公司申請事項進行鑒定。2015年12月31日,三亞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終結對外委托函,以雙方當事人未能在規定期限內提交具有相關鑒定資質機構致使該鑒定無法對外委托為由,終結該案的對外委托工作。一審法院認為,某保險公司與云X雙方簽訂的保險合同是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不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合法有效,應受法律保護,合同當事人應恪守履行。云X投保的瓊AXXX66小型汽車在保險期間因被雨水淹沒,經告知到汽車修理廠進行維修。事發后某保險公司查勘人員來到三亞粵寶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屬下的汽車修理廠對車輛進行查勘,并出具了《機動車輛保險事故快捷賠案處理單》,對造成車輛受損的原因及拖車費800元予以確認。汽車修理廠對受損車輛進行維修后對所收取的維修費已出具詳細的結算單。現某保險公司雖對云X主張的修理費56909元及拖車費800元提出異議,但其并未提出相應的證據加以證明,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條關于“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加以證明,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在作出判決前,當事人未能提供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其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當不利后果?!钡囊幎?,對某保險公司關于瓊AXXX66小轎車經維修后,大部分零部件系更換而非維修,不屬于維修費用的抗辯理由不予采納。某保險公司應向云X支付維修費56909元及拖車費800元共計57709元。云X主張某保險公司自2013年12月25日起至付清理賠款之日止,按中國人民銀行一年期貸款基準利率向其計付利息,由于云X沒有證據證明其向某保險公司提起給付保險金的請求,故應從云X向本院起訴之日起按中國人民銀行一年期貸款基準利率計付利息損失為宜。判決:某保險公司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云X賠償車輛損失保險金57709元及其利息損失(利息損失計算方法:自2015年11月4日起至本判決限定履行之日止,按中國人民銀行一年期貸款基準利率計付)。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時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702元(云X已預交),由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承擔。
本院二審中,當事人沒有提交新證據。對當事人二審爭議的事實,本院評判認定如下:1、對一審法院查明的事實,本院予以確認。理由:關于是否存在暴雨侵襲,致使投保車輛被雨水淹沒受損的事實認定問題:云X所提供的保險事故快捷處理單,該證據所載明的內容即“標的車因暴雨被水淹”,已盡到其舉證證明保險事故發生致使其車輛受損的事實,若某保險公司對此事實有異議,其舉證責任在某保險公司,某保險公司對此事實認定未能提供相反證據,應認定保險事故快捷處理單中載明的“標的車因暴雨被水淹”屬實。關于保險事故維修費數額的事實認定問題:云X提供維修單位開具的維修費發票及清單,證明涉案保險事故維修費數額為56909元,某保險公司對此事實有異議,但未能提供相反證據證明其主張,應認定涉案保險事故的維修費為56909元。以上事實認定的舉證責任原則,均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條的規定即“當事人對自已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應當提供證據加以證明,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在作出判決前,當事人未能提供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有其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的后果?!边M行認定。2、另查明,《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直通車”機動車保險條款》第二十四條約定:“保險人應及時受理被保險人的事故報案,并盡快進行查勘。保險人接到報案后48小時內未進行查勘且未給予受理意見,造成財產無法確定的,以被保險人提供的財產損毀照片、損失清單、事故證明和修理發票作為賠付理算依據。”;第二十五條約定:“保險人收到被保險人的索賠請求后,應當及時作出核定。(一)保險人應根據事故性質、損失情況,及時向被保險人提供索賠需知。審核索賠材料后,認為有關的證明或材料不完整的,應當及時一次性通知被保險人補充提供有關的證明和資料;(二)在被保險人提供了各種必要單證后,保險人應當迅速審查核定,并將核定結果及時通知被保險人。情形復雜的,保險人應當在三十日內作出核定;保險人未在三十日內作出核定的,應與被保險人商定合理期間,并在商定期間內作出核定,同時將核定結果及時通知被保險人;(三)對屬于保險責任的,保險人應在與被保險人達成賠償協議后十日內支付賠款;(四)對不屬于保險責任的,保險人應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內向被保險人發出拒絕賠償通知書,并說明理由;(五)保險人自收到索賠請求和有關證明、資料之日起六十日內,對其賠償金額不能確定的,應當根據已有證明和資料可以確定的數額先行支付;保險人最終確定賠償金額后,應當支付相應的差額”。
本院認為,本案爭議的焦點是:維修費56909元、拖車費800元是否該理賠以及是否該支付利息的問題。
關于維修費56909元、拖車費800元是否該理賠的問題。從某保險公司向云X出具的《機動車輛保險事故快捷賠案處理單》看,某保險公司業務員經查勘,證實投保車輛受損屬實,并確認拖車費為800元。關于維修費用,某保險公司勘查員在勘查時及之后,未及時對投保車輛維修清洗的項目進行明確,造成本案投保車輛維修費用存在爭議,根據《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直通車”機動車保險條款》第二十四條的約定,應以修理發票作為賠付理算依據?,F云X提供了投保車輛的保險事故維修發票,在沒有相反證據的情況下,某保險公司應按維修發票的數額對投保人云X進行賠付。關于拖車費用,因某保險公司業務員在查勘時,已確認拖車費為800元,據此,不管云X是否提供該拖車發票,某保險公司都必須對云X承擔該800元費用(毫無疑問,投保車輛發生保險事故后,是必然產生拖車費用的,經某保險公司業務員查勘,確認了該保險事故的拖車費為且僅為800元,云X對此沒有異議。經雙方認可確認的拖車費用,不以是否存在發票為前提)。某保險公司上訴主張認為該維修費用及拖車費用不應進行理賠,理由不充分,本院予以駁回。
關于某保險公司對上述應理賠的維修費56909元及拖車費800元,是否應承擔利息的問題。從本案情況看,某保險公司對本保險事故的理賠存在較大的異議,未與云X就本保險事故的理賠達成一致的理賠意見,且云X亦未提供其已向某保險公司進行索賠的證據,根據《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直通車”機動車保險條款》第二十五條約定的賠款支付條件,在保險事故賠款未最終確認之前或可證明某保險公司對云X的索賠請求未在合理期限未進行答復或處理的情況下,某保險公司不負有支付上述賠款的義務。據此,某保險公司上訴主張上述賠款不應計算利息的主張,理由充分,本院予以支持。
綜上所述,某保險公司的上訴請求部分成立,一審判決認定某保險公司應向云X賠償車輛損失保險金57709元(維修費56909元、拖車費800元),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但認定上述賠款應計算利息有誤,應予糾正。因一審判決關于賠償車輛損失保險金的判項及利息承擔判項統用一個判項,應一并撤銷。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項的規定,判決如下:
一、撤銷亞市城郊人民法院(2015)城民一初字第5907號民事判決;
二、上訴人某保險公司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被上訴人云X賠付車輛損失保險金57709元;
三、駁回被上訴人云X的其他訴訟請求。
一審案件受理費702元(被上訴人云X已預繳)、二審案件受理費1242.73元(上訴人某保險公司),共計1942.73元,由上訴人某保險公司承擔1742.73元,被上訴人云X承擔200元。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左家鋒
審判員 尹合歡
審判員 林元貴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九日
書記員 謝材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