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XX與某保險公司保險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09月0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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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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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621民初834號 保險糾紛 一審 民事 民勤縣人民法院 2016-10-26
民事判決書
(2016)甘0621民初834號
原告:黃XX,男,生于1992年6月,漢族,民勤縣人,個體戶。
委托訴訟代理人:李XX,甘肅匯平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某保險公司。
法定代表人:武XX,該公司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高X,系該公司員工。
原告黃XX與被告某保險公司保險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23日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6年9月6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黃XX委托訴訟代理人李XX、被告某保險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高X均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請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某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責任限額范圍內賠償原告已為第三者支付的公路路產賠償費1600元;2、判令被告賠償原告的車輛損失60569元;3、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事實與理由:原告駕駛的車輛在某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非營業用汽車損失險(保險金額117656元)、第三者責任險(保險金額500000元)。2016年1月26日晚12時許,原告駕駛登記在匯通信誠租賃有限公司武威分公司名下的甘HXXX72號”大眾”牌小轎車,拉載該車實際車主楊俊杰從武威回民勤。1月27日凌晨0時40分,當該車沿民武公路由南向北行駛至62公里+300米處時,因路滑(下雪后路面結冰)不慎沖出路面,駛入路面東側與路東隔離護欄相撞,造成路東隔離護欄受損(4根公路示警樁斷裂,8平米路肩及護坡損壞),車輛損壞的單方交通事故。事故發生后,因天色已晚,無法向交警部門和保險公司報案,原告即給民勤縣尚酷汽車有限公司經理閆軍打了電話,讓閆軍前來幫忙拖車,閆軍來到事故現場后,發現拖車不方便,建議原告次日早再做處理。次日一早,原告立即向保險公司和涼州區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報了案,保險公司的工作人員還到現場進行了查勘。后涼州區交警大隊以事故時間無法確定為由,僅給原告出具了一份事故證明。因公路路產損壞,原告向武威市交通運輸局賠償路產損失1600元,原告的車輛施救及修理共花費60569元。后原告向某保險公司申請理賠,被告以原告的損失”不屬于保險責任賠償范圍”為由,拒絕給原告理賠。
被告某保險公司辯稱,1、原告在我公司投保了第三者責任險、非營運汽車損失險、交強險、不計免賠特約險屬實;2、交警大隊出示的事故證明上事故發生的時間不明確;3、原告的主體不對,事故車輛的登記車主是武威信誠租賃有限公司武威分公司。
原告為證明自己的主張向本院提供了以下證據材料:
1、保險單2份。證明事故車輛投保的事實。
2、甘HXXX72號車輛行駛證1份,原告黃XX駕駛證1份及證明2份。證明事故車輛的手續齊全,并且在武威信誠租賃有限公司的見證下已轉到原告黃XX名下,證據中還說明武威信誠租賃有限公司已經表明保險公司的賠償費用全部歸原告黃XX所有。
3、武威市交通運輸局出具的票據1張、公路賠償通知1份及損害賠償物品清單1份,證明事故發生后給武威市交通運輸局賠償路產損失1600元。
4、民勤縣尚酷汽車有限公司的救援費、維修費票據各1張、通檢表1份及維修清單1份,證明車輛在事故發生后產生的救援費4000元、維修費56569元,共計60569元。
5、涼州區交警大隊出示的證明1份,證明事故發生的事實及時間。
6、中國移動通訊出示的通話記錄單1份,證明事故發生后原告先后與汽車維修公司的閆軍倫聯系進行救援,并通過通話時間來證明事故發生時間為2016年1月17日凌晨12點47分左右。
7、保險公司出具的拒賠單1份,證明由于保險公司拒賠引發訴訟。
8、證人閆軍倫證言:2016年1月27日凌晨1點左右原告黃XX給我打電話說發生交通事故請求救援,大約在紅水河橋附近,我是在三點左右到達現場,大概看了一下事故現場情況,必須需要吊車救援,所以就約定第二日清早叫來一輛吊車再救援。
9、證人楊俊杰證言:事故發生的時候駕照剛考完時間不長,2016年1月26日開車前往武威入戶,回來的時候有點遲,當時路面有積雪,并且事故發生處有一個拐彎處,當時車后輪有點打滑造成事故發生。事故發生地點是紅水河橋附近,時間大約是1月27日凌晨1點左右。
10、證人王晶證言:2016年1月26日晚,我喝了點酒就回家休息了,大約1月27日凌晨1點左右,我的老板閆軍倫開車來我家找我說我們賣出去的一輛車生了事故,要去救援,事故發生地點在紅水河橋附近,當時路面有積雪,我們不好實施救援,就約定找一輛吊車于第二日清早再實施救援。
被告某保險公司向本院提供的證據材料有:
1、保單1份,證明原告黃XX不屬于事故車輛的車主。
經庭審質證,對原告提供的證據1-4、6-10,被告無異議,可以證明案件事實,其證明效力應予確認;對原告提供的證據5,被告對其真實性無異議,但認為事故證明不能證明事故發生的具體時間;本院分析認證認為,事故證明雖不能證明事故發生的具體時間,但可以證明涉訴車輛發生事故的基本事實,其證明效力應予認定。對被告某保險公司提供的證據1,原告無異議,但對證明目的有異議,認為該車為按揭車輛,車款未付清,所以登記在租賃公司名下,事故發生后原告已將車款全部付清,所以現在該車的所有人是原告黃XX。
經審理查明,2016年1月26日,被保險人匯通信誠租賃有限公司武威分公司在被告某保險公司給其名下的發動機號為GE9226的”大眾”牌小轎車投保了交強險、非營業用汽車損失險(保險金額117656元)、第三者責任險(保險金額500000元),保險期間為:2016年1月27日0時起至2017年1月26日24時止。2016年1月26日原告黃XX駕駛該車到武威市車輛管理所進行車輛入戶登記,登記車主為匯通信誠租賃有限公司武威分公司,車牌號為甘HXXX72號,晚12時許,原告黃XX駕駛該車拉載該車實際車主楊俊杰從武威回民勤,1月27日凌晨0時40分左右,當該車沿民武公路由南向北行駛至62公里+300米處時,因路滑(下雪后路面結冰)不慎沖出路面,駛入路面東側與路東隔離護欄相撞,造成路東隔離護欄受損(4根公路示警樁斷裂,8平米路肩及護坡損壞),車輛損壞的單方交通事故。事故發生后,原告沒有向交警部門和保險公司報案。1月27日凌晨0時47分,原告給民勤縣尚酷汽車有限公司經理閆軍打電話救援,后因現場比較復雜,晚上拖車不方便,對現場未做處理。1月27日天亮后,原告向保險公司和涼州區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報了案。涼州區交警大隊向原告出具事故證明一份。因新購的車輛剛剛上路就發生交通事故,原車主楊俊杰經與登記車主匯通信誠租賃有限公司武威分公司協商同意,將該車轉讓于黃XX,匯通信誠租賃有限公司武威分公司并授權黃XX全權處理該次事故。原告因損壞公路路產,向武威市交通運輸局賠償路產損失1600元。原告因維修車輛,向民勤縣尚酷汽車有限公司支付救援費4000元、維修費56569元。原告就上述損失向被告某保險公司申請理賠,被告以原告的損失”不屬于保險責任賠償范圍”為由,拒絕理賠。原告起訴來院,請求處理。
本案的爭議焦點是:1、原告有無訴訟主體資格2、事故發生的時間如何確定,被告是否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本院認為,1、關于原告有無訴訟主體資格的問題。經查,涉訴”大眾”牌小轎車(發動機號為GE9226)實際車主為楊俊杰,2016年1月26日原告黃XX駕駛該車與實際車主楊俊杰一同到武威市車輛管理所進行車輛入戶登記,登記車主為匯通信誠租賃有限公司武威分公司,車牌號為甘HXXX72號,晚12時許,原告黃XX駕駛該車拉載該車實際車主楊俊杰從武威回民勤途中發生交通事故,致使車輛受損,因新購的車輛剛剛上路就發生交通事故,原車主楊俊杰經與登記車主匯通信誠租賃有限公司武威分公司協商同意,將該車轉讓于黃XX,匯通信誠租賃有限公司武威分公司并授權黃XX全權處理該次事故。黃XX是投保人允許的駕駛人,也是發生交通事故的當事人,且因發生交通事故已將車輛轉讓于黃XX名下,成為遭受損害的當事人,具備原告的訴訟主體資格。2、關于事故發生的時間如何確定,被告是否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的問題。原告主張發生事故的時間為2016年1月27日凌晨0時40分,證人楊俊杰證實”事故發生的時候時間大約是1月27日凌晨1點左右”,證人閆軍倫、王晶證實”原告于2016年1月27日凌晨1點左右打電話請求救援”,中國移動通訊的通話記錄單顯示原告與閆軍倫的通話時間為2016年1月17日凌晨12點47分,證人證言與原告的陳述一致,證人證言、通話記錄單能夠相互印證,據此可以推定事故發生的時間應為2016年1月17日凌晨0點40分左右,事故發生在保險期內,被告理應依照合同約定及相關法律規定,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原告因本次事故向武威市交通運輸局賠償路產損失1600元,依法應由被告某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責任限額內賠償。原告主張的財產損失根據原告提供的票據及修理清單確定為60569元(其中救援費4000元、維修費56569元),依法應由被告某保險公司在非營業用汽車損失險責任限額內賠償。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的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中國大地財產保險公司武威中心支公司在交強險責任限額內賠償原告路產損失1600元;
二、被告中國大地財產保險公司武威中心支公司在非營業用汽車損失險責任限額內賠償原告黃XX車輛損失60569元;
(上述款項限判決生效后十日內付清)
案件受理費1354元,由被告大地財產保險公司武威中心支公司負擔。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甘肅省武威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長李軍文
代理審判員劉成禮
人民陪審員曾令祿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
書記員李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