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XX與某保險公司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09月05日
- 00:00
-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 作者:
(2016)云0524民初817號 財產保險合同糾紛 一審 民事 昌寧縣人民法院 2016-12-21
原告羅XX,男,漢族,四川省瀘縣人,初中文化,建筑工人。
委托代理人羅金海,男,昌源律師事務所律師。特別授權代理。
被告某保險公司。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530500784624XXXX。
住所地:保山市隆陽區-1號。
法定代表人徐院生,某保險公司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張懿萱,男,某保險公司員工。特別授權代理。
原告羅XX訴被告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2016年12月15日,本院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原告羅XX及委托代理人羅金海、被告某保險公司委托代理人張懿萱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羅XX訴稱,2016年5月29日下午7時50分許,原告羅XX駕駛本人所有的云MXXX18“榮威”牌轎車從昌寧縣大田壩鎮文滄村駛往大田壩鎮集鎮,途徑大文線K10+200M處時遇文滄村老廠村民小組王林榮在該路面鋪曬蘿卜籽桿,導致蘿卜籽桿纏繞于發動機底部,約20時10分許,車輛行駛至大文線K9+700M處,該車發動機著火燃燒,經施救未果,整車被燒毀。云MXXX18“榮威”牌轎車投保于被告某保險公司,事故發生時,該車車損險在保險期內。該車經昌寧縣發展和改革局價格認證中心認定評估,被燒毀前價值58591元。事故發生后,原告向被告要求按照保險合同理賠,被告以需通過司法程序解決為由不予賠償。原告認為,車輛投保于某保險公司,該車因火災被燒毀,事實清楚,應當依約賠償損失。現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判令被告賠償車輛損失58591元,并承擔本案的訴訟費用。
被告某保險公司辯稱,被告并未以原告需通過司法程序解決為由不予賠償,被告多次與原告協調。在《家庭自用汽車損失保險條款》第七條第(五)項中明確約定,自燃以及不明原因火災造成的損失不屬于保險責任。原告投保的轎車損失是因為自燃,不屬于保險責任范圍,故被告不予賠償于法有據。
綜合各方訴辯主張,本案雙方當事人爭議的焦點是:1、車輛燃燒損失是否屬于自燃2、被告是否應當賠償原告車輛損失
針對以上爭議,原告羅XX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證據:1、《事故證明》一份。欲證明轎車發生事故損失的過程。2、《價格認定結論書》一份。欲證明原告駕駛的轎車損失為58591元。
經質證,被告某保險公司對原告提交的證據1、2均無異議。
被告某保險公司針對其答辯理由向本院提交《家庭自用汽車損失保險條款》、《機動車輛保險單》、《網站新聞》、《報案記錄》各一份。欲證明原告于2015年12月15日向原告購買車損險,車輛自燃造成的損失屬于免責范圍,車輛損失不應當由被告進行賠付。
經質證,原告羅XX對原告提交的證據有異議,認為原告并不清楚車損險條款,網站新聞只是報道,不能證明車輛燃燒的真實原因,對報案記錄中出險原因是自燃不予認可。
通過各方當事人對上述證據的質證,本院認為,原告提交的證據1、2,被告無異議,本院予以采信。被告提交的《家庭自用汽車損失保險條款》屬于格式條款,原告無證據證明已經明確告知和提示被告相關免責條款,且原告有異議,本院不予采信?!稒C動車輛保險單》能夠證明原告于2015年12月15日向被告購買車損險的事實,本院予以采信?!毒W站新聞》屬于新聞報道性質文稿,真實性難以確認,不能證明車輛燒毀的客觀原因,本院不予采信?!秷蟀赣涗洝废翟鎲畏匠鼍叩牟牧希荒茏C明原告出險的事實,不能證明車輛是否屬于自燃,本院部分采信。
根據庭審和質證,本院確認如下法律事實:
2016年5月29日下午,原告羅XX駕駛其名下云MXXX18“榮威”牌轎車從昌寧縣大田壩鎮文滄村駛往大田壩鎮集鎮,途徑大文線K10+200M處時,駕駛車輛通過家住文滄村老廠村民小組9號的王林榮在該路面鋪曬的蘿卜籽桿,導致蘿卜籽桿纏繞于發動機底部,約當日20時10分許,車輛行駛至大文線K9+700M處,該車發動機著火燃燒,經施救未果,整車被燒毀。該車投保于被告某保險公司,車損險保險金額為110960元,保險期間自2015年12月16日0時至2016年12月15日24時。經昌寧縣發展和改革局價格認證中心認定評估,車輛認定價值為58591元。事故發生后,原告向被告理賠,被告認為車輛屬于自燃,不屬于保險賠償范圍,不予賠償。原告羅XX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起訴訟,要求被告某保險公司賠償車輛損失58591元,并承擔本案的訴訟費用。
本院認為,投保人交納了保險費,保險人出具了保險單,保險合同已經成立并生效?!妒鹿首C明》并未明確車輛燃燒屬于自燃,被告的辯解不能成立。即使車輛損失屬于免責條款中約定的“自燃以及不明原因的火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七條:“訂立保險合同,采用保險人提供的格式條款的,保險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單應當附格式條款,保險人應當向投保人說明合同的內容。對保險合同中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條款,保險人在訂立合同時應當在投保單、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對該條款的內容以書面或者口頭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確說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確說明的,該條款不產生效力?!钡囊幎?,本案被告雖然在《機動車輛保險單》重要提示欄第3項印有“請詳細閱讀承保種對應的保險條款,特別是責任免除和投保人、被保險人義務、賠償處理等重要事項”,但未在保險單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責任免除具體事項提示,僅在《家庭自用汽車損失保險條款》中印有,且該條款屬于格式條款。同時,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保險人對其履行明確說明義務負有舉證責任”。由于被告未提交證據證明其已履行了明確說明義務,應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后果,故該免責條款對原告不產生法律效力。原告投保了《家庭自用汽車損失保險》以及不計免賠特約險,事故發生在保險期內,被告應在賠償限額內承擔賠償責任。依照價格認定結論書,被告應賠償原告的投保車輛損失58591元。原告的訴訟請求,本院予以支持。
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七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三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限被告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10日內賠償原告羅XX車輛損失58591元。
本案征收案件受理費635元,由被告某保險公司負擔。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云南省保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雙方均服本判決的,本判決即發生法律效力。如負有義務的當事人不自動履行本判決確定的義務,享有權利的當事人可向本院申請強制執行。申請執行的期限為二年。
審判員 梁群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書記員 蘭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