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險公司、張XX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09月0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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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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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粵07民終2649號 財產保險合同糾紛 二審 民事 江門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6-12-21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廣東省江門市。
負責人:鄭X,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鐘XX,該公司員工。
委托訴訟代理人:梁XX,該公司員工。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張XX,女,漢族,住廣東省江門市蓬江區。
委托訴訟代理人:阮XX,廣東金澤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張XX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不服廣東省江門市蓬江區人民法院(2016)粵0703民初3569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出上訴。本院于2016年11月10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上訴人某保險公司的訴訟委托代理人梁XX及被上訴人張XX的委托訴訟代理人阮XX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上訴人某保險公司上訴請求:1、撤銷一審判決,依法改判。2、一、二審訴訟費由張XX承擔。事實和理由:—、一審法院在判決粵J×××××及粵S×××××、粵J×××××車輛維修費時,出現重大失誤:本案屬商業保險合同糾紛案件,某保險公司在事故發生時,于2016年3月22日經現場查勘后即對三方肇事車輛的受損情況作出合理定損,定損價格共計為41516元,并將維修定損價格報知張XX,但其不同意某保險公司定損價格,并違反了保險合同的相關條款規定,在沒有通知某保險公司的情況下單方面向江門市江海區物價局價格認證中心委托辦理受損各方車輛的鑒定事項,因此某保險公司根據省高院關于審理商業保險合同糾紛的指導意見,認為張XX提供的鑒定報告存在異議,并在庭審時向法院提出重評意見,但一審法院卻認可張XX提交的由江門市江海區物價局出具的報告,而不認同某保險公司提出的意見,單方面判決某保險公司承擔賠償張XX的不合理損失,無形中損害了某保險公司合法利益,導致某保險公司的損失受到嚴重的侵害,因此某保險公司懇清上級法院擬針對某保險公司的合法意見,依法撤銷一審法院的不合理判決。2.本案中張XX向法院提交的維修費發票及相關的汽車配件發票顯示江門市江海區物價局作出的項目與4S店所維修的專修價格一致,但其提供的維修發票面卻顯示其沒有到4S店進行維修,而是到一般的維修廠進行維修,因此會產生兩者價格間的巨大差異,使張XX獲得了上述差異的金額的,形成了本案中的不當利益,無形中擴大了某保險公司合法利益的損失。某保險公司請求二審法院采納其合法意見,依法撤銷一審法院的不合理判決。
被上訴人張XX辯稱,一、一審查明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以維持。二、某保險公司沒有及時向張XX送達定損方案,因此張XX有權委托有資質的第三方進行定損。一審時,某保險公司沒有提交書面的重新鑒定申請,更沒有提交充分的證據以及理由推翻原鑒定結論書。
張XX向一審起訴請求:1、判令某保險公司賠償張XX99552元;2、請求判令某保險公司承擔本案一切訴訟費用。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粵J×××××號小型轎車的所有人為張XX。張XX于2015年12月11日將粵J×××××號小型轎車向某保險公司投保了機動車交強險,其中死亡傷殘賠償限額為110000元、醫療費賠償限額為10000元、財產損失賠償限額為2000元,無責任死亡傷殘賠償限額為11000元、無責任醫療費賠償限額為1000元、無責任財產損失賠償限額為100元。同日,張XX也將粵J×××××號小型轎車向某保險公司投保商業保險,險種中包含有:機動車損失保險,責任限額為202300元;第三者責任保險,責任限額為1000000元;及不計免賠特約。上述兩份保險期間為2015年12月12日0時起至2016年12月11日24時止。
2016年3月22日,李杰峰駕駛粵J×××××號小型轎車沿春景豪園內道路往杜鵑八巷方向行駛,當日1時0分,行駛至杜阮鎮春景豪園內景園街8號前路段時,與停放在道路右側路邊的粵S×××××號小型普通客車及粵J×××××號小型越野客車發生碰撞,造成三車不同程度損壞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發生后,李杰峰于2016年3月22日2時35分致電110報警稱:該事故已協商解決,來電作報警記錄,不需要交警到場處理,李杰峰再次致電122報警稱:該事故需要交警到場處理。接報后,交警立即趕赴現場處理,江門市公安交通管路局蓬江交通警察大隊作出江蓬公交認字第4407034201602880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李杰峰承擔此事故的全部責任。2016年3月22日8時55分2016年4月21日
事故發生后,張XX向某保險公司報案。2016年5月間,粵J×××××號小型越野客車、粵S×××××號小型普通客車、粵J×××××號小型轎車的車主分別對各自的車輛損失委托江門市江海區物價局價格認證中心進行鑒定。該中心分別作出了江海價認第〔2016〕39號、41號、42號《廣東省道路交通事故車物損失價格鑒定結論書》,對粵J×××××號小型越野客車損失鑒定為:更換零配件1項,價格為5560元,修理項目5項,價格為2050元,車輛損失價格合計7610元;對粵S×××××號小型普通客車損失鑒定為:更換零配件57項,價格為26850元,修理項目14項,價格為9950元,車輛損失價格合計36800元;對粵J×××××號小型轎車損失鑒定為:更換零配件44項,價格為45362元,修理項目12項,價格為5050元,車輛損失價格合計50412元。張XX為此支付三車物損失評估費4240元。粵J×××××號小型越野客車交由江門華通豐田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進行修復,張XX為此支付維修費8210元,并取得相對應金額的發票。粵S×××××號小型普通客車交由江門市蓬江區有易晟汽車維修有限公司進行修復,張XX為此支付維修費9950元及汽車配件費26850元,并取得相對應金額的發票。粵J×××××號小型轎車交由江門市蓬江區有易晟汽車維修有限公司進行修復,張XX為此支付維修費5050元及汽車配件費45362元,并取得相對應金額的發票。此外張XX還支付了拖車費150元,該拖車費為收據;張XX還支付了施救費和清場費340元。
一審法院認為,本案為財產損失保險合同糾紛。張XX將粵J×××××號重型自卸貨車向某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以及包含機動車損失險及不計免賠的機動車商業保險,交納了保險費用,雙方所形成的保險合同行為,是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沒有違反法律的禁止規定,是合法有效的保險合同,具有法律約束力。
關于第三者車輛損失的認定問題。1、粵J×××××號小型越野客車的損失問題,交通事故發生后,張XX有向某保險公司報案,某保險公司無對粵J×××××號小型越野客車進行定損。該車輛的所有人委托有鑒定資質的江門市江海區物價局價格認證中心對粵J×××××號小型越野客車損失進行鑒定,該中心具有對事故車輛價格損失評估資質,鑒定人員具有鑒定資格,所出具的鑒定結論程序合法,內容和本案交通事故有關聯性,真實有效,原審法院予以確認。張XX提供的車輛修配費發票為8210元,但鑒定的損失為7610元,故原審法院確認粵J×××××號小型越野客車的損失為7610元。2、粵S×××××號小型普通客車的損失問題,雖然某保險公司在庭審中認為對粵S×××××號小型普通客車定損的價格為17818元,但卻沒有提供證據證明將車輛定損的結果已經告知該車輛的所有人或張XX。該車輛的所有人委托有鑒定資質的江門市江海區物價局價格認證中心對粵S×××××號小型普通客車損失進行鑒定,該中心具有對事故車輛價格損失評估資質,鑒定人員具有鑒定資格,所出具的鑒定結論程序合法,內容和本案交通事故有關聯性,真實有效,原審法院予以確認。張XX提供的車輛修配費發票和配件費發票的金額合計為36800元,與江門市江海區物價局價格認證中心鑒定的損失一致,原審法院認定粵S×××××號小型普通客車的損失為36800元。上述第三者的損失合計為44410元
張XX的車輛損失認定問題,雖然某保險公司在庭審中認為對粵J×××××號小型轎車定損的價格為23698元,但卻沒有提供證據證明將車輛定損的結果已經告知張XX。張XX委托有鑒定資質的江門市江海區物價局價格認證中心對粵J×××××號小型轎車損失進行鑒定,該中心具有對事故車輛價格損失評估資質,鑒定人員具有鑒定資格,所出具的鑒定結論程序合法,內容和本案交通事故有關聯性,真實有效,原審法院予以確認。張XX提供的車輛修配費發票和配件費發票的金額合計為50412元,與江門市江海區物價局價格認證中心鑒定的損失一致,原審法院認定粵J×××××號小型轎車的損失為50412元。張XX支付的交通事故車物損失評估費4240元、施救費和清場費340元,屬于為查明和確定保險標的的損失程度和支付的必要、合理費用,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四條規定。故原審法院認定張XX的車輛損失合計為54992元。對于張XX主張的拖車費150元,因該費用是收據,并非發票,該費用原審法院不予認定。
關于賠償責任的承擔問題,對于第三者的損失44410元賠償問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范圍內予以賠償……”的規定,本次事故李杰峰承擔此事故的全部責任,李杰峰駕駛張XX的粵J×××××號小型轎車已向某保險公司投保了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和商業三者險,其中有責任財產損失賠償限額為2000元,第三者責任保險的責任限額為1000000元并不計免賠。故某保險公司先在有責任財產損失賠償限額2000元內向第三者賠償2000元,超出交強險財產損失限額的,再在第三者責任保險的責任限額內向第三者賠償42410元。由于張XX已經向第三者作出了賠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五條“保險人對責任保險的被保險人給第三者造成的損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規定或者合同的約定,直接向該第三者賠償保險金。責任保險的被保險人給第三者造成損害,被保險人對第三者應負的賠償責任簽訂的,根據被保險人的請求,保險人應當直接向該第三者賠償保險金。被保險人怠于請求的,第三者有權就其應獲得賠償部分直接向保險人請求賠償保險金。責任保險的被保險人給第三者造成損害,被保險人未向該第三者賠償的,保險人不得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責任保險是指以被保險人對第三者依法應負的賠償責任為保險標的的保險”的規定,某保險公司應向張XX賠償44410元。
張XX將粵J×××××號小型轎車向某保險公司投保了機動車損失險及不計免賠,車輛損失保險的責任限額為202300元,交納了保險費用,保險合同成立。按照權利與義務對等的原則,粵J×××××號小型轎車出現保險事故,造成損失,按照保險合同的約定,某保險公司理應在保險責任限額內向張XX賠償損失。故某保險公司應向張XX理賠車輛損失54992元。綜上,某保險公司應向張XX賠償的數額為99402元(44410元+54992元)。
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二十三條、第六十四條、第六十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第一百三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判決如下:一、某保險公司應于原審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向張XX支付賠償款人民幣99402元。二、駁回張XX其他的訴訟請求。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限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一審案件受理費2289元,減半收取1144.5元,由某保險公司負擔。
二審期間雙方當事人未提交新的證據。
一審法院查明的事實基本屬實,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本案屬財產損失保險合同糾紛。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八條“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對上訴請求的有關事實和適用法律進行審查”的規定,本院二審訴訟過程中僅針對某保險公司的上訴請求范圍進行審查,對于各方當事人無提出上訴的問題不予審查。本案雙方爭議焦點為:涉案車輛鑒定意見是否采信以及車輛的損失認定。
經審查,涉案粵J×××××號車輛、粵S×××××號車輛、粵J×××××號車輛在事故中的受損,均經江門市江海區物價局價格認證中心作出的鑒定,認為上述車輛損失分別為7610元、36800元、50412元。對此,本院認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二十八條:“一方當事人自行委托有關部門作出的鑒定結論,另一方當事人有證據足以反駁并申請重新鑒定的,人民法院應予準許”的規定,江門市江海區物價局價格認證中心是廣東省江門市內對道路交通事故車物損有鑒定資格的單位,鑒定人員具有相關鑒定資質,該鑒定機構對粵J×××××號車輛、粵S×××××號車輛、粵J×××××號車輛的委托鑒定程序及結論均合法有效。原審法院以江門市江海區物價局價格認證中心分別出具上述車輛的《廣東省道路交通事故車物損失價格鑒定結論》作為涉案車輛損失的認定依據,并據此認定涉案車輛在事故中的各項損失合共為99402元,判決由某保險公司在涉案的交強險及商業保險中機動者損失險和第三者責任險的責任限額內賠償,依法有據,本院予以維持。某保險公司雖對上述價格鑒定報告及涉案車輛維修配件價格提出異議,但卻無提供其他合法有效的證據予以反駁,故對其此項上訴,本院不予支持。
綜上所述,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依法應予維持。上訴人某保險公司的上訴請求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2285元,由某保險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梁宇俊
審判員 羅志彬
審判員 甄錦瑜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書記員 黃巧明